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一半!《建築法》修法強制耐震補強 「一案建商」仍未處理

2018-03-07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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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馬英九於內湖的辦公大樓。(顏麟宇攝)
房屋市場永遠存有「一案建商」等諸多問題,嚴重侵害人民之生存權。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根據監察院抽查經濟部有關公司登記資料,發現竟有同一負責人,其申請設立或投資建設公司且尚在營運之家數竟高達24家,曾停止營業家數達10家,合計34家相關建設公司,並有不斷的停業與重新恢復登記營業情事。以此同一負責人為例,每遭裁罰或遇糾紛,就變更設立公司名稱,另以新設立公司繼續經營,其利用公司法採準則主義,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公司解散後之房屋保固或瑕疵擔保責任,均非公司法規範範圍,而為實質脫產,進而造成《公平交易法》之裁罰,亦難確保執行,相關行政規制全盤失靈,形同無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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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報告指出,依據經濟部2016年4月函覆監察院,關於「H701010住宅大樓開發租售業」之統計,共計有36,422家,至於「不動產投資業」統計至該年8月則有44,000餘家。內政部營建署作為全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無視營建署組織條例第2條管理「建築業」之權責,將對建設公司之管理制度、方式及監督職權竟全推諉於經濟部《公司法》規制。

台北房地產房市(呂紹煒攝)
內政部營建署作為全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無視營建署組織條例第2條管理「建築業」之權責,將對建設公司之管理制度、方式及監督職權竟全推諉於經濟部《公司法》規制。(資料照,呂紹煒攝)

監察院比較亞洲鄰國,強調日本與新加坡針對建築業與住宅交易,均有訂定專法保障,日本早在1952年即制定《宅地建物取引業法》,將經營不動産買賣、仲介與代理等業務公採許可主義納入專法管理;2005年再度修法,針對建商結構計算書偽造與不動產業者破產或脫產無法履行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責任,訂定相關管理辦法,顯見台灣相對日本等先進國家,有明顯立法疏漏。

監察院報告指出,經濟部就「一案建商」等脫法行為,認為公司法採準則主義,公司解散後,如尚有對房屋買受人未盡履行之保固責任或瑕疵責任情事,並非公司法規範範圍,對於建築業之公司登記,比照其他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行業,並無訂定最低資本額規範,換言之,資本額1元即可成立。

監察院表示,由於《建築法》與《公司法》,對於建商之監理明顯過於寬鬆,無最低資本額門檻,且無法規範負責人或股東應有相當建築實績或無不良記錄等積極或消極資格,使得心存投機者或意圖規避保固責任者,亦能輕鬆辦理公司登記,也無相關配套措施防杜空殼建設公司或長期濫用停業制度等不法,防弊機制均付之闕如。

營建署:每2樓板都要勘驗過 影響工程進度

對於監察院批評「建築工程中必需勘驗」規定形同虛設,營建署官員解釋,目前民間營造業的施工速度非常快,如果按照當初規定之「建築物施工勘驗,至少2樓板前應現場勘驗合格」,一來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沒有這麼多人力,再者,部分縣市尤其是直轄市,境內建築工程可能同時有幾十件,甚至上百件在施工,以現在民間施工速度,2、3個禮拜就能蓋一層樓,如果每2樓板都要勘驗過才能灌漿, 會影響民間進度。

至於「一案建商」部分,營建署官員表示,建築物在地震倒塌所涉及的原因非常複雜,並非只是建商之資本額與負責人之積極與消極資格可以解決,尤其是很多地震倒塌之建築物,係在地震發生前10年、20年甚至更久以前起造,當初起造之建商,很多後來都更名或另外設立新公司,由於涉及到《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內政部不便代表經濟部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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