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外送員的辛酸—熄火牽車闖紅燈、警方50公尺外的攔查案

2022-02-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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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員(躲?)站於樹蔭底下距離50公尺左右『攔停』吹哨子,該案構成不聽制止拒停逃逸?」此部分當然涉及事實認定,法院固然已作成判決,但筆者較傾向不構成該行政罰則,由於該案交通稽查距離50公尺左右是「警方所自認(詳該案證人證詞)」,50公尺是否是一個合理的「攔檢距離?」請問一般大型十字路口間隔大概幾公尺?或者以100公尺跑道的一半距離觀察,可以推估出概略的長度距離。而實務上酒駕攔查,其三角錐、閃燈或路障設置,距離至少30公尺,但確實客觀上可以觀察出「前方有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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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0-酒駕專題配圖,酒測臨檢。(顏麟宇攝)
警方臨檢。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外送員黃女該案,關鍵即在於「警方臨檢或攔檢(交通稽查)」的客觀距離?」或許有讀者疑問,請思考一下,將該處路口林男、黃女2位外送員他們2案併陳觀察,假設某民眾在50公尺外「闖紅燈」,然後警方追上去說「你不服攔查逃逸?」民眾被攔下來怎可能「好聲好氣?」這才是筆者要釐清的。

重點在「50公尺外的警方攔查?然後說你不服攔查逃逸」

智者以喻而明,筆者再舉一個假設例子。在某路口黃燈轉紅燈瞬間,騎機車的民眾們如魚群大量穿梭而過,隔著50公尺外的街口的值勤警員們對某位騎車民眾「吹口哨、嗶嗶!你闖紅燈了!」然後當場加開一張紅單說:「你不服稽查逃逸(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前段),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民眾不昏倒才怪。

如果50公尺還不夠,前面實務案例提到員警在距離80公尺外?似乎也是一樣的道理,那麼繼續無限延伸100公尺外呢?還是乾脆警方用望遠鏡?比對《道交條例第7之2條》或可以得到答案,此類警方逕行舉發、科技執法等等,若法令不夠細緻,就是問題所在。而回歸「距離(長度)」觀察,以《超速取締》比對,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立牌警示,是否也可以供省思及參考?

是以,筆者無意批判外送員黃女該案之實務判決,但認為交通稽查的「臨檢、攔檢」應該細部具體規範,白話版的講法就是「拜託不要在50公尺外(由警方)攔檢好嗎?」對1位外送員來說,裁罰不服稽查逃逸最少起跳罰1萬元及吊扣駕照6個月,請問是否嚴重影響其生活溫飽?懇請往後司法實務對於此類「有段距離的臨檢、攔檢」的交通稽查狀況,客觀上可更加小心及仔細檢視證據,再依照個案具體依法審酌。也懇請警方就執法臨檢、攔檢的行政規範,宜修法或制定更完善之法令,或許可避免此類爭議之。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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