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解析某法官當庭霸凌少年案─隱藏在司法正義下的血與淚

2022-02-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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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轄下書記官及法官助理,以之見微知著

該評鑑中,有個非常有趣及無奈的紀錄,周法官對轄下之某書記官命調閱自律案件全部案卷及每宗案卷均影印 7 份,再命某法官助理協助確認及整理。更者,周法官還要求該法官助理至其辦公室書寫內容略為:「周法官不曾要求其幫忙調卷、影印或整理其自律事件相關卷宗之自白書,供其自律答辯所用」之自白書。細心觀察,是否類同「該案少年之自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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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說明,某書記官護主心切,自行影印「評鑑」卷宗供周法官批閱?某法官助理還會寫自白書,自稱「周法官未曾要求?」一切都是自願的,不是嗎?以上觀察可否見微知著,然後讓人發自內心的一陣驚悚,原來一切都是自願的?放諸審判中的家事事件,當法官有高度裁量權,法官可以勸諭和解調解及擬定方案,這種「自願」該有多可怕?還是「不自願就會獲得不利之司法裁量結果?」(下一段中,請注意《編號2》的在30秒內請當事人答覆是否同意周法官和解方案,或許我們可以得到答案。)

擢髮難數的審判職務行為?包含多少人民血淚?

成語「擢髮難數」,典故依照《史記、范雎蔡澤傳》載曰:「汝罪有幾?」曰:「擢賈之髮,以續賈之罪,尚未足。」或言周法官審判事務必非一無是處,必有可稱正允者,此點客觀公正,筆者認同。但以下是周法官的在編號1至12個案中的問題言行:(依序整理,明眼人應知道逐一或分類評論,會有多嚴重?)

編號1:當庭對案內父親稱「…他心裡面其實很恨爸爸,他有講喔。」

編號2:強令女方當事人須於「30 秒內」答覆是否同意法官初擬之和解方案。

編號3:少年強制輔佐事件之案件審理時,未依法指定適當之人為案內少年之輔佐人。

編號4:法官多次錯誤引用刑法第227條對未滿 14 歲或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女子性交、猥褻罪而論罪。

編號5:法官在該案相對人無從遵期到庭參與審理程序並陳述意見之情況下,逕予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

編號6:原告僅訴請離婚,被告亦未曾提起反訴,法官竟於本案裁判主文中突然判命「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0 萬元」?

編號7:本案裁定與當庭諭知內容不相符,強以「誤寫、誤算」為由,違法裁定更正,明顯違背法令。

編號8:2021年4月24日20時10分許親自電洽、單方接觸本案受輔助宣告人,對其稱: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不足證明病已痊癒,需要再做一次鑑定,近日將駁回聲請等語。嗣後未見受輔助宣告人具狀撤銷聲請,旋於同年月30日裁定駁回本案之聲請。(註:請注意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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