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戳穿司改謊言─檢方白色巨塔篇

2021-11-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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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檢察官突然變成被告(加害人)的辯護律師?

該案作成不起訴,最荒謬的是,請觀察雄檢真的有省思的可能?系爭不起訴處分最關鍵理由如下:「依上開監視器畫面可知,被告收受系爭書狀至告訴人制止被告翻閱書狀內容間,並無與他人交談,且被告僅係『單純翻閱書狀內容』,並無將系爭書狀另拍照、影印或交由他人傳閱,則被告僅係『知悉』書狀內容,實難認定被告有何洩漏書狀內容之行為,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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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吳檢之論證:「被告僅係『單純翻閱書狀內容』、被告僅係『知悉』書狀內容」等語,由此觀察,即可明悉吳檢之自由心證。以上訴諸社會公評,筆者深覺痛心無比,司法改革之路真的漫長無比,或僅是司改謊言一場?「蔡總統、蔡清祥部長及各位檢察長們,您們矇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吧?」蔡政府司法改革大纛宣揚下,人民殷殷期盼客觀公正、烈日秋霜的檢察官作成這種不起訴處分?直接論述寫明不起訴理由:「被告『單純』翻閱書狀,僅係『知悉』不違法?」還要抓到「被告另拍照、影印或交由他人傳閱?」這真的是訴追犯罪的檢方? 

第六點:經抗議,雄高分檢「才懂」將筆者住居所改成「住址詳卷」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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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不起訴經再議駁回,筆者地址改成「住址詳卷。」其程序上乍看似乎已改正?惟其理由隱含意思就是「公務員應公涉訟、或告訴人顯然經常濫訴云云。」被害人與加害人間,怎突然顛倒了?雄檢「官官相護」就只會照顧自家同仁,然後任由人民的個資(住居所)顯露處分書上,連最基本的公平原則、保障被害人的基本法制概念都闕乏;或當檢察官依法且合法、用盡心思對付人民且侵犯人權,還期望謊言般的司法改革能做些什麼?雄高分檢的再議駁回處分於「程序上」更正筆者「住址詳卷」,不就是直接狠狠打臉雄檢,然後還要找理由潤飾。還是雄檢願意厚臉皮回應:「本署一切依法,查無侵犯台端個資權益問題?」問題是「筆者目前住所地址已外洩,任由被告(加害人)知悉了呀?」(註:該案筆者未提出交付審判)。檢方不保障人民權益,還依法「合法」洩漏人民個資?當法律人(檢方)自心掩蓋至斯,屢屢犯錯不改,蔡政府漫談人權保障及司法改革,終究是一場虛幻的謊言。

第七點:雄高分檢荒謬的論法及掩蓋?

承上,雄檢吳檢的不起訴稱:「被告僅『單純』、『知悉』書狀內容」。雄高分檢居然也認同,其理由為:「刑法第132條第1項、同法第317條、同法第318條洩漏之工商秘密罪等罪,均以『洩漏秘密』為構成要件之主要行為…,而本件被告並無轉述、傳閱、或以他法散佈書狀內容,自難認有構成上開洩密罪之情。」換句話說,雄高檢明確告訴民眾:「被告只是單純的看(偷窺、窺探)書狀」,被告沒有「洩漏秘密」!此項法制漏洞,偷看書狀的被告正是檢察署自家同仁,雄檢及雄高分檢均無能處理,看著其荒謬的論證,隻字未提該案在法制上漏洞怎修法因應或監督杜防,原來檢方是這樣適用及解釋法律?這樣的檢方,您相信能守護司法、保障人民及訴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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