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笨蛋,要監督績效,而不是介入管理!

2018-02-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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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驚訝的是,草案第59條竟然規定,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期間,主管機關不得同意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變成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如此天外飛來一筆,如丈二金剛摸著頭緒。主管機關是否同意轉型?到底跟正副總統選舉期間到當選人就任期有什麼關係?縱然退萬步言,我們肯認此條文存在的正當性,是為了避免舊政府為安插大量親信,而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轉型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所以需要禁止。但是很難想像舊政府大規模引進民間捐助資金,不會引起傳媒與輿論的非議,而且就算真的成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新政府依然享有在董事、監察人比率的保障,舊政府「餘孽尚存」,干預新政府政策與財團法人行為的機率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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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的糖協一度變成私人的武智基金會,後經打官司討回。圖為台糖月眉觀光糖廠。(維基百科)
台糖的糖協一度變成私人的武智基金會,後經打官司討回。圖為台糖月眉觀光糖廠。(維基百科)

最後,引發輿論譁然的規定,乃草案第64條到第66條與第69條,針對財團法人法尚未生效前,本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後來該財團法人持續獲得民間捐助或捐贈,致政府捐助不到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但是仍有百分之二十時,政府要重新取得經營權。相關的案件最為人熟知,係台灣糖業協會變成武智基金會的案子

人人都同意,國家公產被私人侵吞,當然該全力追回,以符合公義。可如同前行政院院長陳冲所批評,財團法人法草案追回公產的辦法,竟然是直接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前述政府仍佔有百分之二十基金總額的民間財團法人,由主管機關直接任免任期內的董事、監察人。而第65條又規定,主管機關獲得董事、監察人「任命權的比率」,必須符合「捐助基金總額的比率」。以此等方法,讓政府而重新取得董事會的主導權與監察人的人數保障。

此外,草案第69條係最違反不利益溯及既往原則的條文,竟然規定財團法人在成立之初,政府、公法人或公共事業捐助或捐贈基金總額是百分之五十時,不論之後民間捐助或捐贈佔基金總數百分比有多少,主管機關直接準用第59條第3項,一律取得財團法人成立之初的董事、監察人比率,即是二分之一的董事席次。試想,天下底有這麼好的生意,管你是誰在澆水除草,只要我想要,就可以直接把經營權奪到手。就算真如論者所述,這是為了「轉型正義」,不得不為。我們要問,「轉型正義」難道是毫無限制的尚方寶劍,我說你不正義,就可以砍下去!

若要完善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制度,最值得稱讚的條文,則是草案第55~56條及第61條。前二條授權主管機關考核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財務運作與預算編列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相同,第61條則明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有這些涉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經營、財務透明的資訊公開規定,人民才得以一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運作情形,而能更進一步監督其達成設立目的的績效。對於人民來說,政府是否「主導」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經營不是重點,經營「成效」好才是人民關心之處。

*作者為臺北市立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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