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外送員的辛酸—熄火牽車闖紅燈、警方50公尺外的攔查案

2022-02-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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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藉探討2位外送員司法案例,認為司法實務對於離當事人有段距離的臨檢、攔檢,以及牽引機車過馬路行為相關判決可再改進、探討。(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藉探討2位外送員司法案例,認為司法實務對於離當事人有段距離的臨檢、攔檢,以及牽引機車過馬路行為相關判決可再改進、探討。(資料照,顏麟宇攝)

春節期間,2月6日有則新聞引起筆者注意。2021年9月一名外送員林男騎車在「板橋中山路及漢生東路口」遇到紅燈,因節省時間牽機車穿越馬路遭員警「攔檢」被開罰單,當時外送員林男怒罵「你們警察都一樣啦、只會欺負小老百姓而已,沒有用的爛警察」,警方另依妨害公務及公然污辱罪移送法辦,由法院判處拘役3天得易科罰金(新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4295號刑事簡易判決)。該案刑責部分,筆者提醒讀者們在警方執行公務時,言行要舉止真的要千萬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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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依照道路或燈號行進,當遇到需「迴轉及待轉」時,為何要下車「牽車過馬路?」照理應該是為了節省時間,因此取巧「採用牽車的方式過馬路。」細部客觀上則可再區別是否機車熄火情況;同樣地,筆者目前住高雄市,實務上有個頗有名的俗稱叫「高雄式左轉」,動線上大概也是類似此狀況。又,前述林男在該處路口牽機車過馬路,真的只是個案?請看看筆者的整理,當外送員辛苦勞碌的工作以求溫飽,如果卻常常接到罰單,例如:1張闖紅燈罰單台幣1800元,警察大人,那可能是他(她)跑了一天的所得。由此,或許可以深深感受到外送員內心的辛酸。

熄火、牽車:在實務上是否算駕駛行為?

首先來思考一個問題:「以人力推動機車行進」,到底算「行人(走路)」或「駕駛行為?」實務上對該類型之「牽引行為(牽機車)」多半視同駕駛,除非行為人能證明「機車故障」。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認為若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及交通號誌紅燈,至少有3種牽引機車行駛態樣會被視同機車駕駛人。整體來說,較常見之見解或為「牽引機車行為算駕駛行為(筆者不太認同,認為應細部判斷或再修法)。」

另外,針對機車有無熄火,是否會有影響?有興趣請參考以下這則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631號判決。而該判決採用警方見解並認為個案中行為人牽車時,因尾燈時不時亮起(手握煞車)應該未熄火。但是否如此?以筆者自己機車(三X牌GT)為例,在關閉熄火時只要鑰匙扭向啟動,縱然引擎未再度點火,大燈及尾燈仍可以亮著,因此僅從影像或警方密錄畫面中檢視燈號狀況,未必能客觀判斷該車輛是否已熄火。但無論熄火與否,縱然機車已經熄火,就前述之「牽引機車過馬路的行為」,實務上常態都是依法開罰的。

20210810-台北街景、機車騎士。(柯承惠攝)
作者探討以人力推動機車行進是否屬駕駛行為。示意圖。(資料照,柯承惠攝)

如何評價國人「富有創意」之駕駛方式?

交通違規事實百百款,但真的都算違規嗎?每次收到掛號寄來的紅單,筆者內心都想哭,然後乖乖去繳費。關於「牽車過馬路、人行道騎車,或高雄式左轉」等等,在實務上或許有爭議,但筆者引用2個交通裁判供參考。

1. 事證判斷的重要性,依客觀上依據警方密錄器為準:

「原告雖主張其在紅燈停止線前即推行出道路,並於路邊將車輛牽到待轉區,並於待轉區直線前行云云,…實難認其所述推行機車至待轉區再直行為真,是原告前開主張自難採信(北院110年度交字第201號)。」但該判決有個非常有趣的部份,請注意:「原告另主張員警當時距離80公尺,無法目睹連O路上車輛左轉或非道路上滑行至安O街口停等區,並聲請現場履勘等語。」原審法院認為無履勘必要。當看到80公尺外,筆者內心想:「警方在80公尺外的臨檢或攔查?」細心的讀者大概就知道近年或現行交通法規,警方臨檢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內容筆者就不多談了。(請參考北高行110年度交上字第334號裁定、北院110年度交字第201號行政判決)

2.對交通行為細部論證: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05號行政訴訟判決

該號判決非常值得參考(含北高行108年度交上字第271號判決意旨)。撇開伔長的交通法規論證,請觀察筆者整理這段內容,原告在路旁購買飲料後,於路口牽車騎往對向(請思考「高雄式左轉」之原理):

