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家觀點》金融業與FinTech業者「合作取代競爭」

2018-04-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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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我國也將邁入FinTech法制新紀元。而同為大陸法系的經濟大國德國,又是如何面迎這波金融界浪潮?(資料照,AP)

隨著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我國也將邁入FinTech法制新紀元。而同為大陸法系的經濟大國德國,又是如何面迎這波金融界浪潮?(資料照,AP)

立法院於2017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而該條例將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賦予金融業及相關產業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同時兼顧金融市場秩序及消費者保護,落實負責任創新之意旨。依條例規定,我國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均得申請屬於金管會依法許可金融業務範疇之創新實驗,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得申請延長1次、最長6個月,但該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延長次數不以1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可達3年,自此我國也進入FinTech法制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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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業者對FinTech的愛恨情仇可由業界一開始對FinTech反感的態度得知,其實這情形各國皆然,當初很多人不是很明白何謂FinTech,而認為FinTech就是讓非金融業者光明正大來「搶銀行」、「搶業務」,還會被稱讚為「金融創新」,以app匯款而言,其中還是要經過銀行匯款管道,但所有的門檻成本,例如洗錢防制和法遵成本等等,都是銀行要支付,但利益卻是由金融科技業者取得,且還大肆宣傳比銀行匯款費用低很多。而德國也是對銀行業高度管制之國家,作為歐洲經濟大國,德國銀行業的規模遠遠超過歐洲其它國家,擁有著700多家保險公司的德國保險業也高於歐洲平均水準,FinTech的搶市,也造成初期的莫大衝擊。我國也是相對處於銀行過度競爭和高度管制的情形,故或許可由德國的發展加以借鏡。

保守金融文化,面臨市場挑戰

德國人民以往的金融文化也是相對保守,特別是對中年以上德國人,還有現金至上的傳統, 就連是否用網路銀行都難以抉擇,FinTech對他們更是無法完全信任的新型態的金融創新。再者,從德國銀行業的角度來觀察,金融為特許行業,受到嚴格的法規限制,金融科技業者大肆侵城掠地,遊走灰色地帶的拿走銀行的業務,是不同立足點的不當競爭;而且德國的金融體系相對保守小心,金融監管也是步步為營,嚴謹著稱。雖然這些嚴格監管措施使得市場投資的風險大幅降低,大程度上保護了金融投資人和消費者權益,但事情有利必有弊,過於嚴格的監管法規也限制了FinTech成長空間。

同時,德國為歐盟成員國,歐盟的經濟監管措施和法規對德國金融科技行業發展也造成很大影響,特別是德國金融監理總署仍然是堅持「相同的金融服務、相同的風險應有相同之管制和規則」,但是德國金融科技業者仍是對於有些法令的灰色地帶,加以衝撞。而德國政府後來也改變態度。特別是在德國金融監管總署在2016年底公布的《德國金融科技市場報告書》(FinTech-Markt in Deutschland)中可知道,現今市場已有巨大的變化。

目前德國共有433家金融科技業者,其中346家非常活躍,而FinTech並沒有完全一致性的定義,正是這原因,所以必須由不同的市場來分別加以定義,法律上之規範強度自然對不同業別不可能全然一致,而FinTech業者的主要特色是對於市場需求做出快速回應且創新,他們運用最新技術,精簡人力,並彈性達成客戶需求。他們並提供許多新型服務,例如跨境點對點支付、線上微型貸款或是群眾募資等,以電腦取代人力,並排擠了傳統金融業的獲利。

合作取代鬥爭,互補與時共進

於2015年融資和資產管理領域,活躍在德國的金融科技公司的總市場規模達到了€22億。通過眾籌平台融資2.7億,另外社交交易平台(Social Trading Platform)和機器人諮詢理財共計超過€3.6億的資產,金融科技的支付領域也高達€170億的交易額。至2015年底約有1,200,000德國人使用獨立的個人財務管理系統來管理他們的個人財務,幾乎所有的金融科技部門近年都有非常高的增加率,隨著FinTech市場成交量相較以往已增加10倍以上,機器人理財部分的最大年均增長率、社交交易和群眾投資年均率也都有3位數的成長。基於這個成長基礎線的推論下,該報告認為德國的金融科技市場總量在2020年有可能達到€580億,到2025年將會達到€970億。到了2035年市場交易量甚至可能達到€1,480億。

