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河川責任不重?水汙染最高可判無期 但從未判過2年以上

2018-03-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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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要在犯罪當下抓人 還要論物證

「這個教訓就是需要直接證據,」高如應表示,要證明業者過去做了什麼並不容易,除了要在犯罪行為當下就抓人,蒐證時也必須仔細論證證物及業者犯行間的關係。高如應也指出,有些搜證方法或證據稽查人員覺得理所當然,但聽在法官耳裡「卻都是問號」,因此他們會在案件偵辦時就先模擬法官提問,若發現推論漏洞或缺少事證,再趕快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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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風數據水污染熱區專題,新竹縣環保局人員進行放流井水質檢測作業。(蘇仲泓攝)
有些搜證方法或證據稽查人員覺得理所當然,但聽在法官耳裡「卻都是問號」。(蘇仲泓攝)

負責稽查蒐證的環保署中部督察總隊更因此研發出新的水汙染案舉證方式,也就是在業者排放口及排水溝上下游採水。若水質含銅量呈現三角型,也就是只有排放口的水樣含銅量特別高、上下游都沒有,就能證明河水中的銅確實是這家工廠所排放的,業者賴也賴不掉。在與中督、地方環保局的密切合作下,彰化地檢署後來也成功起訴14家電鍍廠、共20名負責人。

20180301-SMG034-S04-風數據─河川水污染彰化地檢署三波電鍍廠查緝行動_工作區域 1.png
 

除了蒐證,檢察官要將業者定重罪,還需要證明業者所製造的污染有造成公共危險。有鑑於過去的《水污法》罰責偏低,當年彰化地檢署首開先例以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的《刑法》190之1條,也就是投放毒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以致公共危險的罪名起訴電鍍業者,最後也獲法官支持,成功將業者定罪。高雄地檢署在偵辦日月光案時,也仿照彰檢做法,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相關主管。

彰檢追電鍍廠汙染途徑 一路追到白米變毒米

人人知道有汙染有毒、在法官面前卻還得證明「怎麼毒」、「有多毒」,證明工廠排放的廢水確實造成公共危險,卻也讓檢察官傷透腦筋。當年彰檢團隊為了指出電鍍廠汙染途徑,一路追蹤電鍍廠廢水流向,比對受害農田,甚至找出收割後的稻米賣去哪,就是為了證明含重金屬的廢水真的讓白米成為毒米。

桃園環保科技園區,20180111-水污染,風數據專題,環保署北區督察總隊前往桃園環科園區,觀音工業區稽查。(陳明仁攝)
當年彰檢團隊為了指出電鍍廠汙染途徑,一路追蹤電鍍廠廢水流向,比對受害農田。(陳明仁攝)

目前正試圖首度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彰化業者排放超標戴奧辛案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董良造舉例,戴奧辛早已被認定是「世紀之毒」,無論排放量高低,一般人只要聽到工廠有排、就會害怕,但在寫起訴書時還是得敘明戴奧辛會對人體免疫、神經系統造成哪些影響,更不用說還得證明居民生病與工廠亂排放戴奧辛的因果關係,「但你說一家工廠到底要讓多少人生病,才是真正有影響人體?」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環保署去年繼日月光事件後再度啟動《水汙法》修法工作,其中重點就是要把裁罰對象從「具體行為犯」改成「抽象危險犯」。環保署水保處長葉俊宏解釋,環境汙染的影響若非即時發作,則汙染物和傷亡的因果關係很難判定,因此目前環保署展開修法,要將水汙染犯罪從「製造危險才有罪」改為「只要排放就有罪」。也就是說,相較於過去檢察官必須具體證明水汙染罪犯的犯行造成哪些危害,未來只要業者有違法排放或超排行為,就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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