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管爺委屈不能求全,勝也罷敗也罷就是不能與他講和!

2018-03-1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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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士、台大講座教授管中閔當選台大新任校長却遭遇刁難迄未就職。(圖為治校說明會,取自台大校長遴選專區視頻截圖)

中研院士、台大講座教授管中閔當選台大新任校長却遭遇刁難迄未就職。(圖為治校說明會,取自台大校長遴選專區視頻截圖)

自管中閔校長當選臺大校長後,反對者可說奇計並出,從少數教授、教育部、甚至監察委員也加入類似案件戰局,並指稱:管中閔違法於2005年間到大陸「違法」到大陸兼職云云,鋪天蓋地,好不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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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國家安全之名迫害學術自由

首查,《愛因斯坦論和平》一書中,他提到學術自由的迫害:「由於聲稱我們的國家有外來危險,教學和觀點相互交換的自由,其他出版或通訊傳播的自由都收到侵害。並藉此使人誤以為威脅他們經濟安全的環境。許多人避免自由表達觀點,甚至在私下場合亦然,這就是威脅民主政府的情況」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管校長當選後諸多抵制藉口:從財團介入、利益迴避、進展到大陸兼課云云,比對愛因斯坦肺腑之言,不也是以「國家安全」與「經濟利害」為包裝,將單純的校長選舉,窄化為「財閥對清流」、「中國對臺灣」,進而遂行侵害學術自由,實為黨同伐異。有識之士居然全部噤口,任憑瓦釜雷鳴,不是另類的威權?

20180222-台大4名前校長孫震、陳維昭、李嗣涔、楊泮池22日早出席台大「新春團拜」,對於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未能如期接任台大校長,痛批教育部、小英政府帶頭違法。(顏麟宇攝)
台大4名前校長孫震、陳維昭、李嗣涔、楊泮池捍衛舉行自由大學自治,對於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未能如期接任台大校長,一致痛批教育部、小英政府帶頭違法。(顏麟宇攝)

 豈能以過了追訴期之條款質疑其資格?

次查,《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等語,定有明文。又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台上5625》「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款」,係指租稅以外之稅捐、規費等一切公法上收入之款項,並不以稅捐為限。又該所收之入款,並無須有徵收之法律之根據,如就不應徵收之入款,巧立名目,故意違法徵收,縱其目的為公,亦應負本條違法徵收之罪責。」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據報載管校長疑似於2005年與2007間,就到大陸從事學術交流,即使有違反(假設語氣)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下稱:兩岸條例),行政機關也因為超過3年而不能裁罰,若貿然裁罰,行政機關亦有有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責。申言之,既然連行政處分都不能違法發佈,何來公文證明管校長違法?更遑論所謂大陸兼職,就要撤出校長當選資格。

學校法人與自然人不能一併而論

又查,《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Ⅰ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等語,定有明文。《兩岸條例第33條之3第1項》:「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民國92年間立法院修正理由,前開33條之3採「申報異議制」,且針對學校與學校間的姐妹校,並非如33條之1的規定規範人民。簡言之,「人」自然人乃33條之1規範,「學校」法人團體則為33條之3規範,且若無聯盟或書面合作,是學校不能校對校的策略聯盟,與教授個人何關?且單純學校講課,何來「政治性內容」?承前,有論者以為:若管校長未有學校報備合作,就屬違法云云,明顯適用法規錯誤,且將「自然人」與學校「法人」混為一談,不足為訓。若要以此為理由刁難管校長,更屬欲加之罪。

20180221- 台大上月初選出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為新任校長,至今無法上任。由台大教授發起的台灣大學自主行動聯盟籌備會,於21日前往凱達格蘭大道向總統蔡英文與教育部長潘文忠「拜年」。(蘇仲泓攝)
台大上月初選出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為新任校長,至今無法上任。由台大教授發起的台灣大學自主行動聯盟籌備會,於21日前往凱達格蘭大道向總統蔡英文與教育部長潘文忠「拜年」。(蘇仲泓攝)

講學不營利不能等同於「兼職」

又查,《教育部 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如下:「二、茲為鼓勵教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應用,爰教師有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報經學校核准:」等語,著有明文。申言之,前開行政函釋對於非常態性且不涉及商業演講、任務組織專家代表、典試或評審委員、僅兼任但領取出席或車馬費、就學校擔任非營利性的非常態工作等5種情況,著有明文。

承前,或以:管校長違法兼職作為「卡管」的「新金牌」,然臺灣大學係2009年聘任管教授,先前2005年與2007年的舉措,何來「違法兼職」之有?且依照前開「教育部函釋」,既然已知「廈門大學」稱管校長並未兼職;且即便有講學,依照上開函釋,未涉及營利,也屬非常態工作,不是「兼職」,亦屬前開「免於」報經學校核准之情況,根本不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管校長何來違法?綜上,所謂管校長違反兼職法律云云,並要撤銷其校長當選資格的謬論,仍屬子虛烏有!

末查,軍事家蔣百里就對日抗戰,曾有下列名言:「勝也罷,敗也罷,就是不與他講和」試想:若蔣委員長意志不堅,中國早亡於日寇鐵蹄,臺灣人民安能出頭?古語云:「行百里者半九十」,若管校長與台大校方動搖、鄉愿,不僅小人得志,且前功盡棄,民心盡去,畢竟,委屈不能求全啊!望管校長與台大全體師生三思。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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