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改革—折磨當事人43年的痛苦訴訟案例?

2022-03-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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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請觀察2022年的「糞管案」

司法院年度計畫談到《社會安全網的監護處分》相關修法,此部分筆者非常肯定少家廳的努力,並期待此部分更加充足對婦幼及弱勢者的保護。而回歸「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職務法庭公開審理、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這三個議題,首先看看「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這是88年司法改革(1999年)的提出, 2018年司法院新聞稿提到,:「自民國84年本院召集之司法改革委員會及88年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建構金字塔型刑事訴訟制度一直是本院努力之目標。92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採行交互詰問、嚴謹證據法則、案件原則上應行合議審判等訴訟新制,就強化第一審發現真實的功能部分,雖已見成效,惟二、三審訴訟制度的改造則仍屬未竟之業,案件多年纏訟未決之事例,仍時有所聞,影響整體司法效能的提升。本院乃於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賡續就刑事程序提出『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後審兼採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之改革方向。」以上內容,筆者點到為止,當時不知道有多少「刑案上訴第二審」的統計數據要交出漂亮成績單,只為了「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現在居然又要再來一次?比對前面的纏訟43年該案誠然恐怖,如果「有罪確定」太快呢?一樣驚悚無比吧!然後卻可以宣稱「司法改革有已見成效」。平心而論,法官裁判、檢察官處分之品質及待遇是否提升,是否宜汰除少數不適任者?司法過勞,這議題不知道講了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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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是,當司法院提出這種非常有遠見的年度計劃,回頭再觀察1則新聞《「截斷糞管」一審無罪、二審強制罪判拘》,當一件鄰居間漏水、噪音問題實務上多以民事處理,偶爾也見刑案紛爭,同樣的客觀事實及法條適用,法院兩個審級法官各自「自由心證」,一個「糞管之爭」要打大法庭統一見解或憲法法庭官司吧?還是台語諺語說:「好運的得時鐘,歹運的得番仔火(或龍眼)。」那豈不是打官司都要去拜拜、擲爻或上教堂祈禱?當春風溫暖時,或聽聞有經驗者訴訟上策略立即決定撤回,以免春寒料峭凍傷?真是司法奇聞。《糞管案》筆者就不多引述了,免得又寫的長篇大論。(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當司法令人無所適從  痛苦的真的是人民

「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老殘遊記》中「老殘」的寓意是「棋局已殘,吾人將老,欲不哭泣也得乎?」小說中某些官員,實際就是隱射晚清當時「殘忍、剛愎」的官員代表。魯迅評道:「摘發所謂清官之可恨。」若不信筆者所言,請連結看《老殘遊記》第5回,可以看看古代當時《站籠》酷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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