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另類「國民法官」─海軍露鳥熱舞之側拍案

2022-01-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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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益衝突時,如何適用法律?懇請審酌正當理由與比例原則

各位將來的國民法官們,請參考以下這段「檢察官與法院間」之抗衡。筆者認為二者均有理由,但筆者個人較贊同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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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主張:「徵信業者以跟拍手段蒐證以期獲取除罪化前之通(相)姦罪之刑事案件證據,徵信業者該跟拍之行為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相較本件告訴人之行為僅為行政不法,被告卻以偷拍之方式蒐證,自不得主張並非無故,否則輕重失衡云云。」

法院則認為:「告訴人確實有風紀違失之行為發生,與徵信業者因受委託廣泛蒐集他人一切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有所區別。是被告若當場不立即拍攝影片保存客觀證據,而係選擇事後尋求其他當日同行之人作證此事,自難提出充分之證據以順利達到其檢舉之目的。」

綜上,橋院及高雄高分院該案見解認為:被告(彭男)並非「無故」拍攝本案影片,由於本案在於國軍涉足賭毒情色不法場所屬於風紀違失事項,此均有相關法令規範,而本案確屬違紀行為;另法院當庭勘驗影片全長僅有38秒,僅拍攝到告訴人二人、在場女陪侍三人,並無拍攝到當日同行之其他人,足證被告當時並非廣泛拍攝當時在葛O美小吃店包廂現場之所有人,而是僅拍攝告訴人甲當下脫衣至裸體之過程,且拍攝時間甚為短暫,並非全程錄影,應認被告為達其檢舉目的已採取侵害較小的手段。

「被告拍攝本案影片之畫面中僅有告訴人二人及在場女陪侍三人,審酌錄影時間短暫等情,權衡被告拍攝本案影片所侵害隱私權之程度與維護端正國軍風紀之國家公益,其所保護之法益必要性優於告訴人隱私權遭些微侵害而須被保護之必要性,應符合狹義之比例原則,應認被告拍攝本案影片難認係『無故』,與刑法第315條之1之構成要件有間。」由以上法院判決理由,確實充分「權衡」各項法益間的衝突及保障,也是法官酌量案件的核心領域所在,謹然提供給將來的各位國民法官參考,期盼能就該案之一點經驗以供卓參,也衷心希望司法朝向正向邁進。

另外,或可透過本案為借鏡並引以為誡,國軍三申五令不得涉足「不良場所」,若國軍士官兵己身端正,應無此類檢舉暨偷拍隱私之爭議,併此敘明。又,筆者最後談個有趣的問題,該案彭男當時在包廂現場「側拍」,經告訴人二人發覺「要求刪除影片」,彭男未予理會或當場拒絕,如涉及爭執或強迫未果,請問有發現另一個隱藏爭點?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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