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總統一開口,檢方立刻神速辦案從重量刑?

2021-10-3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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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近日查獲154隻名貴走私貓咪,涉有重嫌的張姓嫌犯遭查曾為海巡隊員。(資料照,海巡署提供)

海巡署近日查獲154隻名貴走私貓咪,涉有重嫌的張姓嫌犯遭查曾為海巡隊員。(資料照,海巡署提供)

154隻走私貓案,雄檢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2021年10月22日高雄地檢署針對走私154隻貓案發布新聞稿,裡面特別提到:「承辦檢察官審酌被告等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利,竟私運進口來自大陸地區之未檢疫品種貓,且數量達 154 隻,完稅價格為 196 萬 2363 元,恐造成國內防疫破口而危害動物安全,且對寵物交易市場、課稅公平性有重大影響,實不足取,建請法院從重量刑。」關於該案筆者先分析兩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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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順○886號漁船遭查緝時點及地點:

該走私貓案,遭海巡署查緝時、地為2021年8月19日於安平港外海,並於8月20日17時許「登船檢查後」發現走私貓隻。嗣於8月22日報請雄檢偵辦,亦即「雄檢正式接手承辦的時點為8月22日」。

2.雄檢查緝破案超級神速?三天內抓到主謀

由2021年8月26日各家媒體新聞報導可知,檢警人員係於8月24日持搜索票上門搜索暨逮捕被告張○溢、郭○豪二人(張某還是前海巡署人員)。據此,由雄檢接手承辦至抓到「走私案主謀張、郭兩位被告」,偵辦的前後時間約三天就抓到主謀。

該案雄檢新聞稿載(整理):「本署獲報後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承辦檢察官於『當日(8/22)下午』率領海巡人員登船進行勘驗,全案經溯源向上追查後,『先查獲主謀張○溢、郭○豪』,並查扣其等所用之手機等物,又依前開扣案物及人證內容,持續不懈深入調查,一舉將同為主謀之『寵物繁殖場林○龍、鄭○嘉』等被告一網打盡。」亦即當雄檢接手「三天內」先查獲張、郭兩位走私案主謀,接下來「持續不懈深入調查」再順藤摸瓜查獲林、鄭兩位繁殖場業者,其辦案神速多麼令人讚嘆?

走私貓案起訴被告共9人,其中5位是船長及船員

還是回歸客觀觀察,本件《走私貓案》起訴被告共9人,整理資料如下:

編號 走私貓案:犯案情況或類型/起訴 備註
1

主謀:4人

1.走私業者:

  張○溢(60年次)、郭○豪(61年次)

2.養殖場業者:

  鄭○嘉(54年次)、林○龍(68年次)

1.左列共4人。

2.其性質依據新聞稿等觀察為本案走私案之主謀。

2

其他:船長及船員等共5人

1.船長林○程(55年次)

2.輪機長高○明(59年次)

3.印尼籍船員: 

 ANI○(69年次)、WAR○(79年次)、  

 MUH○○(83年次)

1.左列共5人。

2.犯罪性質由法院認定,但客觀上其屬於在順○886漁船上之工作人員。

3.船長涉案程度待查。

3 江姓船主:不起訴 非檢方起訴範圍

原來雄檢偵查該走私案起訴9人,其中5位被告都是現成的「順○886號漁船上船長、輪機長或外籍船員」,新聞稿自稱「持續不懈深入調查」,主要是承辦案件後三天內逮捕走私主謀「張、郭」兩位被告,以及再查獲「林、鄭兩位養殖場業者」之外,並沒有其他犯罪者,不知道還以為一路追查到上游犯罪組織及破獲鉅大的不法集團?其所自稱「被告一網打盡」,說穿了就是幾個主謀被告。

活體(動物)走私主要的目的:販售牟利

關於活體走私(註:活體為實務上用語),常見為犬、貓、鳥類、烏龜或保育類動物等,有些則為海鮮(例如:等邊花蛤,請參考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所涉及違反法規為懲治走私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或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等競合犯罪,而此類型之犯罪,主要仍在於「販售(走私動物)牟利」,走私過程中以各種夾帶方式(本案即藏放在漁船之密艙,並以木板、螺絲鎖死入口),多半會造成活體動物生理傷害(悶熱、熱衰竭)或大量死亡,但其走私目的主要仍在於牟利及規避「進出口之關務、稅務」這個區塊。

