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退休公教人員必須聲請司法救濟的訴訟理由

2018-02-2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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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1施行退撫新制時,行政院宣布新制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惟舊制年資繼續辦理並訂定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按照舊制年資應計月數及其基數內涵發給15%一次補償金。如今政府要調降並終結18趴優惠存款。依照釋字第575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因此退休人員享有法定退休給與舊新制月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等,依照釋字第605號解釋,應受制度性保障。並依據釋字第525號解釋,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復查退撫新制施行後,一次與退月之間受近年銀行超低定存利率影響,兩者退休金權益相差達到3.5倍之鉅,導致退休人員除延長服務或年資不夠者外,一律擇領月退,對此退休金權益相對失衡現象,主管機關從未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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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曾指示年改會要遵守四項改革原則,除上述保障退休人員生活所需的給付外,尚包括所得替代率、提撥率及給付條件的調整,都要經過科學的精算;要提高基金的運用效率及報酬率;年改過程應該是程序民主、資訊公開、會議透明、實質討論。事實上,蔡政府全部沒有落實做到。年改會副召集人林萬億宣示公教退撫改革目標是要拉平各職業別的退休所得,強調祗要不追回以前所發給的月退休金,若修法減少未來要繼續發給的月退休金,尚不牴觸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林萬億焉能全權代表全體大法官作成釋憲決議文,囂張跋扈、獨裁專制無以復加,並且以無所不能、無法無天的態度,等同要拉平各職業別及各等級別的薪資所得同樣荒謬。楊仁壽前大法官曾引用許多釋例證明退休金是絕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

20170630-年改會副召集人林萬億政委30日於年改三法完成三讀後,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作者指出,林萬億政委在候任期間,曾經對外表示將來推動年金改革模式,要師法瑞典審議式民主的成功案例。(資料照,顏麟宇攝)

五、立法倉促、荒腔走板、窒礙難行:林萬億政委在候任期間,曾經對外表示將來推動年金改革模式,要師法瑞典審議式民主的成功案例。即指瑞典於1999年施行的NDC公共年金新制,瑞典政府從原有的確定給付制結合隨收隨付制的公共年金制度,轉型為名義上確定提撥制結合隨收隨付制的公共年金制度,規劃立法期間歷時長達14年,由國會五大政黨推派議員組成年金改革工作小組進行規劃審議,政府及專業人士參與秘書幕僚,最後獲得國會議員支持通過,立法過程費時亦達4年,該國遵守法治國之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沒有影響已退休人員既得退休金權益。我國推動軍公教退撫新制改革的過程,緣起於行政院研考會專案小組於65年間提出研究報告(含精算書),但各主管機關之間未能取得共識而無進展。嗣於73年間由銓敘部邀集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研究,77年提出具體改革方案,報經行政、考試兩院審議通過,再據以研提公務人員退撫兩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於81年12月三讀通過。83.12.28及84.1.25分別公布退撫基金管理條例及兩會組織條例,行政、考試兩院乃公告於84.7.1施行退撫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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