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改去哪?連自己的筆錄都看不懂 律師揭最無助「法庭邊緣人」實況

2021-12-0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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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涉入司法的當事人能語言無阻,黃昱中說,這確實是有法源依據的。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其中公政公約第14條規範「若當事人不通曉不能使用相關語言,應給予通譯」,中華民國刑法第99條亦規範「聽覺或語言不通應由通譯傳譯,必要得以文字訊問文字陳述」,然而實務上,光是能否請到通譯都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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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移工職災配圖,移工身影配圖。(陳品佑攝)
刑法第99條規範「聽覺或語言不通應由通譯傳譯,必要得以文字訊問文字陳述」,然而實務上,光是能否請到通譯都是問題(資料照,陳品佑攝)

黃昱中指出,法院對司法通譯適用規定不只在當事人,也適用於證人、鑑地人、關係人,法院應該主動詢問當事人、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也可以視個案需求選任通譯,法官原則上不能拒絕當事人自備通譯,但就如律師邱榮英分享,有些法院其實對當事人自備通譯略有不信任,會去找法院合作的通譯。

這些通譯大多不是現職、正職,而在通譯名單資料庫、找到通譯的過程也有不少問題。關於通譯名單資料庫就有兩套系統,其一是移民署《通譯人員資料庫運用及管理要點》規範的,這裡不開放一般人查詢,通過公家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辦理認證考試通過者就可以來這裡登錄自己是通譯,而問題在於,「無法確知他提供證書上的課程內容是什麼、幫他上這課講師是否夠資格,他去買東西可能看得懂中文字,但法院文書可能就看不懂。」

另一系統是《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的資料庫,對通譯要求門檻較高,必須在政府機關的語言機構有中級以上程度,書面審查資歷以後還要到法院上課學習司法相關知識,包括法院業務簡介、法律常識、審理程序相關規定、專業技能倫理責任,還可以視需求增加訓練時數,且拿到證書以後有效期間為兩年,兩年後又必須走流程重新取得證書。

法院特約通譯確實有經過一定培養,但黃昱中說,問題是一般人申請不到。法院資料庫必須透過地方政府部門的承辦人去聯絡、也必須以團體名義申請,如果一個律師不屬於法扶基金會、是自己在外面開事務所就無法申請。此外,由於申請通譯必須透過地方政府部門的承辦人、公務員通常只在平日白天上班,如果案件緊急、發生深夜羈押狀況必須趕快找通譯,就很困難了。

黃昱中也在通譯資料庫裡發現名單重覆問題、58個印尼語通譯裡有30個是重覆填寫的、實際人力沒這麼多,甚至這名單裡頭還有外籍移工仲介背景者,如果是勞資爭議案件,可能有偏頗袒護雇主之虞。

由上可見,通譯人員資料庫顯然不足應對目前需求,但自備通譯也是要經過爭取,例如過去法務部矯正署曾發函要求,律師進收容所看被告帶的通譯要有「專業證照」──「通譯人員資料庫、法院約聘辦法,這兩個要求資格就不一樣、給的證書也不一樣,我如果要帶有證照的去探監,到底要找哪個資料庫登錄的通譯?我們一般去律見,帶的通譯可能根本沒參加考試、但語言能力很流利,可以帶嗎?這點律師就很頭痛,可能找不到通譯一起去,或找的人不符資格……」關於這點,台北律師公會也曾發函希望改善這問題。

能不能被允許找通譯、能不能找到通譯上法庭、通譯在法庭上能否精準替當事人做到溝通無阻,「外籍通譯及司法人權保障」線上講座3位講者所言都是長期存在、至今仍有待解決的問題──即便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改善這些狀況,如今台灣確實仍存在所謂「法庭邊緣人」,唯有跨越語言的阻礙,這些人才可能被公平地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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