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COP26氣候大會主席的淚水應是喚醒台灣的英雄淚

2021-11-1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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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減煤之義務化,雖使用Pact尚屬軟弱,但依據國際法之實踐案例來看,這已足夠讓氣候行動者去開啟另一波的氣候行動。而隨當前國際氣候訴訟日趨繁複,過往欠缺訴基礎的情境是否即將改變?尤其相對於當時非戰公約正係人類第一次外交上的非戰主張,而此次則是英國及其盟友的去化石燃料主張。若非戰公約能發展成為納粹究責之法律基礎,且進一步審視該公約之後在美蘇冷戰期間被美國用於指控蘇聯之外交用途,可見即便Pact之本身不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卻仍可以在國際上發揮很大的道德甚至法律壓力。或許這才是台灣應應重視此次減煤入法的最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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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部門與碳金融大躍進帶給台灣的啟示

相較於公部門的步步維艱,私部門之貢獻部分卻在此次會議中有顯著之進展,例如,在提升減碳目標部分,雖減煤 困難重重,但卻在節制毀林、加速交通工具的電動化、鼓勵投資再生能源部分獲得企業很大的支持。

Art.6規則書的完成,其規範所提供民間參與空間、自願減碳相關之商機,均吸引了主辦國之注意,且自會議開始規劃之初,就已納入氣候金融的用心擘劃中,甚至提出了在英國建置全球自願減碳市場的規劃。

簡單的說,該條之目的在回應公約集體協力深度減碳之理念,必藉以提升各國NDCs之減碳目標,故此,特別納入了具跨國遵約碳市場屬性之「國際可轉換減緩成果」(Internationally-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

這其中第6.2條是用以規範雙邊碳交易、6.4條則建置了一個用以取代京都清潔發展機制(CDM)的核心設施(centralized hub)。至於面對各方關切的雙重計算減量成果之部分,規則書已配合公約要求制定出國家碳盤查之「邊境調整機制」(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of national carbon inventories),以掌握ITMOs移轉過程衍生之碳足跡。這部分牽涉到兩個層面的問題;其一是國與國之間用以履行NDCs的交易,其次,也包括民間企業用來履行自身減碳承諾或商業義務的跨國交易。至於第6.8條部分,一般沒有受到太多的關注,畢竟其設計不易用來逐利。

至於自願減碳市場部分,因為被納入調整機制,故此被認為是高風險之機制,而這也是英國擬加以法制化,使之具備應有之減碳憑證效益之原因。

目前國內企業界對於這個新機制有很高的期待,並轉換為對我國新修氣候因應法加速碳交易機制之要求。確實對於台灣而言,受制於非締約方現實,我們與國際氣候體制之連結恐將僅會是這個機制的連結。且很現實的是,在國際社會上,我國在新機制的實體參與,名義上將僅能是NGO或企業,而持有減碳成果之帳戶,也必須安排在雙邊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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