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 檢方:張顯耀遭監聽5年 查無不法

2015-02-1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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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陸委會主委張顯耀洩密案不起訴,北檢表示,經相關單位通訊偵察5年,並未有傳遞危害國家安全資料給對岸的證據。(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前陸委會主委張顯耀洩密案不起訴,北檢表示,經相關單位通訊偵察5年,並未有傳遞危害國家安全資料給對岸的證據。(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疑似洩密案,台北地檢署10日上午做出不起訴處分。檢方在不起訴理由說明中表示,經向前國安局長蔡得勝、前國安會秘書長胡為真及袁健生等證人訊問,以及相關單位對張顯耀歷年來的「通訊監察」內容,未發現張顯耀與對岸聯絡有危害國家安全之情報,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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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在全案偵結的新聞稿中,說明張顯耀一案偵察情況。北檢提出的移送理由指出,張顯耀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間,透過同案被告、其女性助理張素玲,以及另一名民間助理陳宏義和李姓司機,以簡訊、電話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將我國參與兩岸會議、出訪大陸之相關訊息、降低陸配申請身分證之年限,以及他本人之人事任命案等應屬秘密之事項,轉知張素玲並使大陸相關單位知悉。

張顯耀將關於兩岸會議之報告、談話重點或赴大陸參與會議之聯繫過程等應秘密事項以手稿或口頭洩露予陳宏義及李姓司機後,要求2人將上述內容繕打成書面資料並儲存製成電子檔案後再取回收執。

然而在偵察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向相關單位調取本案「歷年來之通訊監察簽核文件」,承辦人員的陳核內容及各級單位意見,均未指出張顯耀的對外通訊屬危及國家安全之情報。

而關鍵證人之一蔡得勝在作證時指出,他在擔任國安局首長 5 年多期間,對張顯耀等人與大陸交往情形已持續進行關注,但所得到的資料都是譯文資料而已。蔡得勝作證時強調,在其任內若偵辦間諜案件,都會呈報,但本案並無相關呈報。

除蔡得勝外,前後任國安會秘書長胡為真、袁健生,及前國安會副秘書長鄧振中均作證指出,政府分別於 2013年 8 月間 及2014年 1 月推動我國參與特定之國際組織,並派張顯耀前往大陸協商或溝通協調;對於相關執行細節部分並不干預,「完全授權」交予張顯耀執行,看不出他與大陸往來有異常現象。相關證人也表示,國安會責成陸委會處理特定兩岸事務,指派由張顯耀處理時,並未規範要以什麼方式達成。

現任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雖是直接向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確認,張顯耀「恐怕真的有問題」的消息來源,但從檢方的新聞稿中看不出曾傳喚金溥聰作證說明。

檢方指出,王郁琦作證指出,本案係台商對其提醒,「僅有聽聞檢舉資訊,並無檢舉黑函」,但不能憑此聽聞即推論張顯耀等人確有洩密犯行。

檢方表示,偵察過程中曾調閱陸委會資料,並訊問陸委會相關處長,與通訊監察內容比對,張顯耀洩露資訊的內容都是列為普通等級公文、難以探究是否屬機密的事項、語意不明而無法與具體事件做聯結的內容、涉及事務性之行程安排,以及無具體文件存在或假設性討論等,不能被認定為機密。

對於王郁琦所指控,將政府資訊交由民間助理處理,檢方在說明中亦表示,陳宏義與李姓司機為張顯耀私人助理,除完成其任務外,並無將國家機密外洩之犯意,因此與張顯耀均被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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