「車輛於行駛狀態而遇行向號誌時相為紅燈時,以迂迴規避圓形紅燈規制效力之方式,先騎上人行道上,再於通過號誌燈柱與停止線後,下到路口之行駛路線,尚不構成闖紅燈違規,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則本件原告並未於紅燈時闖越停止線,自亦無從以闖紅燈行為相繩。…針對國人『富有創意』之駕駛方式,除應逐步細緻化法令規範之內容外,交通勤務警察亦應本於所見充分判斷評價違規過程之個別駕車方式,予以適切裁罰,方能於交通秩序之維護與人民權益之保障間,求取平衡,並對於各種駕車方式,起到引導人民為正確駕駛行為之作用。」

當看到該判決提到:「針對國人『富有創意』之駕駛方式、逐步細緻化法令規範之內容,以及交通警察評價違規過程之個別駕車方式,予以適切裁罰。」筆者真的衷心讚嘆,卻又不經苦笑,各種交通實務概況,根本上還是要維護公眾交通安全、衡平公共利益及避免警方恣意擾民。

外送員類似交通違規個案:50公尺外的警方攔檢?

回到「外送員牽車案」,林男因怒罵警方被處刑責。同樣在板橋該處路口,請觀察「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51號判決」。2021年4月間,外送員黃女騎車上人行道(實務也有用牽車方式),該案黃女對「路口違規(紅燈迴轉)闖紅燈,並無異議」,係僅就「逃逸一事表示不服」。(黃女表示不知道有員警攔停制止之行為,主張她並無逃逸)。準此,黃女該案的行政訴訟,主要在於「不服稽查逃逸(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其罰則為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當「警員(躲?)站於樹蔭底下距離50公尺左右『攔停』吹哨子,該案構成不聽制止拒停逃逸?」此部分當然涉及事實認定,法院固然已作成判決,但筆者較傾向不構成該行政罰則,由於該案交通稽查距離50公尺左右是「警方所自認(詳該案證人證詞)」,50公尺是否是一個合理的「攔檢距離?」請問一般大型十字路口間隔大概幾公尺?或者以100公尺跑道的一半距離觀察,可以推估出概略的長度距離。而實務上酒駕攔查,其三角錐、閃燈或路障設置,距離至少30公尺,但確實客觀上可以觀察出「前方有臨檢!」

20180120-酒駕專題配圖,酒測臨檢。(顏麟宇攝)
警方臨檢。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外送員黃女該案,關鍵即在於「警方臨檢或攔檢(交通稽查)」的客觀距離?」或許有讀者疑問,請思考一下,將該處路口林男、黃女2位外送員他們2案併陳觀察,假設某民眾在50公尺外「闖紅燈」,然後警方追上去說「你不服攔查逃逸?」民眾被攔下來怎可能「好聲好氣?」這才是筆者要釐清的。

重點在「50公尺外的警方攔查?然後說你不服攔查逃逸」

智者以喻而明,筆者再舉一個假設例子。在某路口黃燈轉紅燈瞬間,騎機車的民眾們如魚群大量穿梭而過,隔著50公尺外的街口的值勤警員們對某位騎車民眾「吹口哨、嗶嗶!你闖紅燈了!」然後當場加開一張紅單說:「你不服稽查逃逸(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前段),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民眾不昏倒才怪。

如果50公尺還不夠,前面實務案例提到員警在距離80公尺外?似乎也是一樣的道理,那麼繼續無限延伸100公尺外呢?還是乾脆警方用望遠鏡?比對《道交條例第7之2條》或可以得到答案,此類警方逕行舉發、科技執法等等,若法令不夠細緻,就是問題所在。而回歸「距離(長度)」觀察,以《超速取締》比對,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立牌警示,是否也可以供省思及參考?

是以,筆者無意批判外送員黃女該案之實務判決,但認為交通稽查的「臨檢、攔檢」應該細部具體規範,白話版的講法就是「拜託不要在50公尺外(由警方)攔檢好嗎?」對1位外送員來說,裁罰不服稽查逃逸最少起跳罰1萬元及吊扣駕照6個月,請問是否嚴重影響其生活溫飽?懇請往後司法實務對於此類「有段距離的臨檢、攔檢」的交通稽查狀況,客觀上可更加小心及仔細檢視證據,再依照個案具體依法審酌。也懇請警方就執法臨檢、攔檢的行政規範,宜修法或制定更完善之法令,或許可避免此類爭議之。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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