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密技之高枕無憂篇─解析翁茂鍾不實公文書案

2021-10-2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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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動案,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

同前所述,最高法院該裁定已確定,此部分法律見解應予尊重。那接著要解決翁男「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案」,也就是「易服勞動案中偽造勞動紀錄等」這個部分。請注意南院一審是判翁男2年2個月有期徒刑,二審怎麼判還未可知,但同案的共同被告,也就是麻豆分局官田所的副所長楊○賢呢?南院一審楊男是被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準此,考先前的檢察官起訴書、不起訴及緩起訴被告們,加上南院該位楊男被告(緩刑、繳50萬),大概可知該偷天換日的登載不實公文書案,至此只有翁男一人「可能」要入監服刑?而更精采的是,其所涉及的前案「易服勞動案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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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男「可能」要入監服刑?關鍵重點是二審怎判?

我們尊重司法,認為法官應依法獨立審判。南院(9/7)新聞稿及該案判決(2021年度訴字第552號)中提到:「(判決內容)另被告翁茂鍾固於本案裁判前五年內固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但被告翁茂鍾乃本案主導者,造成社會大眾對公權力執行之公正性觀感不佳,且其尚有『前案』之『一年』有期徒刑尚待執行,同時本院量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二年,自不宜宣告緩刑,併予敘明。」以上判決內文,比對(9/7)新聞稿更加清楚,請注意該判決中提到什麼?「尚有『前案』之『一年』有期徒刑待執行?」真正問題來了,懇請細心觀察此部分。試問是哪一個「前案?」應該是指「易服勞動該案」,那很抱歉,顯然最高法院已作成裁定及法律上見解論證,認為已罹於「行刑權時效!」但詭異的是,翁男目前是否真的有其他前案尚未執行?(請再看一次:「前案之『一年』有期徒刑待執行?」)準此,重點是如果是易服勞動案,其行刑權業時效已完成!換句話說,南院一審該認定基礎已經被動搖;誠然南院該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但至少量刑上「未宣告緩刑的基礎已經遭動搖」,除非南院是指「其他的前案?(未定罪、再審或偵查中?)」

台南高分院針對翁男登載不實公文書案二審如何審理及判決,理應尊重法院之裁量暨判決。但至少可以合理抽象上推論以下論證(表格)

20211022-SMG0035-風傳媒-楊岡儒律師
 

由以上觀察,關鍵在於南高分院二審之審理,亦即「二審」針對翁男之登載不實公文書案所作成之「刑案量刑為本案之關鍵」。而此部分屬於司法獨立之範疇,無論該庭如何審理及判決,吾人均應依法膺服而認為法院秉持司法客觀公正。

或許有民眾或認為,最高法院該裁定(新聞稿)明明有提到:「犯罪應依法受制裁,天經地義,千萬不能苟且玩法,以免弄巧成拙。」但筆者也提醒觀察該段前後文也提到:「…以欺騙檢察官結案,反而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如果』判刑『定讞』,僅有入監執行一途。」請注意這邊的用語是相當謹慎的,也就是「尚未定讞呢?」況且怎知道二審怎麼判決?最高法院假設一下,固然值得欣喜,但仍要靜待判決結果有無宣告緩刑?也就是靜觀「翁男登載不實公文書案」上訴二審及三審後的定讞結果。

筆者夢中的一段記憶

「以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必屬巧合。」有天晚上,筆者作夢,夢到有段奇特的故事。話說,清代雍正王朝持有百官行述的任某猙獰大笑道:「烙跑?你做夢吧。我就是王法!我會緩刑啦!跟我鬥?」

又見夢中府城宣判:「另被告任某於本案裁判前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雖被告任某乃本案主導者,造成社會大眾對公權力執行之公正性觀感不佳,惟其前案之一年有期徒刑,業經大理寺裁定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自不能再對任某執行原先所處之徒刑,同時本府量處之刑未逾有期徒刑二年,自得宣告緩刑,併予敘明。」筆者嚇醒一身冷汗,果然青天在上,猶如明鏡。

很微妙的一段夢。換句話說,某案「如果」判刑併宣告「緩刑」定讞,萬一未卜先知,真不知道筆者作這個夢,會不會有身家或性命的危險?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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