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觀點:社子島二階環評不能沒有開發替代方案

2022-01-1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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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主管機關為何無視於各方建言?一來是要遂行柯市長之意志,強行輾壓民意;二來則是我國司法機關過往習於立基於「判斷餘地理論」,完全尊重委員會的專業判斷,這讓其有恃無恐,忽視人民的哀求與吶喊,惟這樣的立場已經逐漸在改變中。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9號判決第一次明確引用計畫法領域中所稱之「利益衡量原則」,這指的是行政機關在擬定行政計畫時,應權衡可能受到計畫影響的各方不同公益和私益,而使各種利益於計畫內容中處於協調的狀態。行政機關若未為衡量或衡量怠惰、衡量不足、衡量錯估、或衡量不合比例,則為利益衡量瑕疵,因此而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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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據此主張社子島二階環評在未進行各開發方式的利益衡量之前,主管機關即恣意的「確認」以區段徵收為基底的生態社子島為唯一方案,這恐已有牴觸上述法規及法理之虞。也就是說,社子島二階環評最為關鍵之處,乃是開發單位原本應該要提出區段徵收以外的開發替代方案,但是開發單位並未提出,這致使二階環評都仍然是在一階環評的架構下進行,實質的二階環評並未展開。由於沒有替代方案的二階環評並非是二階環評,因此建議北市府主管機關應依法重新「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再進行後續的二階環評作業。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及第三部門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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