以本案之走私貓案觀察,雄檢起訴書載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 1 項等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該案未遂犯比照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案雄檢講得異常好聽:「恐造成國內防疫破口而危害動物安全,且對寵物交易市場、課稅公平性有重大影響」,看起來言之有理且正氣凜然、冠冕堂皇,但法院就實務個案量刑上,真是如此?請看看實務上類似的個案及「量刑」罪責,就可以知悉雄檢所稱理由頗為奇特。 

首先,《走私未檢疫品種貓》數量達 154 隻。這確實是一個龐大的數量,但是否正確?或只能確定遭農委會人道處理安樂死的貓隻數量為154隻,至於過程中到底數量是多少隻貓,請想想走私過程中,例如順○886號船艙密封環境,若有幼貓又能活多久?筆者點到為止。該批走私貓之市價為何?此部分涉及品種、血統及市場需求,初步可判定為市售(高價),若無血統證明書、關務稅務文件等證明來源,或只能推估其價額,但至少可計算「逃漏之完稅價格為196 萬2363元」。

以上觀點理解之後,再請觀察省思雄檢的三大理由,筆者突然覺得雄檢真是慈悲,說是仁民愛物也不為過,細查其用詞「恐造成國內防疫破口」、「危害動物安全」、「寵物交易市場、課稅公平性重大影響」,奇怪的是「漏了154隻貓的寶貴生命?」搞了半天,走私貓隻的未遂案固然要處理,但是「人道安樂死處死154隻貓的呢?」那是農委會的防疫決定及行政處分,更是國內現行法制的問題。此點從虐貓案、保育類或寵物類動物(活體)走私,都可以觀察出目前法制上對動物保護的不足及修法必要,懇請觀察各民間人士或團體間的對本案呼籲修法即明。

實務上法院多處一年以下徒刑

雄檢對走私貓案起訴並提到「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問題是執掌起訴及刑罰執行之檢方對該類型案件不可能不熟悉,也就是說回歸實務上之「法院實務個案」及「量刑系統」,該案件量刑處理應有比對標準或準則。撇開繁複的犯罪事實涵攝或法律適用論證不談,本案雄檢起訴是引用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 1 項、2項等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實務上是科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體個案之量刑真是如此?還是只有雄檢不知道《該類個案》現在量刑狀況?

請參考筆者整理的實務上相關判決(走私活體動物判決)

編號 活體(數量) 判決及刑度 備註
1

13隻小型犬

(尚包含走私大量私酒、私煙、牛筋、蒜頭等)

1.士林地院95年度訴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2.有期徒刑8月。

1.犬隻業經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人員於查獲後,以藥劑執行安樂死。

2.大量輸入私酒、各廠牌私煙(數千條)、牛筋498箱(9960公斤)、蒜頭4,320公斤等;該案以上逃漏稅捐價額:私菸部分完稅價格總計125萬5165元以及大陸地區牛筋完稅價格總計129萬4800元。

2

紫邊綠繡眼鳥200隻

蒙古百靈鳥60隻

大碑山鸚鵡3隻

1.臺中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85 號刑事判決

2.處有期徒刑6月。

1.紫邊綠繡眼鳥200隻:

原私運200隻,運抵時已死亡100隻。

2.蒙古百靈鳥60隻:

原私運60隻,運抵時已死亡35隻,其餘部分運抵後陸續死亡。

3.大碑山鸚鵡3隻:

運抵後陸續全數死亡。

3

黑瘤地圖龜、鑽紋龜

黃頭陸龜(保育類)

靴腳陸龜(保育類) 

等共10種(272隻)

及歐亞紅松鼠(7隻)

1.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2.各處有期徒刑4月或6月,緩刑3年。

1.種類:黑瘤地圖龜、鑽紋龜、

黃頭陸龜(保育類)

靴腳陸龜(保育類) 

大頭龜(保育類)

花背箱龜(保育類)

食蛇龜(保育類)

三線閉殼龜(保育類)

金龜(保育類)

四眼斑龜(保育類)

共10種(272隻)

及歐亞紅松鼠(7隻)

2.以上完稅價格192萬1800元
4

野生七彩變色龍活體數量47隻

(一審原判決認為70隻)

1.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

2.各處有期徒刑7月或10月,緩刑3年或4年。

1.該類別為野生保育類。

2.另請參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0 號刑事判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等罪)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買賣鯨豚肉。基本上處有期徒刑陸月等,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

5

柴棺龜共計1630隻

食蛇龜共計380隻

太陽錐尾鸚鵡共計52隻

1.宜蘭地院103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2.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1.均屬「保育類野生動物」。

2.本案為「輸出」案例。

(台灣輸出「欲」販售至大陸)

6

貓4隻

野鴿48隻

長尾栗鼠19隻

1.澎湖地院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2.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完稅價格總額為100萬603 元。

