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琴挑文君樂無罪,也談王力宏案

2021-12-3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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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被前妻李靚蕾爆出,心理師診斷有「性成癮」症狀。(圖/取自jl.leilei@instagram、wangleehom@instagram)

王力宏被前妻李靚蕾爆出,心理師診斷有「性成癮」症狀。(圖/取自jl.leilei@instagram、wangleehom@instagram)

前言

目前王力宏事件沸沸揚揚,然其妻子或前妻李靚蕾女士爆料其隱私,也順利得到相關承諾,目前暫時告一段落,然有關政治與法律上,仍有疑義,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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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風流者眾,多成為美談

或謂:身為藝人,怎不做表率?上世紀西方男人的遐想:「白日要當法蘭克辛納屈,晚上當華倫比提。」法蘭克辛納屈乃老牌影視紅星,有權有勢;但說到夜生活則係以華倫比提最為多彩多姿,有娜坦麗華、雪兒、瑪丹娜,他皆成為了入幕之賓,直至與安妮貝特寧結婚止,他閱美人無數,但西洋人不以為仵,還列了上開俗語,堪稱豪言壯語。

承前,王太以王兄婚前需索無度,婚後疑似不忠,認王兄須心理治療,恐小題大作,若比對華倫兄豐功偉業,只怕力宏「小巫見大巫」,不值一提啊!

才勝於德,不損其名

或謂:怎可有才無德?西漢文學家有司馬遷與司馬相如,並稱「西漢兩司馬」;尤其是太史公為司馬相如寫的列傳,篇幅因收錄司馬相如作品,而居所有列傳之冠;然比對《史記》與《漢書》,太史公隱去司馬相如「假裝」不欲前往卓王孫宴會的情節,將大相如「人才兩得」的圖謀淡化,相如一曲《鳳求凰》,卓文君與之私奔,遂有「琴挑文君」典故

承前,相如風流瀟灑,卻有口吃,以音樂訴衷情;比對王兄此番「中文」聲明,不甚通順,好似口吃;然此風波,不僅讓2017年聲勢稍挫的王兄,再成火人物,其才為復廣大群眾欣賞,遂有「音樂無罪」之倡議。試問:縱使私德,恐有愧王妻,然與人民群眾何涉?

家事蓋國事,助獨派氣焰

或謂:有才藝必先有品德,「失德藝人」必須涼云云?隋文帝因獨孤皇后,認定太子楊勇寵愛姬妾,讓正妻鬱鬱以終,所以認為楊廣不近女色,才堪國家大任,,遂廢長立幼,等獨孤皇后死后,楊廣調戲文帝妃子,文帝大歎:「獨孤誤我!」想再立楊勇為太子,事洩,楊廣阻之,文帝崩,楊廣是誰?就是那亡國之君,隋煬帝啊,此乃「家事誤國事」之惡例。

承前,王兄對生養三位子女的偉大女性,恐有虧欠,但究屬「家事」,若無限上綱,波及民族大義之「國事」,自毀長城,則非明智。王兄曾於英國牛津大學,以流利英語演說,並引用前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音樂世界裡,溝通是無語言的」之語,侃侃而談,不愧華語音樂大使。王兄近年,也給對岸做不少配樂與主題歌,宣揚民族情懷,堪稱盛事。然此番風波,陸方王兄,疑遭消音,臺灣島內也搞起「雙標」,對失德婚外情的綠營官員,甚至爆打民代的網軍,輕輕放下,對王君則口誅筆伐,張牙舞爪,臺灣基隆市議員張之豪兄,最是誠實:「我不對性別議題發言,但對統獨議題發言」,補踹王兄幾腳;申言之,王兄個人私事,成為獨派發動「思想戰」的破口,維護華人文化資產與民族意識,乃重中之重,若因當局誤判,封殺王兄,無異授柄予人,讓「家事」壓倒「國事」,誠應三思!

臺灣最新司法實務,否定配偶權侵害之民刑責任

或謂:人家王太是多委屈,王律的論調不是沙文主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本件原告固主張其「配偶權」受侵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見本院卷第89、128頁)。惟刑法通姦罪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109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業如前述,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等語,著有明文。依照前述,臺灣島內對於通姦罪宣告無效,刑事處罰已不可能,但尊重自主人權,也應該認為無「配偶權」存在,此為最新臺灣法院實務見解。

承前,今依王太指控,王兄對於家庭與妻子恐有虧欠,然依最新實務見解,王兄全無法律責任,何來魯迅先生所言「禮教吃人」?是以,對王兄阻其市場、斷其生路,不僅是雙重標準,更屬網路霸凌,實不足取!

