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璽觀點:「強迫公開道歉」的違憲困境與出路

2022-03-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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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真正困難之處,並不在於指出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之瑕疵;而在於尋找華人社會的「普適價值」與其理想的發展方向。我們從人類心理學、哲學,甚至是思想史中,都能找到華人社會的主流為恥感文化,華人有後悔心,但是並無懺悔心的種種確據。對於華人來說,「面子」與「關係」都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面子」與「後悔」彼此間,有清晰得以觀察的心理防衛機轉;但是卻與「懺悔」並無太大關係。此外,言論自由與「強迫公開道歉」完全可以不必混為一談,此二者乃是不同維度與不同階段的事情。除去可受公評之事,政治人物所涉之與公眾利益有有關之事務等特殊情形外,行為人的言論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自然不可能會有遭到「強迫公開道歉」的後果;換言之,行為人之所以必須「被迫公開道歉」,因係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所致;這一點理解起來,應當就像是沒有向他人借錢,自然就不必還錢;之所以必須還錢,乃是因為曾經向他人借過錢一樣。此外,如果我們認為即使有侵害他人名譽權之情事,亦不能強迫公開道歉,對於一般人來說,則無疑意味著,憲法認為加害人的言論自由要高於被害人的名譽權保障,或是高於被害人所應獲得的心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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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對多數華人而言,名譽權遭到他人侵害時,除了金錢損害賠償以求撫慰外,要的就是公開道歉;尤其是此事發生在一些十分愛面子,堅持唯有加害人公開道歉,才能賠償受害人名譽權所受之損害者身上時,更是如此。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公開道歉,才能把面子找回來;被害人甚至可以不要金錢賠償,或是少些賠償也行;此乃華人的心理機制,源自倫人社會的本體層級結構。若非如此,那麼有錢的大財主,豈不可以利用自身的金錢,換取隨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自由」?

有關華人社會的心理機制判定,絕大多數一流法學院從未教授,法學專家們對此領域也相當陌生。現行情況是,法學家們不過是將西方發達國家判決理由中所彰顯的種種價值,直接套用在華人社會的具體案例上,這就導致了方枘圓鑿,致使華人社會多重規則(規矩)並行,社會運作成本增高的現象長期存在;並且還影響了華人社會出現具有憲政傳統的國家的可能性。蓋憲政傳統,乃憲政加上傳統,社會上缺乏能夠實施現憲政的基礎時,自然不會有什麼憲政傳統。當然,長期的制度轉移,實施久了,也有可能逐漸形成後有的傳統,乃自不待言。

本文所討論的問題與現象,並非華人社會獨有,其在全球所有法學繼受國家中都很突出。問題極其複雜,涉及層面也極為寬闊,並非單一學科,或是一組學科知識即能解決,因為社會的發展變因極多,從某種角度來說,乃為「天選」結果。回到法學範疇,當下要務乃在於法教義學的基礎上,迅速擴大法學研究與人文學科,以及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交叉浸潤;在這一方面的研究,普通法系(按:即指所謂「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明顯更佔優勢。其中最重要的認識,就是具備一定程度的哲學思考能力,對倫理學能有相當把握;並且能夠與神學領域進行對接,汲取養分。於此所謂神學,並非指向信仰,而是指向解決終極問題的人類歷史思考的最重大資源。

西方哲學與神學都對法學發展發生了巨大的影響;但是在華人世界迄今為止,哲學與神學對法學的影響,仍然微乎其微。法學界一向自說自話,以本學科有限的註釋法學知識,決定了遠超於有限的註釋法學知識廣度與深度的複雜社會問題,並進行了許多不真正知其所以然的價值判斷;這正是法學想要進一步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標準內捲現象。當前法學界(兩岸)談來談去,衡量來衡量去,多數都是循環論證,重複「價值」「尊嚴」等語言,鮮有願意或能夠撬開其他知識大門,以求探索人(群)之奧秘者。的確,法律人也在此「視而不見」之中顯得輕率,甚至是傲慢。限於篇幅,筆者只得暫止討論於此。我們衷心期待社會的改變,儘速朝向具有批判性思維的方向前進,其中一個驗證指標,就是華人社會所謂的一流大學中,有沒有神學院?日後如果能有一些,這些神學院的學者與研究是否能對華人的學術界(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學科)與華人社會產生巨大的啟蒙影響?筆者身為法律人,對此發展翹首以盼。

*作者為法學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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