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野火不如燭火─評勞東燕《直面真實的世界》

2022-02-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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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前開被裁罰新台幣二十萬元的臺灣百姓因有防疫疑慮被限制檢疫的臺灣人民,只是認為身上盤纏不夠,擅離隔離處所,雖然要以身無分文主張緊急避難,卻仍遭法院駁回,原因無他,就是必須犧牲個人利益,面對新冠肺炎緊急狀態,才能避免以蟻穴潰堤;臺灣『蕞爾小島』尚堅壁清野,中國大陸『地大人眾』,更禁不起任何懈怠;因檢疫而遭波及的一般人民,出於無奈,確屬必須,怎在勞教授的眼皮底下,就成了陷入絕境的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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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即便最基礎的契約自由,疫情下臺灣執政機器亦加以限制:

勞教授又云:『…在恍惚中,我聽到國家機器在那裡嘎吱嘎吱轉動的聲音,反應敏捷,運作有序,卻缺乏任何溫情,顯得理性而冷酷。在這樣的國家機器眼中,抽象的群體至高無上,而具體的成員毫無價值。事實上,作為群體的民眾被抬舉得越高,作為個體的成員就愈發地無足輕重。兩種理念竟能並行不悖地存在,世界就是如此的荒謬…。』云云。

恰巧,臺灣對於防疫物資需要牴觸契約自由原則,必須由國家統合約制,有相關刑事判決如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42號》:『…1、國家管制自由市場、經濟之理由:現代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體制之理論,基於供需法則、市場機制的原理,追求利益極大化,並實現最佳的資源分配,但現代國家的政策往往不完全採用全然放任的自由經濟體制,國家仍會在某些情況干預市場,又或者天災、戰爭、重大疫情等異常事態引起的供需失調,國家會另行採取因應措施(例如921 大地震之緊急命令、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SARS】、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COVID-19】),確保社會安定與繁榮。在國家遭逢戰爭、天災、重大疫情等狀況,導致民生或戰爭、防疫物資有短缺狀況,若有人趁機實施囤積惜售或哄抬價格之行為,自由市場雖然有一定的調節能力,但是整個調節過程中需要「時間」去發酵,然戰爭、天災或重大疫情這種危害擴散極快的緊急狀態,是來不及讓自由市場逐漸調節的,國家考量到社會安定,且囤積惜售或哄抬價格本質的投機性跟暴利性,該等謀取「國難財」之人、行為有管制、規範必要,而國家的管制態樣有許多不同面向,例如「徵用」、「配售」或者以刑罰規制人民的囤積防疫物資、哄抬防疫物資價格的行為皆屬之…』等語,著有明文。

查粗通法律的人皆知,契約自由原則乃:相對人自由、是否締約自由、方式自由、內容自由,甚至被台灣司法當局認為乃基本人權;但在新冠肺炎疫情底下,即便是哄抬防疫酒精,也必須如前開判決服刑一年,不得緩刑,還需支付高額罰金與莫受其犯罪所得;原因無他,就因疫情下的緊急狀況;勞教授對於自由人權的敏感,也不能說不對,但無限上綱到國家機器就是戕害人民,比照臺灣方面斷然措施,也不能稱陸方藉機擴權吧?

十、結語:放把野火,不若點燭火。

勞教授大作,若出於『文學家』之手,則令筆者想起學生時代讀龍應台前部長的『野火集』,她提倡青年學子:『你為什麼不生氣?』想用把野火,燒去社會的陳腐與不公,但若出自『法學家』之手,訴諸空泛煽動,而非法規討論,恐與亞里士多德所言:『法律是沒有熱情的理性』相牴?猶記新冠肺炎初起,內人發燒久咳,狀況不明,臺灣醫療院所,未開放普篩,筆者攜內人就醫,請求普篩,四處碰壁;內人或出驚恐、疑慮,認為筆者不應在旁,筆者回她:『若你真有感染,我焉能倖免?夫妻生死同命,我在旁,你至少感覺好些。』那時真感到,人心的脆弱與無助,所幸虛驚一場。對我們疫情下的平凡百姓而言:『公平正義真的太遙遠,疫情之下的生活,處處都是難關。』(另詳:臺灣電影大佛普拉斯)。臺灣防疫有小成,祕訣乃『良善對抗惡意,鼓勵代替指責。』,是甘苦人與甘苦人的相濡以沫。(台語:受困難者)。筆者也願,寄希望於勞教授,以及其他兩岸優秀知識分子,應多些溫暖的『燭火』,少些立異為高的『野火』,不在疫情之中,故意挑動官民對立,方為兩岸人民的共同福祉。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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