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簽約宛如「賣身契」!台灣漁獲遭美國點名「血汗海鮮」 人權委員會動起來了

2021-11-3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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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小組建議,監委王幼玲指出,訪談外籍漁工過程可明顯見到各種問題,包括超時工作、薪資未足額給付、海上停留時間太長、無法定期靠港跟家人聯繫。雖然台灣基本工資已到2萬5000元,外籍漁工只有450元美金、台幣1萬多元的薪資,完全沒有任何社會保險(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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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聘雇漁工應比照勞基法條件

王幼玲表示,雖然民間團體建議應該讓外籍漁工適用《勞基法》、與本國漁工有一樣保障,但《勞基法》關於工時與休假等規定確實很難適用在一出海就幾個月的遠洋漁船上,「我們認為,在聘雇漁工無法適用《勞基法》前,還是應該要比照《勞基法》條件,不能讓漁工勞工條件完全由市場決定,要有人權最低標準。」因此,行政院之「漁業人權行動方案」已允諾要將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C188)」進行國內法化。

20211130-國家人權委員會舉行「海上人權路-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發表會」上,公布外籍漁工實際工作環境。(截自監察院YouTube頻道)
監委王幼玲表示,在聘雇漁工無法適用《勞基法》前,還是應該要比照《勞基法》條件。(截自監察院YouTube頻道)

就C188規範,現行台灣外籍漁工不只沒有工時保障,也沒有社會保險、職災防範與補償、基本安全專業訓練,C188國內法化以後,勢必要接軌國際標準。至於勞動條件改善,王幼玲建議工資可漸次提高,工時過長問題則應輔導業主結合科技管理出勤紀錄、明確記下工作時間、確保漁工獲得充份休息;此外,目前台灣境內漁工有勞保、職災保險與健保,境外漁工卻只有不低於100萬商業保險、發生意外雇主仍要面對漁工求償,讓外籍漁工也能有社會保險不只是保障漁工,對雇主來說也是一種保險。

至於職業安全,C188規範漁工必須有個人防護衣與防護設備、接受主管機關認可之基礎安全培訓、使用設備與參與作業對使用辦法要有足夠合理的了解熟悉,這也是台灣待改進之處。

監委王美玉表示,外籍漁工一離開家鄉就是至少2年以上與天、與海搏鬥的底層生涯,每個工作契約最短就是2年,但這2年的日子卻缺乏保障。近年國際媒體如英國《衛報》、《BBC》、《美聯社》、國內獨立媒體等一系列有關血汗海鮮、奴役漁工等報導,已引起國際人權組織與國內NGO關切,2016年美國前總統歐巴馬簽署「禁止血汗海鮮進入美國」法令、《美聯社》相關報導也獲普立茲公共新聞獎,顯見漁工人權已獲國際重視。王美玉指出,台灣一開始漁業立法並沒有納入勞動條件,顯見一開始考量是漁獲量的重要性大於勞動人權重要性。

監委:漁業署應該參考船上漁工實際工作情形做更細緻規範

為改善台灣漁業人權問題,王美玉說,漁業署已明確表示不支持「權宜船」政策,也說涉及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者不許可經營漁船、涉案外國漁船不可進入我國港口停靠。但王美玉提醒,漁業署應該參考船上漁工實際工作情形做更細緻規範,也避免因為漁船禁止入港、失去登船檢查漁工勞動條件或扣船求償的機會。

至於靠港檢查問題,台灣目前在移民、動植物、非法補撈、航行安全都有相關法規可檢查,唯獨勞動條件沒有完備法律依據,王美玉也建議行政院推動相關法律修正。

監委:台灣漁工被認為是「4D工作」:骯髒、危險、辛苦、離家遠

至於仲介管理問題,王美玉表示,台灣權宜船之所以受到國際指責,不只因為船東有台灣人,也因台灣仲介幫權宜船與外國籍漁船招攬外籍漁工、簽的契約卻宛如「賣身契」,台灣漁業亂象也包括引進合法漁工報失聯轉黑工、仲介巧立名目額外收費,這些都應納入管理,薪資也應由雇主直接給付、避免層層剝削與高昂手續費問題。

監委紀惠容表示,台灣漁工被認為是「4D工作」,骯髒、危險、辛苦、離家遠,雖然薪水剋扣、生活環境不良、缺乏申訴管道都是系統性的勞力剝削問題,但實際被鑑定為勞力剝削的案例不多、2021年1955獲報申訴疑似人口販運3個案件裡,也只有1件走到司法機關,該如何真正協助被害人,整個機制有待改善、也應建立聯合查緝平台,「人口販運敏感度培訓非常重要,建議所有民間團體、企業、工會可強化這方面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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