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思之》選摘(2):有位六四學生領袖證詞很不光彩

2015-02-0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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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軍濤證詞 光明磊落擲地有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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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卷宗,我當然特別留意幾個主要的學生領袖給控方提供了什麼東西。沒有料到,其中有份供詞一副奴顏,說法駭人聽聞:「我在天安門廣場的一切行為,我在指揮部的一切作為都受王軍濤指揮。」下面還有極為惡劣的定性結論:「王軍濤是我的教唆犯。」很長一段時間裏,我對此人很不諒解,甚至後來有人請我為他辯護,我竟毫不猶豫找個藉口回絕了。我想,坐了共產黨的牢,頂不住,交代問題,我不但理解,而且會諒解,要允許人性有弱點。關鍵是不能拉扯別人墊背,更不允許害人,那是背叛,更何況你這是「惡攻」!自命領袖,統領「學界」,怎麼還受人「教唆」?什麼叫教唆犯?官方都給他加不上這個罪名嘛。

一對比就見高低。請看王的態度。有份審訊筆錄,王軍濤對公安講:「有關別人的問題,你們已經問了我幾十次了。我明確告訴你們,今天談這個問題,這是最後一次,今後不再談了。我可以說的是:凡是涉及別人的問題,統統以對方講的為準,我承擔責任,不必再問我。」誰曾見到過這樣的證詞?擲地有聲,光明磊落!人格上的差別怎麼這麼大呢?現在不必點出那位領袖的大名,他年輕,還要做事,該給他留點餘地。至於是否自省,那是他的事。

法庭辯論:何罪之有?

 

王軍濤對不實的指控寸步不讓,振振有詞,為此一再遭到審判長的打斷與斥責,態度兇狠,法庭少見,當然也不會流淚給臺下人看。

 

王的自辯能力挺強。他在庭審結束以後來信說,「因為衝動,也許影響了效果。」這是他的嚴於律己。法庭辯論,往往激烈,即或有那麼一點不足,也決不能怪他。誰有打這種官司的充足經驗呢?

 

我的辯詞長達七千字,沒有精彩之處,基本觀點可用一句話歸總:「起訴書意在指控王軍濤是『四月北京動亂』的策畫者和『黑手』,然而都沒有舉出令人信服的可靠的證據。」事後總結這份辯詞的特點,我覺得主要在於:通篇對案中事實做了條分縷析,逐條徹底駁倒了所有指控,在這個基礎上,用了兩個互相聯繫的判斷,從根本上否定了「起訴書」。一是直陳其沒有根據,藉以斷言指控「不能成立」;一是辯明它缺乏準繩,從而判定指控「於法無據」。其中的得意之筆是在動情處發出詰問:「果如是,又何罪之有?」你可以說這是「天問」,不過有心人當會理解「何罪之有」這個詞組是貫穿全篇的,只是它比「被告無罪」的表述更易感人。是否有理,只好請同道與識者教正了。

 

審判長沒有打斷我,他一直聽著。然而你辯你的我判我的,這種狀況已成通例。辯論終結,王軍濤的最後陳述終了,審判長宣布休庭評議。六十五分鐘後宣讀了判決。那麼冗長的判詞,一小時之內何能做出?其實只宣示一下「主文」說明判人家多少多少年也就夠了,連「走過場」都不能及格,我尊敬的法官啊,讓我說什麼好呢?我們提出那麼多證據,你們竟然統統不予理會,我們講了那麼多可信的理由,居然沒有一個字反映在判決裏,日後寫中國審判史是應當對你們這種做法留下一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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