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解析某法官當庭霸凌少年案─隱藏在司法正義下的血與淚

2022-02-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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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將聲請人欄自原本之「邱OO」竄改為「邱OO」。後再於2021年5月1日18 時10分許,親自片面接觸、電洽原聲請人邱OO,對其稱:本案缺委任狀,需攜帶「邱OO」印章到院補辦等語。當日18時 30分見面時,法官竟提出自己事先擬具之委任狀,命邱OO簽署、蓋章。(註:請注意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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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收容案內少年日數高達 73 日,法官未於2個月收容期限屆滿前,裁定延長收容。

編號11:剪貼判決。將與本案相類似之他案內容之判決書類A判決直接送出,嗣遭退回虛假錯誤之 A 判決,法官始重新製作並上傳與本件案情相符之正確判決書類B判決。

編號12:當年開庭總件數共有 303 件,而無正當理由逕自取消庭期之件數則高達 49 件。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之期間內,未到院上班且未依上開請假規則請假、構成曠職之日數竟高達68次、總時數合計高達353小時,其中,單就109年全年度曠職時數,即已累計高達314小時。

以上周法官《個案中12個編號的行為或問題》,毋庸全部成立,但已可供省思及戒慎之。有興趣的讀者或法律人可以點入筆者所提供之該案評鑑全文詳加讀閱。

從該評鑑中不成立的兩個部分 ,再度觀察工作狀況及法官職能

該評鑑共分甲乙丙三部分。甲部分主要為《當庭霸凌少年案》等成立事由及違反法官職務等言行。以下筆者談談不成立的乙丙部分。

乙部分:1、經常性開庭逾時、未認真閱卷、研究案情及施壓社工情事;2、騷擾庭長李OO、胡亂報案、通報救護車到場、自稱要尋短或飆罵院長情事;3、請病假、案件久懸未決、拖延安置裁定部分。

丙部分:辦理苗栗地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O號民事拆屋還地事件時,未赴現場勘驗,亦未函請OO縣OO地政事務所就本案繪製複丈成果圖等。(丙部分「已逾」3年時效,依法不付評鑑。)

以上乙、丙該部分評鑑未成立。惟從以上觀察,乙部分1、3主要屬於「法官工作職務範疇」,2則偏向該法官個人身心狀況。仔細觀察縱然乙部分未成立,仍可察覺周法官之工作狀況顯然已涉個人法官職能問題,也就是其裁判內容顯然會受到實質影響。綜合比對前述甲部分(含編號1至12),更可證實周法官確實就法官職能上有嚴重問題,更者不知道有多少瑕疵或歷年間未調查到損及當事人(含少年)權益的事件。回頭省思,如該評鑑所稱客觀暨屬實,周法官這樣的身心狀況,其歷年裁判品質如何?該案是少年當庭遭霸凌並由社工揭露,但別忘了,這近一年間在評鑑結果出來之前,以及懲戒免職前,周法官職位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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