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解析某法官當庭霸凌少年案─隱藏在司法正義下的血與淚

2022-02-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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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上當然可以「調動職務」讓周法官「暫時」免處理審判或裁判事務,或如「高雄地區之某法官降調為司法事務官」處理非訟事件。然而,如何汰除不適任的法官或司法人員,成了司法院最大的問題或心病。法務部對檢察官亦然。但回頭問問實務上之工作者,尤其是「共事者或共事圈」,或言眾口鑠金,私下耳聞或不可信,但如眾人所言所述幾乎一致惡評或欲言又止,那確實應思考「如何汰除?」筆者管見認為,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由「百分比數量最為基準,並且排除主官個人考核的好惡計分!」誠然考績必然有各種「漂亮的成績單」,但若是目的是要「汰除」,設計上並不困難,至多加上申覆制度及留校察看制度(筆者苦笑),以免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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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重大評鑑案可供司法院及法務部省思─民眾權益如何受保障?

仔細思考,個案審判中對每一位當事人都是獨一無二之個案,雖不宜逕以「個案論之」,但如「多數個案達到某個恐怖的數量怎堪?」請注意法官評鑑原則上具有3年時效的規定,而舉凡評鑑事務,必然不可能大大小小逐一檢視評鑑,且無論「程序瑕疵或實體誤用」等,司法或檢方就評鑑上是否寬容,自有公論,如何「制定汰除標準」,恐怕才是真正關鍵。

或許法官或檢察官對同仁、同事們都不願意當「評鑑之惡人或壞人」,但筆者懇求以該案之客觀事實為殷鑑,當落實客觀公正及毋枉毋縱,怎能不汰除此類極端少數司法人員?別忘了有多少司法人員兢兢業業認真努力,更別忘了在「少數司法權柄者的恣意妄為下,假名的司法正義,有多少人民權益化成血淚折磨?」當法官或檢察官不適任,最嚴重的問題是:民眾的權益受到不合理的對待,不公平的處置,甚至是不合法及違法的裁判。以上的內容,可以觀察一個(個案)動態司法程序中,由掌權者(執掌權柄)的法官或檢察官,對於案件處理之權限,至最終裁量或處分,不用論及周法官該案評鑑的結果,光是其調查事實就令人愕然及深感遺憾。

或說「周法官一旦遭免職,該何去何從?是否退下來當律師?」這應該是民眾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依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不得發給律師證書。」準此,筆者引用該評鑑之結語為誡:「本案受評鑑法官之成立各項行為,均屬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各項法律規定暨法定程序之作為,受評鑑法官顯不適任法官職務。…其坐領公帑高薪卻心存以私害公之態度任職,實難令全國納稅人接受,是本會據此認定受評鑑法官不僅不適任法官一職,亦不應擔任公務員之其他任何職務。受評鑑法官所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危及司法公信甚鉅,應予嚴懲,爰依法官法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筆者並評論如下:

墓門有棘,斧以斯之,夫也不良,國人知之,知而不已,誰昔然矣。

墓門有梅,有鴞萃止,夫也不良,歌以訊之,訊予不顧,顛倒思予。

《詩經、陳風墓門》

當知荊棘不除,誰人之過?告誡不聞,何人顛倒?是侈言司法改革。周法官該案可供司法人省思,更者有些話筆者無法言明。大院之力保,或置若罔聞,或聽偏詞,然司法為黎民百姓之司法,非一人之法,見此評鑑,當省思讀書人之良知、良能,是否無愧於心?是靜待該案職務法庭之審理,當由全民監督暨審鑒之。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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