(◎註:客觀觀察「154隻貓檢疫狀況」及實務活體走私問題,筆者避免文繁,有興趣懇請連結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統計資料,其中例如:108年度報告活動物總計115隻,病毒檢測為陰性。107年度報告活動物總計409隻、106年度報告受精鴿蛋474顆、紅嘴相思鳥及不知品係鳥類371隻。至於是否如官方公布之數字?此點見仁見智,或詳細觀察比對筆者整理表格(個案數量)及《本案走私貓案154隻》或可推知。)

由以上筆者整理實務案例觀察,雄檢對此類《走私活體動物案件》不難理解實務上各種判決情況,只因為其犯罪資料庫內尚包含「(走私)不起訴及緩起訴」等處分之內容。該類型之「走私(含活體動物)」案件觀察,主要有兩點宜審酌:1.「走私物品、活體數量(包含是否為野生保育動物)」,2.「完稅價格(逃漏總額)」以之作為量刑之基礎。而觀察走私貓案其數量為154隻及完稅價額為196 萬 2363 元,較近似筆者整理的編號3;另比對前揭筆者整理之圖表內容可知,該種類型之走私案件「基本上法院都是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另涉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檢方怎可能不知道?雄檢是真的不知道,還是假的不知道?

為什麼雄檢突然正義感十足、查案神速又建請重判?

《該走私貓案》為什麼雄檢突然正義感十足、查案神速,加上偵查終結後自家立刻發新聞稿宣稱恐造成國內防疫破口危害動物安全?更者「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筆者苦思良久,或許答案是這樣的。蔡英文2021/8/21在臉書寫道:「因為走私者的自私,所失去的這一切,都是生命。我要對走私者表達最嚴厲的譴責,你個人圖謀私利、不依照合法程序的結果,就是造成生命的損失!把生命當作非法貨物的行為,實在令人痛心。」(以上引用蔡英文臉書)

(截圖自蔡英文臉書,最後紀錄日期:2021/10/27)
(截圖自蔡英文臉書,最後紀錄日期:2021/10/27)

當上位者登高一呼「我要對走私者表達最嚴厲的譴責!」加上社會大眾對此類走私活體動物(生命)議題關切,突然間檢方「從善如流」立刻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問題是法者衡平,依法論法,再一次看看雄檢的理由是什麼?「走私貓隻恐造成國內防疫破口而危害動物安全,且對寵物交易市場、課稅公平性有重大影響」,如果由雄檢此標準觀察,真不知道有多少(重大)刑事案件,雄檢都該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誠然,各級法院間均有實務上個案具體量刑案例,此部分就靜待法院對該案之判決。或可藉此觀察「雄檢走私貓案的建請從重量刑」是否被法院所採?以及「法院就該類型走私活體案件,是否開始對被告嚴懲及加重量刑?」以筆者對司法信賴及客觀公正角度思考,法院對此應會有妥善公正的依法量刑判決,並靜待法制《對走私活體動物刑責》之專案修法。

生命無價,保護動物法制上欠缺時,懇請回歸修法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風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風必偃《論語、顏淵》。」

活體動物都是生命,是否言稱「犬貓靈性較高」而「鳥類、兔鼠、兩棲類等等較為愚鈍(筆者不同意此觀點)」而藉此為比較而量刑?筆者認為動物都是生命,生命應該都是寶貴及無價。走私活體動物,其關鍵問題是「法制上保護之不足及修法必要」;愛護動物的人士都知道「寵物家人,他(她)用她的一輩子及生命陪伴我們。」對於走私貓案中154隻貓,業經農委會動檢局人道安樂死,此有防疫觀點或不應苛責,但類似的走私動物案件必然在未來仍會上演,應深思的是如何在法制上設立妥善制度、杜防活體走私及加強宣導(例如:以認養代替購買)以及《思考建構如何救援遭走私活體動物制度》(「活體動物」非一律類同走私貨品必然銷毀!但確實宜注意檢疫、防疫問題),此部分都是法制上應面對及改善的問題。但無論如何,必非如雄檢「知法?卻遽然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明眼人或知悉筆者所言之隱,其他就給雄檢保留一點顏面吧。

或雄檢願意另撰文(新聞稿)回應:「該案如何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建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幾年?」實務具體案例量刑如前,檢方到底是真的不知道?當蔡英文嚴厲譴責走私者,突然如《官場現形記第20回》草偃風行驚醒耶?回頭想想雄檢莊檢察長(6/29)又是呼籲同仁大力團購,又是(8/17)親自行銷私製香腸,大概就不難理解?(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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