書生負心為封建思想,有違現代思潮

或謂:王君乃高知識分子,應該有較高的道德標準?《二刻拍案驚奇·滿少卿饑附飽颺,焦文姬生讎死報》,描繪:書生滿生窘迫之際,受焦大郎恩惠,又與其女兒焦文姬私定終生;但滿生高中科舉,卻因族長面子,另娶妻子,辜負焦氏父女恩情;十年後,焦女終於找著滿生,委曲做小妾,某日滿生閉門不出,眾人破門而入,才知悉焦女早已化為冤魂索命,此乃古代社會譴責「書生負心」典型;但時至現代,恐怕就嫌迂腐,茅盾、老舍、巴金、魯迅,對於封建質樸無文的妻子及媒妁之言,認為不僅是封建餘毒,更乃知識分子牢籠;更進一步講,李敖之先生提恩人胡適,胡適妻子江冬秀女士,為鄉村婦女,與五四運動大師,在言語與思想,怎會是一個水平?承前,王兄外型俊俏、才華橫溢,怎無人傾心?雖夫妻反目,然遙想:徐志摩,多彩多姿,為人歌頌,若在今日,亦受民粹與嫉妒所苦,何來「人間四月天」,只能「才子六月雪」了!且王太亦為現代女性、學歷顯赫,對王君花邊情誼,婚前應有耳聞,此其一;且王君婚前,早已名利雙收,亦非王太恩情所給,此其二;且王君雖常年在外,然傭人、司機、生活充裕,亦無棄養之情,此其三;綜上三者,現今若要將王太與王君視為「弱對強」、「正與反」,以「書生負心」拍板,恐率嫌速斷。

李靚蕾在IG發文表示不希望再因為王力宏不實指控或謊言,揭露更多私事。(圖/擷取自李靚蕾IG)
李靚蕾在IG發文表示不希望再因為王力宏不實指控或謊言,揭露更多私事。(圖/擷取自李靚蕾IG)

陸商無理求償,亦有相應抗辯:

或問:就算王太願意原諒,但陸方代言廠商求償,怎能「船過水無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條》:「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同條例第74條》:「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定有明文。承前,本件如前述,既然王太亦即李小姐無法在臺灣提出「配偶權」遭侵害的訴訟,則依照前開關係條例規定,王太在中國大陸,亦不能對第三人提出同類訴訟,如何認定王君有損害名譽之行為?此其一;且臺灣對於大陸司法確定判決,至多僅認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即便陸廠商多王君取得大陸確定民事判決,即便來到臺灣,經裁定認可後,還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對抗其執行力,此其二;且依照前開最新臺灣實務判決意旨,「配偶權」乃過時之概念,若以此為由,認定王君有婚外情,進而以此為違約事由,無異違反我方「公序良俗」,妨害基本人權,其判決亦不能認可,此其三;凡此三者,皆為陸商對王君提違約求償之難點,亦值王君參考,亦非無免責空間。

返台上策,當然之理:

或謂:王兄中國大陸出事,就趕緊回臺,是證明臺灣是民主法治地區云云?在法治時報出版《清朝四大名律師》(又名:刀筆精華),提及訟師馮執中的下場,當年訟棍是違法的,然其被新任縣官賴永魁留置,禁止一切接見,革去秀才,報告過上級後,讓鄉民告他一千餘件訴訟,擺明整他,未經審判,不由分說,直接亂棍打死;申言之,即便訟師被人報復,然若未被羈押,或可有一線生機,就是避免出於不利之境地。承前,今王君浪頭上,難保無有心人士,藉機告刁狀,訛詐勒索,不若來臺避禍,此其一;王君與李女,隔空喊話,越演越烈,返台溝通,才是上策,此其二;且向心夫婦,數年前稱是「共諜首腦」,煞有其事,日前不起訴處分,難道不是政治考量,與對岸相去何幾?此其三;凡此三者,王君來臺與李女相談,乃當然之理,與臺灣是否「自由民主無涉」。

結尾:力宏之厄,甚於紂王之冤

《論語·子張》:「子貢曰:『紂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紂王也未必如此惡,不就是他處在下風,所有的髒水都潑到他身上了。今日見到王兄之厄,頗有子貢之同感;他既無威逼他人,亦迎娶李女,或恐虧忠誠,但何足讓大家不共戴天?願他好好自新,彌補妻兒,音樂無罪,何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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