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野火不如燭火─評勞東燕《直面真實的世界》

2022-02-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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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筆者承辦案件,在新冠疫情風聲鶴唳之際,北京政府堅持普篩,但臺灣方面醫療量能有限,筆者與家人亦請求普篩而不果(另詳結語),但民眾舉出篩檢疑義,就被檢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法官明鏡高懸,認為無危害公安疑慮。試問:勞教授若認為,陸方控管疫情言論,就是扼殺自由,那對外號稱民主自由的臺灣,不也如出一轍?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荷姆斯名言:「言論自由不應包括,在戲院裡大喊失火的自由。」該憲法案例係針對「戰時言論」,今全球新冠肺炎確診與死亡人數,有人以「第三次世界大戰」視之,難道更應比戰時言論更加寬鬆?恐亦為勞教授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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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控人民防疫,為抑制病毒前提:

勞教授復云:「……冰天雪地裡,懷胎八月的孕婦在醫院門外坐等流產,而突發心臟病的老人,以必須核酸檢測為由,在無情的等待中失去救治的機會。一位媽媽接到中學放假的女兒,在已通過十八輪核酸檢測的情況下,仍被卡點攔著不讓回家,在冬日的寒夜彷徨街頭直到天明。……」等語,著有明文。

按臺灣《民法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定有明文。但「細菌」或「病毒」,是否亦為上開「動物」?在臺灣學術界裡有異說,但通說以為細菌或病毒,皆不屬之,申言之,若細菌病毒外洩,不適用此民法責任,否則,若將病毒認為「動物」,新冠肺炎感染者,常不自覺染疫,占有病毒,致他人感染,難道也要負擔鉅額賠償責任?能掌控與隔離者,只有『人類』,勞教授卻連『前清伍連德』的『隔離』防疫措施,都要指三道四,難道法學家會比醫學家就防疫更神,更厲害?

七、杜絕對公務員濫訟,兩岸皆有因應法制:

勞教授復云:「……山東的某位鎮委書記告誡上訪人員,有一百種手段「刑事」對方;河南的某位縣長更是殺氣騰騰地喊話,春節期間要對惡意返鄉者先隔離再拘留。」、「……以上種種,多麼希望只是個例,可惜不是。那位聲稱有一百種手段「刑事」上訪人員的鎮委書記,想必不會認為自己說的內容有錯,而只會怪自己政治上幼稚,把不能說而一直在做的事說出了口,還不小心被錄了音。的確,她道出的是現實。刑法中多的是手段來對付上訪人員,包括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以及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等,都是實務中常用的罪名。』云云。

按臺灣方面亦有不少濫訴,甚至直接對法官或檢察官尋釁提出訴訟,濫用國家資源。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第3點:『他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者。(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者。(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者。(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者。(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者。(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者』定有明文。臺灣亦有妨害公務罪,雖恐無與中國大陸相對應的罪責,但若民眾對於公務員刑事濫訴,檢方可以逕予結案,連救濟都無法,但檢方與被濫訴之公務員早已不堪其擾,雖未必需要如大陸班用刑事遏止歪風,但勞教授認為尋釁者必為無辜,臺灣向來自許為華人地區法治先進處,難道臺灣檢方,也是欺壓無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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