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致死為何不算「情節最重大之罪」?看遍無數死刑犯 他道破多數人不知的法官心思

2022-03-0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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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覺得法官重覆有問題嗎?雖然國家賦予審級制度,但不同審級與機會的法官居然可以部份或全部重覆,如果你們是法官,會推翻自己之前的判決嗎?這太難了,這是對人性的考驗。」林慈偉說,法官迴避制度是非常經典審判公平機制,不只人權公約有規範,事實上台灣自身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也早有規範,「人權公約是再提醒我們一次,一定要情節很嚴重才能有判死的空間、一定要程序完整無瑕疵,但如果台灣真的有一天把死刑廢除,ICCPR第6條也不用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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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ErikaWittlieb@pixabay)
已實行ICCPR的台灣,現今38個死刑犯裡歷審有3分之2都出現「法官重覆」,即是重大問題(圖/ErikaWittlieb@pixabay)

法律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創辦人、律師楊貴智分享,兩公約之所以對死刑設限、而非直接要求廢除死刑,就在國際法自身的難處──過往學國際法第一課要討論的就是「國際法到底是不是法律」,這爭論不只在法學界,國際關係、政治學領域亦有諸多質疑挑戰,畢竟事實上很難要求習近平遵守國際法、國際頭人吵起來的時候要守法、不可以隨便射火箭到月球、不可以隨便往海裡倒廢棄物,儘管這些事國際法都有規範,真的很難要求國際強權依法行事。

人權公約就是在國際法困境下誕生的產物,儘管當時時空背景是人類已在兩次世界大戰體會慘痛代價、希望以文明避免武裝衝突也希望保障人權,但如果當時人權公約就明示「廢除死刑」,所有國家直接不要簽署就好了,「那如果大家連簽約批准都不願意做,你怎麼推進人權發展?」也因此,人權公約制定過程是將理念藏在文字裡。

「當人權公約碰到生命權議題,1950年代當時很多國家仍有死刑,如果起草學者要把廢除死刑,直接廢死大家不會來簽的,所以要把『保障生命』這事盡量做到最大化──人權公約從不是允許死刑的存在,他是容忍大家還不夠好,當時各國才處在二戰結束的狀態、談人權好像國小畢業進國中叫他學微積分,所以他要各國先做到的目標是盡量保障生命權,接下來的目標才是廢除死刑。」楊貴智說。

儘管廢除死刑只是保障生命權其中一關,楊貴智說,當公約限縮死刑使用範圍、各國越嚴格越嚴謹使用法律,就越有機會保障生命權。至於公約保障之言論自由、受教育權利、文化權、參與勞動權利,能做多好做多滿可能取決於各國經濟、文化與民情,但公約基本精神就是希望各國在有限資源內把這些保障做好,從0分進步到60分、100分、甚至是超越當代人類想像的120分,保護人類不受侵害。

「如果不想解決問題、只想解決有問題的人,那問題永遠都存在…」

誠如《死刑的盡頭》一書所寫,林慈偉說,儘管死刑一事看來僅與ICCPR高度相關,事實上《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也開始出現在台灣的死刑討論──CRC規範不可對兒童(18歲以下的人類)判死刑,這在台灣刑法本有規定、不是新東西,但近10年CRC也有新的衍生討論,例如如果今天要判一個人死刑,法官是否能看見他身邊有無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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