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二:《住宅法》第19 條明定民間得興辦社會住宅,並有相關獎勵辦法。同理,「民間團體」向「住都中心」承租,並做符合社會住宅興辦目的使用者,宜視同參與興辦社會住宅,積極引為社會住宅營運之「夥伴」,而非只停留在「大房東和二房東」的關係。
建議三:傳統物業管理盡早融合住民共同需求,並與主管機關、「住都中心」、「民間團體」至各國觀摩共同學習,連結住宅公用合作社協力進行「社群、社區關係」管理與價值創造,並且發展社區外的和諧關係。這將是未來友善居住的開始機會,是全體社會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
政策助力推動 實現友善居住環境
從人本關懷的「初衷」,查理季特主張從消費者互助發展「休戚相關經濟」,不以營利為唯一目標,合作社是世界性的一種「多目標」經營模式的實體企業,長期改善貧窮,活化地區,創造工作機會,改善經濟收入,為人類帶來社會進步與幸福,創造共享價值與經濟發展,已經列入聯合國「16 項人類無形文化遺產」之一,建請行政院的永續發展白皮書增補「合作經濟暨社會經濟產業」。
社會住宅,這是一個全民共同學習的開始,將國際觀、歷史觀的創新社會經濟思維與做法,在「社會經濟技術歷程」(2017 年1 月11日提出),依循「認知-普及-擴散-深耕」階段,進行人本互助的教育工程,落實知行合一,實現表裡合一的幸福共好,才是憲法與國際公約國內法保障的精神!我們還有一段長遠的路,需要以「互助、信任」為基礎,從現在好好的攜手學習前進。
在整體上,從市民關切的「可負擔的住宅」與住宅合作社的發展,若民法上增修「中間法人」,稅制合理化,政策上以包容性發展各類「社會經濟事業」,推動友善的制度金融與社會金融連結,即落實人本關懷的國民經濟發展,這將是台灣扎根社會經濟工程的一大進步。
*本文由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銀行家雜誌》10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