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在線》大學校長應如何選出?校務會議該插手到什麼地步?

2018-03-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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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的風波,引發各界對校長遴選的討論,圖為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前台大校長陳維昭、孫震、李嗣涔、楊泮池22日出席台大春節團拜。(顏麟宇攝)

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的風波,引發各界對校長遴選的討論,圖為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前台大校長陳維昭、孫震、李嗣涔、楊泮池22日出席台大春節團拜。(顏麟宇攝)

最近好幾所大學在選校長時引起重大糾紛──包括陽明大學、文化大學與臺灣大學等。糾紛為何引起?主要有兩個因素:一是每個人對大學校長的期待各有不同,二是大家對遴選過程有不同看法。我們樂聞教育部最近說要盡快邀集各界組成一工作小組研商修法,進行「整體性、制度上的改革」,但更期望要走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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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有資格擔當大學校長的條件有五:良好的道德操守、崇高的學術成就、進步的教育理念與熱忱、出色的行政與協調能力,又要有卓越的募款本領。這種「五項全能」的人才不能說一定沒有,但其實是可遇不可求!在現今的多元價值並存的社會裡,我們應該只能要求一位大學校長至少符合前述五項中的兩項,至多三項。若能達到其中四項,就屬難能可貴了。

於是,選出任何人來,都不可能令所有人滿意。然而只要是經合適、合法過程選出的校長,大家就應該給予支持;否則校園將永無寧日,並非大家之福。當然,如果校長的作為違犯學術倫理或有損校譽,或竟因其他因素成為學校的負擔,就應該知所進退,以維護大學應有的社會功能。

程序必然影響實質,校長產生的程序十分重要!良好的程序可以保證校長受到充分的支持,而能順利推行校務。反過來說,經不良程序遴選出的校長,一定滋生困擾。在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不斷摸索、學習。

1994年在臺灣,是大學校長產生方式的分水嶺。之前的《大學法》規定「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聘任;……私立者,由董事會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該年公布的《大學法》規定大學校長的產生一定要經過「兩階段」(大學及教育部)遴選委員會遴選的程序。2005年版的《大學法》復將公立大學校長產生的程序由「兩階段」改為「一階段」(由大學組成遴選委員會,其中包括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遴選委員會」的做法其實襲自美國,然而我們卻學得不到位。首先,在美國相關的對應名稱是「search committee」,意指「物色委員會」。優秀的人才往往需要物色,甚至「三顧茅廬」才願意擔任;然而我們卻通常要求「參選人」須經提連署推薦書、簽字同意等程序。其次,美國的校長候選人原則上保密,校長遴選委員會也祕密開會。保密才能保證讓參與者無後顧之憂,以利招徠各方優秀人選共襄盛舉;然而我們卻通常要求參選人公開發表「治校理念」,甚至送到校務會議裡投「同意票」。

就會議的屬性言,基本上有「對事」與「對人」兩種的區別。舉例言之:校務會議、院務會議、系務會議等乃屬「對事」的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等就屬「對人」的會;這兩種「會」功能不同,原則上是要分別組成的。

查《大學法》第十五條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第十六條規定:「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七、……。」其中都屬「對事」。試想:本來選出一些代表,是希望他們去參加校務會議好好「議事」的,若同樣的代表又因一時際遇參與投票而同意校長的連任或去職,或同意參選人的參選,合理嗎?這似乎逾越了《大學法》所規定校務會議的職權範圍!

