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退休公教人員必須聲請司法救濟的訴訟理由

2018-02-2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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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成功案例即可對照佐證,蔡政府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立法過程是何等粗糙倉促與荒腔走板。玆擇要說明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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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蔡政府沿襲馬政府推動公教退撫改革的躁進做法,並未設置專案小組詳細研究審慎規劃,年改會召集人陳副總統曾分別徵詢年改會委員有關馬政府所提公教退撫改革法案之意見,惟不知被詢委員是否將下列實情相告。按行政、考試兩院於102年5月間將公教退撫改革法案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而考試院在當年秋季組團前往日本考察該國公教退撫改革情形後幡然覺悟,隨即於同年11月間由前院長關中簽呈馬總統請求改採長期漸進務實、規劃分階段改革方案。嗣經總統府轉交國民黨中央政策會於103.10.15以103年政研字第697,698號致函陳學聖、廖正井等委員研處。廖委員於103.10.20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要求考試院撤回「關中版」年金改革法案,並賡續研議合理可行的改革方案。令人驚訝的是主管機關業務主管並未向年改會報告上述轉折,而且有意引導重蹈前朝覆轍,將躁進做法當作改革捷徑,以致年改會主政者在不夠務實、窒礙難行的馬版改革方案基礎上,揣摩上意加碼剝奪公教退休金權益。

(二)公教退撫改革法案草案原訂施行日期由行政、考試兩院另定之,立法院審議結果改為107.7.1施行,罔顧其餘年金改革法案尚待審議,而且公教退撫改革法案各項相關子法及所需配套作業程序恐將無法及時完成。尤其是臺銀與客戶間所簽訂18%優存契約的到期日已經跨越新法施行日期,新法施行若要求所有定存提前到期換約的話,這是違反民法契約期日規定,與釋字第717號解釋亦有牴觸。新法107.7.1施行,各級政府也無法配合編列相關經費預算,以應執行新法相關規定支出需要,例如調降終結18趴優存所節省之補貼利息,必須悉數撥交退撫基金,請問各級政府107年度有無具體詳細編列並完成預算審查程序。

(三)蔡政府高唱轉型正義,批評軍公教退休所得偏高,係以變造高估的軍公教所得替代率,跟OECD國家公共年金的平均所得替代率比較,其中就有分母內涵差異、制度層次高低及平均與最高比較等嚴重錯誤。按OECD國家公布各職業別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其目的在顯示退休制度設計時所預期要達成保障適當生活的給付水準,跟實際施行退休制度的結果有多少差異,俾供對未來退休制度參數是否需要加予調整之決策參考,從而達成政策所要保障適當生活的給付水準,並非設計用來限制支領退休金額。蔡政府不但改變現行退休法令所訂計算公式,故意抬高名目的所得替代率,並且修法降低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至60%,遠低於法定給付率上限70%(以35年為例),造成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這是破壞退休基金與社會保險的繳費給付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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