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陸委會這次提出的新定義,台灣年輕人未來也不必想進入相對規模大、待遇佳的這些產業與企業了,那些已在中國金融產業、科技業任職者,大概都難逃禁令、明顯違法。那陸委會是抓還是不抓?要不要全部公告禁止?至於那些直接就到中國大專院校任教者,豈不更是任職在一個百分之百由中國官方掌控的單位,更有理由公告禁止?
兩岸人民條例特別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這句話無人會反對,可以放諸四海皆準,但實務認定上卻非常不容易,主管單位更不宜無限上綱、隨意認定,但陸委會顯然就是這樣幹法。
以中國銀行召募在陸台灣應屆畢業生任職而言,如果有台灣人去應徵,求的就是一個工作;而不涉國家機密、工作資歷淺或近零的應屆畢業生,有任何「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可言嗎?如果連應屆畢業生去中國銀行任職,都能扣上「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大帽子,那麼,不必懷疑,台灣科技企業那些高層主管、高階工程師,被挖角到中國科技企業任職者─如台積電梁孟松轉戰中芯、華亞科高啟全跳槽紫光,更容易、也更合理的可被扣上這頂大帽子。
這種作法,可以嗎?合理嗎?或許陸委會的嚴厲標準,可被解釋為「避免台灣人才被中國磁吸」,但台灣要留才,該作的是增加台灣留才的「資本」─不論是更高的薪資、更有展望的職業生涯、更多成長學習機會的崗位,都是台灣該創造、增長的留才資本,豈有以曲解法令、擴大延伸解讀方式,以幾近是「恐嚇」自己民眾方式留才?這樣真能達到留才目的嗎?
而且,政府難道未有一絲絲的自覺,知道用法令恐嚇方式限制民眾就業選擇,其實已經是走到「違憲」這步了嗎?還是前面既然已有諸多「有違憲之虞」的作法,也不差這一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