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慶餘專欄:選罷法應該再修改了!

2022-01-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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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昶佐僥倖沒被罷免。(柯承惠攝)

立委林昶佐僥倖沒被罷免。(柯承惠攝)

不到一個月內,國民黨在四項公投、罷昶、台中立委補選三場「政黨對決」戰役全輸。黨中央為此定調不再開闢其他戰場,要直接把眼光放在年底九合一選舉。藍營內部並分析公投和罷免案可以看出目前台灣是「綠大於藍」格局。他們甚至坦言,從去年至今連投好幾次票,動員過度,基層已經疲乏,徒耗政治能量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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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這種私下反省是對的,比他們每次落敗就公開辱罵民進黨「國家機器打壓」高明多也光明磊落多了。更重要的是,把公投或罷免搞成「政黨對決」,本來就是錯誤的;當藍營不斷大舉政黨介入,開闢公投及罷免戰場,致使綠營不得不採「政黨對決」應戰,雙方「動員過度,基層疲乏,徒耗政治能量和資源」就會成為必然結局。要改變這種嚴重內耗及朝野激情對立,最好從再次修改選罷法下手,讓公投及罷免「戰場」不那麼容易開闢,台灣社會的團結和諧也不再那麼容易受傷害。

現行選罷法修改,是2016年民進黨大選勝利後,與時代力量聯手降低罷免門檻,規定罷免案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而民進黨與時代力量修改選罷法,原因是2014年太陽花學運時,鑑於一些國民黨立委苛刻反對,許多學運支持者事後遂發起「割闌尾(「割爛委」)計劃」,鎖定蔡正元等人進行罷免;當時罷免氣氛異常熱烈,卻因選罷法「雙二一」門檻太高,罷免案全部失敗,終於激起泛綠陣營降低門檻的強烈呼求,民進黨上台後乃順勢推動修法,降低門檻。

選罷法修改後,「割闌尾計劃」等團體稱這是「全民的勝利」「終於可以更容易割掉那些爛委了」。但最先被發動罷免的卻是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雖然罷昌案最後未通過,「割䦨尾計劃」等團體仍因不願落入藍綠「報復循環」,決定就此打住。直到去年國民黨「割萊委」計劃興起,罷藍委的鐘擺開始轉向罷綠委綠議員。尤其第一個被罷免的民進黨桃市議員王浩宇罷免通過,國民黨士氣大振,計劃罷免的泛綠民代於是快速增加。當時國民黨主席江啓臣還嚴辭恫嚇,指「民意把支持萊豬開放的王浩宇罷免,蔡政府不該再低估人民力量。民進黨應收回開放萊豬的錯誤政策,並為荒腔走板的施政道歉!」

由「割爛委」變「割萊委」,這樣的鐘擺效應是不正常的。前者被罷免對象有人品或言行不利民主的問題,後者則只是贊成符合聯合國食安標準及遵守國際貿易規範的問題。國民黨發動罷免後者這類正常民代完全不合理,更何況罷免高市議員黃捷失敗後,改為罷免陳柏惟及林昶佐兩位立委,理由還加入「抗中保台」這項。面對中共文攻武嚇及改變兩岸現狀,民代「抗中保台」有錯嗎?蔡英文以總統身分堅持「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及捍衛民主自由」的現狀有錯嗎?國民黨新主席朱立倫竟然認為他們都有錯,還公然誣衊蔡「採取去中、反中政策,改變兩岸現狀,造成兩岸形勢險峻,使兩岸人民極度不安!」

20210208-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盧逸峰攝)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是罷免門檻下修後,第一個被罷免的地方議員。(盧逸峰攝)

「割萊委」再變成「割抗中保台立委」,在現行選罷法下,只有藍粉及地方派系佔優勢的深藍選區才可能獲勝,如同要「割爛委」,也只有在深綠選區才可能獲勝。而這種獲勝,如果不是政黨大力介入,以罷免案一向的低投票率,根本很難達成。但一旦政黨過度介入而使對方也不得不介入,形成「政黨對決」,最後就一定會出現上述的「動員過度,基層疲乏,徒耗政治能量和資源」,對朝野政黨及面臨侵略威脅的台灣非常不利!因此再修選罷法,把公投及罷免案通過的現行門檻適度提高,讓政黨不易介入或介入功效不大,確實有其必要!

目前希望再修選罷法的人,主要說法有兩種。其一是罷免同意票只須達到選區選舉人總數25%這點,使基本盤接近或超過25%的深藍或深綠選區,即使罷免理由不正當,只要該黨全力動員,就可能獲勝,這既不公平又不合乎正義。其二是當選票數遠高於同意罷免票數而被罷免這點,如陳柏惟以112839票當選台中二選區立委,卻被77899票罷免成功,這也令一般人難以接受。因此,提高罷免門檻至35%或規定罷免同意票高於當初當選票數,就成為改善之道。

以上兩種說法以第一種較有理,因為台灣選舉投票率約70%左右,35%的罷免同意票接近半數或過半,可接受度較大;同時罷免同意票若必須高於當初當選票數,則對高票當選者幾乎很難撼動。像韓國瑜被更高票罷免(多出近五萬票)他高票當選的高雄市長,就形同奇蹟。而這奇蹟會出現,與韓國瑜施政太差、激怒高雄市民有關。一是他背棄對市民「做好做滿四年」的再三承諾;二是他才德不佳,總統及立委敗選後國民黨羅列七大敗因,主要即是他落跑市長的誠信問題、在市議會備詢及施政的失能失職問題、一連串事件使私德備受質疑的問題。更不必說公信力卓著的民調顯示韓施政不滿意度連連居全國之冠了!

罷免是與選舉並行的選民權利,是民主選舉的「修復機制」,它的英文原意等同「收回不良商品」,要將表現太差或品性太壞、違背競選承諾的民選公職人員「收回」。這種「修復機制」的正常罷免與「報復機制」的不正常罷免截然不同,前者是以理性及正當訴求去「收回不良商品」,後者是以仇恨及偏見動員去「毀滅不喜商品」。為了避免不正常罷免繼續發生,確實應該再次修改選罷法,適度提高罷免門檻了!

*作者為時事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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