希臘如果發行貨幣,將視同退出歐元區。(美聯社)
隨著FinTech市場成交量相較以往已增加10倍以上,機器人理財部分的最大年均增長率、社交交易和群眾投資年均率也都有3位數的成長。(美聯社)

且在報告的調查問卷中,目前有87%的被調查銀行正在與至少一家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並將繼續設法與其他金融科技公司有更多的參與或合作。以成立於2009年的德國Fidor銀行為例,其沒有實體銀行,只透過網路提供金融業務,以創新和彈性的服務方式,而擁有超過120,000名客戶,並積極與其他FinTech公司結盟,透過資源運用及結盟,使該銀行在金融界有其特殊性,並且積極運用手機技術參與金融服務。又將該銀行的儲蓄利率結合Facebook粉絲團按讚數,當按讚數每增加2,000個,存款戶的儲蓄年利率就會提高0.1%,Fidor銀行也打造社群金融,極力在銀行業發展「社群」的概念;而且Fidor銀行與傳統銀行相比更像是一個App Store,與許多金融科技業者合作,提供各種極具創新性的核心銀行服務。

FinTech對銀行傳統服務模式造成衝擊的同時,使得傳統銀行必須也有更多的創新和改造。銀行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在德國並未發生毀滅性的替代現象,反而是以相互「合作取代爭鬥」和競爭,很多傳統銀行機構已經在尋求與金融科技公司互補合作,引入新型資訊科技,讓金融市場與時共進,而在國際上更有競爭力。報告中強調德國的金融科技公司發展到今日也沒有發生系統性風險,但是金融科技行業有極高的增長潛力,如果繼續保持像現今一樣的強勁增長發展,那麼系統性風險仍有可能會發生。未來仍需要有適當監管和引導,防止潛在的高風險危險源,例如社交交易領域中有關證券交易的部分,若沒有適當管理,有些業者有可能會利用社群追隨者的盲從,而形成操縱市場或造成證券市場的異常波動。

政府、金融業高度關注FinTech發展

在歐洲,金融科技市場英國排名第一,德國市場排名第二,即使以全球來看,德國金融科技市場近年發展也是異常快速。德國金融科技行業正處於一個快節奏、動態多變的商業模式,正如所有的新創事業一樣,並不是所有的新進金融科技公司都能夠憑藉自己的創新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它仍需要政府給予適當的協助及積極尋求適當的金融合作夥伴,才能長長久久。

由德國的經驗可得知,德國雖為大陸法系,相較英美法系彈性較低,但其金融科技市場也僅次於英國,可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金融管制思考模式之區別並不會影響金融科技市場的發展。而且由報告中所蒐集之資料顯示,僅管在部分領域,例如網路眾貸(crowdlending),銀行與金融科技業者仍有很強的競爭關係,但銀行業和金融科技業者也不會形成整體系統性的競爭。相反的,問卷統計中更有87%的銀行願與金融科技業者合作希望有更多的整合與創新。整體而言,德國政府和金融業對FinTech發展都一直有高度的關注,對於FinTech投資規模也有快速的成長。這為FinTech在德國的發展茁壯提供了一個穩定的規範基礎和資金來源,使得銀行業與金融科技業互蒙其利。

適度管制鬆綁,注意隱藏風險

我國與德國同為大陸法系,也都是採取「相同的金融服務、相同的風險應有相同之管制和規則」。但是仍應彈性放寬金融科技法制,適時修改銀行法,瑞士在2017年也修改了銀行法,金融科技帶給金融消費者便利之時,也應同時注意隱藏性的風險,金管會必須強化和FinTech業者之聯繫,對於科技金融商品有公平的規範和管制,並積極推動金融業者和FinTech業者之合作,給予適度的管制鬆綁,不得獨厚任何一方。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通過只是第一步,接下來對金管會而言,除了該如何有效公平的審核申請案件,更重要的是如何使金融業和FinTech業者相輔相成。以德國在高度監理之下,金融科技市場仍能無發生任何風險高度成長的經驗中,我國只要能步步為營、控管風險,並促使金融業和FinTech業者合作,便會向金融科技大國邁一大步。

*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德國梅茵茲大學法學博士。本文經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8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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