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沒了?

2021-11-2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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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總統蔡英文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資料照/取自總統府)

2017年總統蔡英文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資料照/取自總統府)

21年了,從行政院於2000年研擬「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起算至今,已過了21個年頭,但原住民族自治區法仍如海市蜃樓一般、仍然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樓般的虛無,這幾年來甚至連下樓梯的響聲都沒了。君莫忘,今日台灣的民主成就,台灣原住民族參與其中且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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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80年代的社會運動、黨外時期衝撞威權體制運動、民進黨的建黨與成立等等,原住民青年菁英幾乎無役不與。或說是原住民族權利運動者藉搭黨外政治運動的便車,倒不如說是黨外與後來的民進黨人,利用「台灣原住民族」的招牌與其等追求民族平等等權利運動的正義大旗,借力使力;藉原住民族對國民黨政府的抗爭活動來壯大黨外及民進黨的實力。

就以1988年12月31日「解構吳鳳神話•拆毀嘉義吳鳳銅像」抗爭事件為例。雖然在前面衝鋒陷陣的是原住民青年,但集結、出發、休息等等,不是民進黨台南市黨部執行長國大代表黃昭凱的家宅,就是民進黨黨部,連遊行抗爭使用的兩台小貨車都是民進黨主動借出的。

然而,政權已二次輪替,民進黨至今也已是第二次執政,但台灣原住民族的正名權、土地權、自治權三大訴求,只完成不到二分之一。雖然,民進黨第一次取得政權前後,陳水扁以總統候選人及中華民國總統之尊與台灣原住民族簽定《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夥伴關係》及《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第二次執政後蔡英文也以中華民國總統名義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但除了民族正名相關權益獲得實質成果外,土地權的進展龜速,而自治權幾乎等同宣告停擺。

行政院自2000年起研擬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2001、2003、2007、2008年四度送立院審議,2010將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改成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把「區」消失了。想在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不變更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權限、不影響原住民族自治區內非原住民之個人既有權益等前提下,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即使如此,草案仍是草案,出不了立法院,遑論原民自治區的推動與落實。

2014年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2019年原民立委領銜再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草案」,依然因屆期不續審而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亦即無論是「暫行」、或「推動」,結果均是「不動如山」。而行政院這幾年來乾脆「不行動」,連「草案」提送立法院的舉動都省略,加上原民會指出中央地方各級民意代表具原住民保障席次;中央地方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政府,均設置原民專責機關,且首長具原住民身分;原民土地利用行為諮商同意制度、原住民族狩獵管理、森林主副產物採集、資源治理機關共管機制等制度,都已包含民族自主治理等精神;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陸續取得重大進展。亦即諸多法制已具備原住民族自治基礎精神的說法,形同認證台灣的原住民族自治只有虛幻的假象,也幾乎等於宣告「原住民族自治區」不推了。

然而眾多曾參與原權運動的原民菁英、甚至是第二代部落原運的實踐者、關聯者們,即使身居政府高位,或為民意代表、或任媒體等法人代表與幹部,但仍一本初衷與族人同心,不忘爭取實現民族自決、原民自治的初心。也要求政府履行夥伴關係協定,落實轉型正義,遵守原基法,打破不影響現行體制的迷思,建置台灣原住民自治區。

立委孔文吉針對原住民自治發言。(顏麟宇攝)
立委孔文吉針對原住民自治發言。(資料照,顏麟宇攝)

建議在原住民自治區法未完成立法、落實政策之前,應根據原基法第4、5條,由行政院(原民會)直接制定法規命令:「建置原住民自治特別行政區推展辦法」,並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發展自治。進而依推展辦法設置「原住民自治特區籌備處」,建置「原住民族大學」並設「台灣原住民自治特區研究院」。同時,提案增修地方制度法,於55個原民行政區(鄉、鎮、市、區)的原住民民意代表名額改成佔總額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之;25個平地原民行政區(鄉、鎮、市、區)設置原民副首長。

而「原住民自治特區籌備處」,優先設於所轄為100%原民行政區的花蓮縣;並以人數佔比最多的花蓮、台東兩縣的原民行政區為原民自治實驗區,逐步推行。以知行合一,智慧行動並進,設定期限且以政策的實踐軌跡來證明政府落實原住民自治區的決心,破除恩惠與假象的包裝。切莫背棄外來政權對台灣原住民族的允諾,否則亦將是政權崩迭的開始。

*作者為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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