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社會住宅》居民自主建設,重視社區自治概念

2018-04-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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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台灣銀行家提供)
日本合作社住宅個案。(台灣銀行家提供)

扮演居中協調角色 累積豐富經驗

上述住宅合作社推動的方式,屬於一次性自我完結型的連結,不容易累積經驗並改良,因此無法構成一個廣泛的市民運動去開展。1975 年之後,從「志願性住宅合作社」(Housing Voluntary Cooperative)改變為1978 年以任意團體設立「全國合作住宅推進協議會」,2000 年合作社以NPO法人資格推進,成為「NPO全國合作住宅推進協議會」,同年也成立「NPO全國合作住宅推進協議會關西」,作為關西地區推動合作住宅的機構,2012 年再更名為「NPO合作住宅全國推進協議會」(下文簡稱為「NPO合作住宅協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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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初期,透過舉辦養成講座及發行指南手冊等,在培育或提高中間協調人的角色上,貢獻許多在建構合作住宅開展的基礎。1980 年代,在住宅,都市整備公團(現在的都市再生機構)及東京都住宅供給公社實施之集團分讓制度中,「NPO住宅合作協議會」扮演中間協調人的角色,在實現200 戶規模的大型住宅合作社上有重大貢獻。也有部分住宅合作社是加入地方的消費合作社系統,例如琦玉(SAITAMA)住宅合作社是加入「琦玉生活協同組合連合會」,於1992 年設立,現在有24,000 名的社員,25年來共完成超過10,000 戶以上合作社住宅的實績工程。

日本在「住宅生協JSR」和「NPO合作住宅協議會」2 種組織的協助下,現在持續推動合作社住宅 (現在大都以英文Cooperative Houseーコーポラティブハウス來稱呼);甚至有一些透過建築設計師成立的公司法人,以較市價更低的價格來建設符合自己需求的合作社住宅。在1990 至2002 年間累積的合作社住宅戶數如(圖1),12 年間每年平均成長率3.5%,數量維持穩定成長。

圖二:合作社住宅累積戶數。(台灣銀行家提供)
合作社住宅累積戶數。(台灣銀行家提供)

*本文由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銀行家雜誌》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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