觀點投書:政府即時安心,民眾上工勞心

2022-04-0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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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制定「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圖/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提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制定「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圖/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提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制定「安心即時上工計畫」,本於公法救助關係,提供弱勢勞工暫時性工作津貼與防疫津貼,在相關規定下,雖然每個月工作津貼最多為13,440元(168X80,未扣除勞健保費用),而且防疫津貼全由用人單位評估是否給付(最多為每月2000元),對於弱勢勞工來說,加加減減有所收入。這是政府有鑒於COVID-19疫情反反覆覆而有全面性影響,本於紓困與振興的政策用意,出於善意的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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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各縣市政府施行狀況,全然不一,有所缺失與疏漏。相關規範都是行政規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第3項,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行政院依法有核定之責。至於各用人單位針對安心即時上工人員,開列哪些工作項目與人員所需基本條件,全是用人單位各行其政。舉例來說,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行政課有項工作,內容為「協助出納相關業務」,人員所需基本條件為「出納、會計業務經驗1年以上」,在時薪168元、每月最高工作津貼僅為13,440元的對應關係上,工作內容與工作收入顯然不符合勞動市場狀況。

基於公法救助關係,不能要求政府機關給付較多工作津貼,畢竟預算有限,況且只有弱勢勞工需要如此微薄津貼,其他常態就業者,全然不需要如此廉價救助。用人單位對於安心即時上工人員的管理,僅有行政規範,而且模糊抽象,僅明載「計畫執行期間應遵守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全憑用人單位自行發揮。用人單位誰有權指揮、規定?這位有權之人是否為正式公務員?能否授權其他約聘僱用人員或行政助理執行公法救助關係上的公權力(指揮與規定)?若有權利受損,其救濟管道與方式為何?查閱「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進用人員注意事項」、「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用人單位注意事項」,均無明文記載。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顯然把相關責任全然交付用人單位處辦,只要用人單位不規範或逾越比例原則、不事前說明,一切都是「放生妄為」,任由用人單位主管依憑個人喜惡而作為。

用人單位主管已有自己的核心業務,安心即時上工人員的管理就是額外負擔,通常不會自行管理,即便體制內公務人員也不想攬事在身,所以實務上都由低階無職等的約聘僱用例如行政助理等臨時人員代為管理與排班。這等同臨時人員管理安心即時上工人員,公權力的執行,也明顯違反行政規範,在便宜行事的怠惰基礎上,行政助理或臨時人員是否會假借主管名義而濫用管理權力?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上,似乎也沒有特別注意,等到發生事故,再來處理與解決,都已經太晚。

另則,這些安心即時上工人員多為弱勢勞工,大多數欠缺相關法律專業素養,對於權利受損的救濟也不甚瞭解,更不可能為了一萬多元依循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若採此方式,工作早已不保,況且有此心力與金錢,還不如另覓常規就業機會,就算對用人單位再多抱怨與不滿,最後都是自行隱忍,不了了之。因此,安心即時上工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齟齬、衝突或不滿,欠缺發聲管道,礙於工作自保,通常也不敢申訴,需要有力人士督促政府機關改善與注意。這些安心即時上工人員不適用勞基法,頂多僅是參照勞基法第35、36條等規定,權利保障恐怕流於形式,毫無實質效益,最後都是弱勢勞工默默承受。

蔡總統與蘇院長本於政策善意,提出紓困與振興的相關政策,對於弱勢勞工的照顧,自是本意所及。惟獨地方縣市政府與用人單位,各有其責,層層授權後,用人單位的光怪陸離等荒謬現象,勞動部根本毫無所悉。縣市首長對此也無暇管理,全然要依賴一級主管自行督促與管理。局處等下轄用人單位,若是行政怠惰、隱藏民怨,到最後這筆帳的買單者,就是縣市長。年底大選將屆,民眾若因此有所不滿,這些弱勢勞工哪有可能花時間去投票支持現任市長、縣長?

政府注重即時安心,民眾在意上工不勞心,不想理會政府部門積習難返的惡劣組織文化,只要井水不犯河水,大家各司其責就能各自安分相處。只是有些臨時人員例如行政助理等低階無職等者,同為勞工(適用勞基法)卻要為難勞工(不適用勞基法),在享受公權力的指揮與執行規定時,難免有人狐假虎威而恣意妄為。諸如脅迫班表異動、休息時間或工作異動,甚至以不爽做就離職來威脅恐嚇,實在是吃人夠夠,官威浩大!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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