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管中閔不是伊森杭特,豈能完成不可能的出境任務!

2018-03-2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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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1- 台大上月初選出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為新任校長,至今無法上任。由台大教授發起的台灣大學自主行動聯盟籌備會,於21日前往凱達格蘭大道向總統蔡英文與教育部長潘文忠「拜年」。(蘇仲泓攝)
管中閔當選台大新任校長,至今無法上任。由台大教授發起的台灣大學自主行動聯盟籌備會,向總統蔡英文與教育部長潘文忠抗議。(蘇仲泓攝)

2.管校長不是林克穎,依法列管造冊人員無法在無申請許可狀況下,前往大陸:

首查,《太平御覽第648卷》:話說孔子弟子子羔,有回被人追捕,被遭刖刑的守門員庇護他,並說雖然是子羔判他刖刑,但子羔有憐憫之心,臉色不悅,然必須公正執法,所以守門者不怪他,感念恩德而回報。又查,《史記.田叔列傳》:話說戾太子劉據,當年巫蠱之禍兵敗,逃亡時,因田仁同情太子,所以放劉據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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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管校長雖為教授,但對於出入境管理人員,何有子羔之大恩?況且,管校長並非戾太子,又無緊急狀況,又何德何能讓海關放水?再者,英人林克穎,撞死孝子,因變裝而瞞天過海,潛逃出境。然管校長並非外國人,身份為中華民國國民,又不是《不可能的任務》阿湯哥所飾的「伊森杭特」,戴著面具出國?是以,論者所謂:管校長多次「違法」突破「管制」之指控,於經驗與論理法則,皆難以自圓其說。

又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5條》:「各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應將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人員,列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副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亦同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人員,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應於其退離職前,造具名冊送達移民署,並副知當事人。」等語,定有明文。

又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三、移民署接獲第二點之名冊,應將冊列人員建立限制進入大陸地區電子檔,連線傳輸至國內各國際機場、港口(以下簡稱機場港口)入出境證照查驗單位。」、「八、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欲搭乘前往大陸地區之航(船)班時,移民署經確認已申請並經審查許可者,依一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未經申請或已申請未經審查許可者,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並開立禁止赴陸通知單(如附件四)。」等語,定有明文。

又查,綜合上開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與其相關規定:管中閔離職後,必有列冊管理,而出入境單位就上開列管名單,必定通知各海關,且若管校長不提示「許可文件」,海關人員又豈會放行?

又查,依《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等語,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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