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中選會應公平合議審定婚姻公投,落實直接民權

2018-03-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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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定義公投聽證會,場外反同團體。(甘岱民攝)

婚姻定義公投聽證會,場外反同團體。(甘岱民攝)

由安定力量及下一代幸福盟提出之公投題目包括,「婚姻應限定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不改變婚姻定義專法」公投、「適齡性平教育」公投。其中前兩項是3月9日已實施聽證會,第三項將在14日舉行聽證會。同時檢視公投主文是否符合公投條款適用、是否適用全國性公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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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選會公告游信義所提「婚姻限定為男女」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舉行聽證議題事項內容:

議題一:本案是否屬於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立法原則之創制而有該條款適用?

議題二:本案是否全國性之公投法之適用事項?

議題三:本案是否一案一事項?

婚姻是由男女組成,才有家庭、社會、國家

在「婚姻定義」聽證會中,不少專家學者認為此案恐有違反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如法務部代表指出,依據釋字748號解釋的解讀,認為現在的提案和大法官解釋婚姻不限於一男一女有所衝突。

安定力量秘書長游信義首先闡明對於婚姻之看法,認為婚姻是由男人和女人組成,正常來說都應生兒育女,「男女是一個國家婚姻不可或缺的條件,先於國家存在,比國家更基本更重要的價值,沒有婚姻就沒有家庭,沒有家庭就沒有社會,沒有社會就不會有國家」,強力主張婚姻應為「一男一女」之結合。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則認為,現行民法並無哪一條被宣告因為釋字748號違憲而無效,因此並非民法婚姻章都違憲,全世界有超過41個地區或國家(全球41次進行過的婚姻定義公投中,總計有33次的公投案的公投主文包括婚姻定義是否限定於「一男一女」,佔整體婚姻定義公投的80%。),將婚姻定義交付公投,如果中選會宣告公投違法,台灣的民主會被打上一個大問號。

此外,裘佩恩則強調,此次公投主題僅為確認婚姻定義,並無限制立法機關訂定相關法律,依照公投法,中選會是協助公投順利進行的角色,而非實質審查。

20180209-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9日召開「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另立專法保障權益」記者會。(顏麟宇攝)
20180209-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9日召開「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另立專法保障權益」記者會。(顏麟宇攝)

對同性戀朋友沒有排除與異性結婚

「同性婚姻本身就是矛盾的字眼」,安定力量主張推公投解決爭議,推動婚姻定義公投,也是保障同運團體主張永久性的結合權利,人權也可獲得保障。

3月9日下午在聽證會開議前二個小時,有同運團體搶在中選會徐州路加入場外聲援。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等指出「婚姻定義限為一男一女」、「同性婚姻另立專法」等公投案已有違憲與歧視的問題,對此許惠峰則回應:「法律因應時代改變,人權一定要被保障……過去法律讓同性朋友覺得被阻礙,到底我們要用怎樣的制度平等對待我們同性朋友?我們同性的朋友,不要以為提了這個議案好像是在排斥他們,我們要建構比較和諧的公民社會,大家比較平等、比較尊重。」

許牧彥表示:其實「同性戀朋友」跟男女異性一樣有結婚的自由,同志也可以選擇與異性結婚:「但他們不要,我們尊重……748給予同性結合的自由,這是748給他們的優惠,我們並沒有意見,我們並不是古板、頑固、沒有意見的……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結婚,這自由絕對沒有被剝奪。」

如許牧彥來函論點:

1、按傳統的、字典的文義,「婚姻」是「男女結合」、也就是「異性結合」。

2、所以,「同性婚姻」是邏輯矛盾的名詞,宜用「同性結合」取代。 

3、名詞定義的釐清完全無損於748釋憲保障「同性結合」的意旨。

我的提問:

1、同性戀者有「婚姻」自由嗎? 答:有。

任何人都可以跟異性結婚。只是這不是同性戀者要的。所以,748釋憲文要求立法保障「同性結合」。 

2、「同性結合」=「婚姻」才是合乎基本人權嗎? 答:不是。 

根據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日惹原則,「同性結合」與「婚姻」都是建立家庭的形式。所以,「同性結合」建立家庭是基本人權;「婚姻」(也就是異性結合)建立家庭也是基本人權。但是,「同性結合」=「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也把兩種產生家庭的原因搞混了!(以上引自謝孟穎,風傳媒「同性戀可以跟異性結婚,這自由沒被剝奪」政大教授激動反對「同性婚姻」)

20180309-婚姻定義公投聽證會,政治大學商學院助理教授許牧彥。(甘岱民攝)
婚姻定義公投聽證會,政治大學商學院助理教授許牧彥。(甘岱民攝)

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目的在回歸直接民權

《公民投票法》的立法原意,本為使人民藉由公投行使直接民權,同時也可限制立法機關的權力。我國憲法中,「主權在民」是憲政的基礎。過去除了總統、國民黨和民進黨成功提起公投案外,但不論是何種提案,均因《公民投票法》中過高的門檻和公投審議委員會,屢次硬生生將民意擋下。

縱觀各國的公投設計,這個機制的存在是有檢討空間的,因為,若一個公投議案能獲得超過十萬人的初步連署,可見其已獲得一定的認可,但是這個機制卻又再讓少數的委員來否決數十萬人的連署結果,有違公投法當中設立「連署門檻」的初衷。因此,新修定公投法之精神,對於「公投審議委員會」如「太上皇」般可以否決、認定公投提案的,所以在公投修法中廢除。同時也賦予行政院有發動公投之權力,認為有進行公投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即可交由主管機關辦理投票。行政院之提案若經立法院否決者,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不過,關於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則排除修憲及領土變更案等敏感議題,回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處理。

同婚新法創制、人民有權複決

中選會不是「公審會」復辟,不是鳥籠審查應予迴避!唯有還權於民、不能侵害人民直接民權;同志非同性,同性婚姻亦可達到永久結合之目的,是沒有違憲,中選會模糊焦點是違憲。因此如何落實人民創制複決、回歸直接民權才是公民權行使公投法之真諦。

對於3月9日下午中選會進行「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聽證會,由中選會委員許惠峰主持,幸褔盟理事長曾獻瑩、幸褔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為提案代表出席,律師裘佩恩、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韻茹、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廖福特、政治大學助理教授許牧彥皆出席發表意見。

下一代幸福聯盟主張提出同婚新法創制、人民有權複決,中選會應將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使人民得以行使「直接民權」,莫再藐視民意。許惠峰表示,中選會並沒有權限說何者為違憲,只是要確認該案到底是屬於創制或複決,「中選會是合議制,一定會慎重考慮大家的意見」。同時幸福聯盟也呼籲,應將重大爭議的議題交付公投,莫再由少數人代替全民決定。

*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碩士,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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