但就在眼前,我們看到臺灣高教龍頭的臺灣大學接連上演這樣的戲碼!2016年5月28日,臺大校務會議高票同意楊泮池校長續任。2017年4月23日,校務會議復投票同意涉及「論文造假案」的楊泮池校長不續任。2017年12月23日,校務會議對八位校長參選人投票,只「推薦」其中五位進入遴選程序,「淘汰」了其中的三位可能受到遴選委員會青睞的優秀人選。

中研院士、台大講座教授管中閔當選台大新任校長。(圖為治校說明會,取自台大校長遴選專區視頻截圖)
中研院士、台大講座教授管中閔進入遴選程序前,先經校務會議的治校說明會通過推薦。(取自台大校長遴選專區視頻截圖)

進一步探究,則教育部所頒布的行政命令〈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規定「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已逾越了前述《大學法》關於校務會議職權的規定,大家渾然未察。於是在不久前的臺大校長遴選過程裡,我們看到校務會議多處介入遴選委員會委員的產生過程:由行政會議推薦的六人,交請校務會議選出三人;由校友總會推薦的四人,交請校務會議選出二人;甚至職員代表由全體職員選出兩位後也要交由校務會議選出一位。

是誰賦予臺大校務會議如此巨大的權柄?答案一固是如前述教育部的行政命令(其中規定「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答案二是臺灣大學自己!

故事要從1993年二月到六月間說起。當時臺大校長突然出缺,而立法院已躺著1991年一讀通過《大學法》的修正案,其中包括校長須經遴選委員會產生的條文,尚待二讀及三讀。臺大教授們為尋求「大學自治」與「校園民主」,匆忙自組十五人的遴選委員會(全是校內教授),對六位候選人「審查」,然後交請校務會議投票選出兩位,提交教育部。就在這一過程中,開創了校務會議干預遴選的惡例,選風也開始敗壞。

其後(1995年5月27日),臺大校務會議通過的《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寫:「遴選校長委員會,……,遴選校長候選人若干人,於提請校務會議選出二至三人後,由本大學提教育部擇聘之,……。」明顯讓校務會議凌駕「遴選校長委員會」之上!後來該程序復修改為先由校務會議投票「推薦」,再經遴選委員會「遴選」──略有改進,但不改校務會議干預校長遴選的本質。教育部對此並未加以糾正,大家也習以為常。

這一程序的影響極為深遠。哪些影響呢?首先,優秀的人選面對校務會議投票(及所伴隨的「公開發表治校理念」)──有些大學甚至舉行全體教師投票,必然裹足不前,尤其是校外及國外潛在的佼佼者。臺灣的大學近年在國際上聲望節節落後,雖然原因複雜,但與其校長產生方式閉門造車而不能與國際接軌,不能說關係不大。其次,臺大作為臺灣高教界的龍頭,其一舉一動自然影響及所有公立大學,紛紛效尤;於是許多公立大學因選校長弄得烏煙瘴氣──綁樁者有之,拉黨結派者有之,造謠攻訐者有之。吾人不禁要問:這樣的學風能締造世界一流甚至二流的大學嗎?

還有,許多公立大學裡的教師與學生有個錯覺,誤以為學校是「他們的」,所以校長要「他們」自己來選。然而公立大學不是納稅人出錢委託政府辦的嗎?選出好校長應是全民共同的期望,讓大學校務會議代表有過分的干預權,極不合理!在此也必須指出:在這次臺大校長遴選糾紛裡,教育部雖處處質疑,迄今仍認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是權責單位,而沒有如有些臺大師生所建議的請校務會議裁奪,值得稱道。

為何我們公立大學校長的產生會演變到讓校務會議干預過多呢?此中重要癥結,就是公立大學尚非法人,不像外國公立大學那樣都有董事會或理事會的監理機制。如果大學有董事會或理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就是董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校務會議就會專注於健全校務,而不旁騖校長人選的產生。

可以預見在臺灣此地,於公立大學法人化之前(甚至之後若干年),基於過去二十年來大家的既成經驗,校務會議或仍將在校長遴選的過程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如選出若干遴選委員等。但至少我們應該逐漸形成共識,刪除其中「校務會議推薦(或淘汰)校長人選」的這一程序。

大學健全之路方長,有識之士仍須努力!

*本文原刊《通識在線》,授權轉載。(原標題為:大學校長應如何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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