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河川責任不重?水汙染最高可判無期 但從未判過2年以上

2018-03-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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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設環境法庭 專門處理汙染案

證物、訴狀與法規準備俱全,法官最後的判決卻是各界最無法掌握的一塊。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直言,環境法規牽涉森林、河川、土壤等,但法官很少到現場勘查、只依「法」判決,最終結果不僅與常民感受相去甚遠,更有不少案件被輕判縱放。黃煥彰建議,法院應該要設環境法庭,專門處理環境汙染案件,才能由具有專業素養的法官進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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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李秀琳也坦言,檢察官、環保單位有時得發動上百名人力才能逮到不肖業者,但起訴後業者若沒有前科,在法庭上流淚認罪,法官通常會判緩刑。儘管《水汙法》修法後可再向業者追討不法利得,但「我們自己看是覺得他還是有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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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環境汙染因後果不明、難以驗證而經常在法庭上被「輕輕放下」,張訓嘉直言:「無論有沒有發病,只要汙染、毒物存在在人類身體裡就是一種損害。」

張訓嘉進一步指出,目前台灣除了《海洋汙染法》之外,幾乎所有的環境法規都沒有以「環境」為主體來規範損害責任,意謂著當河川、綠地、生態因為人為汙染而破損時,汙染者不用承擔任何後果。他也建議,法官或行政部門在裁罰時應適時把環境復育成本納入考量,讓業者承擔更多的違法成本,「環境法律不止是要保障人體健康,更應該要求犯罪人要為環境受的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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