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沒錢別打官司?

2015-02-2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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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應計入敗訴人負擔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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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是目前依466-3 條,只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何獨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不及一二審 ? 邏輯上是不通的。

刑事案件也是一樣。檢察官代表政府為公訴人,擁有搜索、監聽、羈押等強大的司法強制權。被告為了贏的清白卻要自行負擔巨額律師費用,誰說合理? 當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就算不需入獄服刑,然而身心之煎熬與律師費之支出,卻已無從補救,早已傾家蕩產,萬劫不復。這是司法制度對推定無罪的人民該有的保護嗎? 固然,司法院也有司法扶助基金的制度。但是無可置疑的,最有本事的律師是不會接辦扶助案件的。難道我們真的要認許「只有富人才能得到正義」嗎? 全面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必須考慮當事人經濟上負擔。因此,敗訴一方付費是採行律師訴訟主義的前題。敗訴的一方要負擔對造的訴訟費用是絕對必要的制度。

〈減少濫訴〉

日後當律師費用由敗訴之一方負擔,當事人必將注意日常法律行為之適法性。倘若依然肆意妄為或任意隨性不顧慮法律意見,則日後之訴訟將無法避免。敗訴一方須負擔對方之律師費用,必將迫使當事人審慎評估是否有充足理由,方可提出訴訟。因而達成減少濫訴之目的。目前,檢察官對警方移送之案件甚少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善盡審查之責,檢察官經常任意起訴,造成判罪率過低。檢察官蒞庭在發現有不應或不宜起訴之情形,也絕少依刑事訴訟法269條之規定撤回起訴。唯有將無罪被告之律師費用由自訴人或政府負擔,檢察官濫行起訴及虛應故事的蒞庭方式,方能澈底改正。

當事人也必然會尋求最優秀的律師進行訴訟,以確保勝訴。強制代理或辯護之制度建立後,為避免濫行訴訟,則必需將律師費用由敗訴一方負責。藉以保障無辜被告因訴訟所生金錢損失。為防止律師未能善盡其責任,除律師倫理與風紀之要求外,建立律師對當事人委託案件不當執業(malpractice)之賠償責任,應是必要之設。當事人也必然不再容忍律師不當執業之情形。目前,律師大量收案卻未見全心投入案件的情形,也必可因此改善。

律師訴訟主義最大的好處在於根本保護當事人之合法利益。因為雙方均有律師介入,故而法院節省了極多時間與精力在闡明權之行使上。對於節約法院負擔也是明顯的優點。法院也可因免除許多闡明權行使,而益顯公正。

〈律師收費之合理化〉

律師公會固然訂有收費辦法,但是終究有不受規範的部分。律師費用一旦由敗訴方負擔,勢必將律師之收費透明化。美國實務上對造律師收費是否合理之爭議,屬於法院書記官之裁決權。我國若要施行強制律師訴訟主義,勢必也要對收費爭議有所規範,是則猶賴立法規範。我國原先只為律師人數不夠,而採律師任擇主義。律師代理與辯護原本是國民的基本權利。然而在國民經濟條件限制下,採取任意委任乃不得已的作法。此一作法確已扭曲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的原意。回歸原貌採行律師訴訟主義,是法學界無可推卸的責任。而今,律師錄取人數大幅增加,律師收費顯著下降,而社會經濟也普遍提升。當年採取律師任擇主義的理由已經不再。強制辯護及強制代理訴訟制度建立,至今已具優勢。

司法絕對是專家的工作。民眾不因不知法律而不受處罰,法律更不必艱澀到只有專家才懂。但是真正要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保護,則必須依賴對法律有全面認識的律師來擔任辯護或代理訴訟。容許平民自任訴訟,實際上是欺民騙人。然而,強制辯護及強制代理訴訟制度必須由敗訴人負擔訴訟費用,方為合理。唯其如此,才能打破有錢才打得贏官司的不公不義。

*作者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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