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自治團體身份、又無預算權 部落公法人如「無牙老虎」

2018-04-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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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未來即便上路,部落公法人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也無預算權,未來能發揮多大功效,恐怕也不樂觀。(資料照,高志鵬辦公室提供)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未來即便上路,部落公法人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也無預算權,未來能發揮多大功效,恐怕也不樂觀。(資料照,高志鵬辦公室提供)

《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逾10年,但原住民土地之土地開發利用仍無法落實「諮商同意權」,原住民部落迄今仍未取得公法人地位,讓部落集體行使權益淪為空談,原民會方面雖然105年5月完成《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之預告,但因為各界對於部落公法人的權限,仍有諸多爭議,原民會迄今仍未公告實施。未來即便上路,部落公法人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也無預算權,未來能發揮多大功效,恐怕也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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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權利係以原住民族族群整體為單位,必須藉由原住民族依據各自族群之傳統習慣與文化,確立其集體權利之行使方式,將原住民部落認定為基本自主自決單位,賦與部落公法人地位,係積極回應憲法保障原住民基本權益之必要措施。

部落公法人 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按照大法官第467 號解釋,公法人係依法律設置,為達成公共目的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公共團體。原民會強調,根據原民會規劃,部落公法人不是《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地方自治團體」。

2017-09-21-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團與花蓮當地太魯閣族北上立院召開記者會,抗議針對亞泥礦權展延的訴願遭到駁回。(方炳超攝)
根據原民會規劃,原民會強調,部落公法人不是《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地方自治團體」。(資料照,方炳超攝)

未來在原住民地區的土地開發與礦權展延上,部落公法人將扮演關鍵角色,然而,部落公法人的權限到底有多大?原民會過去二年召開多次諮詢會議,各界代表迄今仍然沒有具體共識。

根據《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部落公法人之收入來源,包括事業收入、財產收入、政府、捐款及贈與,以及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原民會官員表示,由於部落公法人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因此,未來將無法分配到公務預算,不過,部落公法人可以接受政府補助,執行專案計畫,目前包括《長照機構設置條例》等法律,目前也已將「部落公法人」列為得申請興辦機構。

《礦業法》修正 部落公法人有權參與分配

另外,未來《礦業法》修正案,礦業展延之部落諮商權之踐行,以及後續的礦業回饋金分配,部落公法人也將有權參與分配,原民會官員表示,由於原住民部落目前不具備法人身份,現行的礦業回饋金,大部份係交給礦區所在地鄉公所或地方政府公庫,各級地方政府取得回饋金後,再依據類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提供當地居民補助,例如獎學金、婚喪喜慶紅白包等。

20170625撤銷亞泥 看見台灣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未來《礦業法》修正案,礦業展延之部落諮商權之踐行,以及後續的礦業回饋金分配,部落公法人也將有權參與分配。圖為撤銷亞泥抗議空拍圖。(資料照,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官員表示,「上述回饋要點,由於運用名目規範比較廣,因此回饋金不一定全部運用在原住民部落」,未來部落如果變成公法人,回饋金運用就可以不必透過中介機構,只要透過部落諮商權之踐行,與開發業者協商達成合意,相關經費就可以直接撥給部落公法人。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 迄今未完成公告

不過,部落公法人因為在原住民土地的開發行為,將有很大的主導力量,因此,原民會迄今仍未完成《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之公告。

官員表示,原民會在《設置辦法》預告期間,召開多場諮詢會議,邀請總統府原轉會與原住民民族議會代表參加,但各方意見頗為紛雜,有些與會人士對部落公法人期待很高,有些人則認為先上路再說,「先求有,再求好」。

20170412撤銷亞泥違法展限20年.太魯閣族人北上到行政院抗議及訴願遞狀.(陳明仁攝)
原民會在《設置辦法》預告期間,召開多場諮詢會議,邀請總統府原轉會與原住民民族議會代表參加,但各方意見頗為紛雜。圖為太魯閣族人北上到行政院抗議亞泥。(資料照,陳明仁攝)

最麻煩的則是部落公法人的劃設與認定,官員表示,原住民部落,有可能是一個民族只有一個部落,例如邵族;有些原住民族例如阿美族,就有高達210個部落,大型部落規模幾乎等同於一個村,政府方面對於部落的行程與劃設,僅能從旁輔導,不宜主動介入。

官員表示,依據台灣14個原住民族部落會議的實際運作狀況,目前賽夏族有南北二群,北群主要在新竹五峰,南群則在苗栗南莊,其中,北群的10個部落目前醞釀要成立聯合公法人;泰雅族也有類似想法,希望按照流域或傳統分佈規劃,換言之,未來部落公法人上路後,規模大小有可能相差近600倍,將考驗未來政府的資源分配。

 

其次,部落公法人因為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未來所享有的公權力,也會相對受限,原民會官員表示,部落公法人的法源依據為《原基法》,原民會過去曾經與內政部協商,希望未來部落的行政協調,委由部落公法人辦理,不過,寄發相關行政協調會議的開會通知,必須取得部落的戶籍資料,依據目前戶政機關調閱規定,非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不能取得人民個資,原民會方面雖然可以發函向地方政府,取得戶役政資料,再將資料轉給部落公法人,但是原民會也有戶役政資料的調閱權限,只有在鄉鎮以上,鄰里以下單位就得向地方政府情商才可取得。

2017-09-21-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團與花蓮當地太魯閣族北上立院召開記者會,抗議針對亞泥礦權展延的訴願遭到駁回02。(方炳超攝)
部落公法人因為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未來所享有的公權力,也會相對受限。圖為花蓮太魯閣族北上抗議亞泥礦權展延。(資料照,方炳超攝)

原民會官員表示,部落公法人的設置,是希望部落內部重新建立溝通平台機制,過去部落內部的溝通,都是藉由非正式組織或會議討論,現在有一個法定組織,將可代表部落直接作出法律行為,包括訴訟或簽訂行政協定或承受國家權力。

官員表示,台灣民眾對於新竹司馬庫斯部落的空間治理,都讚譽有加,如果能夠透過部落公法人的設置,讓原住民地區空間治理權限交還給部落,才能落實「原住民是山林守護神」的理念,原住民族也更有能力向國家主張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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