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野火不如燭火─評勞東燕《直面真實的世界》

2022-02-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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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言,臺灣方面民事訴訟亦有民眾濫訴遭法院裁罰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1號》:『。。。而原告之訴經駁回後,又多半不按正當途徑尋求救濟,反而指稱承審法官「枉法」、濫權,另行訴請損害賠償,卻又同樣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不補,遂經裁定駁回,足見原告濫訴成性,惡意浪費司法資源,情節甚為嚴重。按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3 項規定,從重裁罰6 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等語,著有明文。勞教授若認為遏止濫訴就是威權,難道無視於濫訴民眾對於公務員騷擾,同時對真正需要司法的人民,多不公平?上開臺灣法官直接寫出『法院不是這樣讓你玩的』並裁罰新台幣六萬元,總該不會也是『魚肉鄉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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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命法益優於自由法益,防疫限制人權乃兩岸共通權宜措施:

勞教授又云:『。。。那位在冬日寒夜與女兒一起彷徨街頭的媽媽,曾這樣哭訴:「如果每一個教訓都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成為教訓的時候,這樣是不是太慘痛了?……你們是執法部門,但是天理人情呀,我們是不是把人放在了第一位?」 她的哭訴讓人潸然淚下。然而,在這起事件中,究竟誰是為惡者,誰需要對結果負責呢?答案是沒有。就像當地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回應的那樣,我們無能為力,這個事情也不能說卡點人員做得不對。』、『一切都是以安全或穩定為名,宣稱是為了民眾的福祉。可悲的是,無論是醫院的保安還是卡點的人員,每個人都在盡忠職守,猶如螺絲釘那樣,認真貫徹來自上面的規定,同時卻對具體個人的苦難視若無睹,甚至本身就是他人苦難的肇因…』云云。

恰巧臺灣有針對違反新冠肺炎禁令,遭裁罰者卻主張『緊急避難』,亦遭法院判決駁回: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42號》:『。。。2.經查,原告雖以其於本案109年3月27日當晚才發現身上與家中食物,飲水、各種生活物資與現金都已經用盡,且並未使用信用卡。由於次日為周末,可能無法企盼里長或其他地方政府公務員前來救援,且原告家人遠居外縣市等情,可能因生活供應無著,至自己發生危難,而主張其違反居家檢疫外出,係屬緊急避難之情形…,然其卻草率以其出門之前,僅因里長未接通電話,又想當時因為急著,沒有想到求助親戚,因求助朋友而朋友走不開,而選擇擅離居家檢疫地址外出,原告不僅已有故意違反居家檢疫之主觀歸責事由無誤,客觀上亦難認其有緊急危難之存在,其選擇違反居家檢疫之規定搭乘計程車前往與非居家檢疫人員接觸出入公共場所,更非屬客觀上不得已之手段。是認,原告主張其違反居家檢疫外出係屬緊急避難之情形,乃不可採…』等語,著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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