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觀點:美艦康乃狄克號肇事逃逸行為可議

2021-10-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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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海狼級核動力攻擊潛艦康乃狄克號(SSN-22)。(資料照,美國海軍官網)

美軍海狼級核動力攻擊潛艦康乃狄克號(SSN-22)。(資料照,美國海軍官網)

美國海軍太平洋艦隊於10月7日以發布新聞稿方式,對外說明美國海軍核動力攻擊潛艦康乃狄克號(USS Connecticut)於10月2日在印太地區國際水域,於水下航行階段碰撞不明物體;依據該項聲明,吾人僅能確知下列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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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該艦人員並無危及生命之傷亡;其次是發布新聞時,該艦狀態安全穩定,其核動力推進系統與空間並未遭撞擊事件影響,並可維持完整戰力。再者就是該潛艦其餘部分損害狀況業已經過評估,美國海軍並未對外求援;最後就是聲稱該事件後續將進行調查。

「國際水域」須審慎解讀

由於此等聲明語焉不詳,再加上在本項海上事故案件曝光初始階段,媒體各顯神通到處打探小道消息,因此在報導時加上許多匿名來源所提供資訊,其中最受到各方矚目,但卻無法證實之資訊,就是由多家媒體同時轉述美國海軍匿名官員所稱,該項海事碰撞案件係發生在南海海域,因此更讓新聞熱度為此提升。

此外還包括美聯社(Associated Press)報導依據匿名官員指稱,該艦雖然無法確認與其真正撞擊物件,但卻可排除並非另艘潛艦。美國海軍學會新聞網(USNI News)亦引述未具名美國國防部官員發言,聲稱該艦是以「浮航」(on the surface)狀態駛返關島。此外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PR)報導時,亦是依據匿名美國官員放話,指稱該艦已抵達關島進港靠泊。  

不過在美國海軍新聞稿中所採用「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其實在國際法中並未加以定義,基本上就各方所認知,該辭語係指各沿海國內水與領海以外之其他海域,但許多政治評論者就誤以為此項用辭是與「公海」(high seas)完全相同,其實「國際水域」通常還會包括沿海國之毗連區、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棚,所以在解讀時,確實必須審慎注意此等用辭意涵之差異。  

美國海軍在發布新聞稿時,刻意選用國際水域,其實是經過精心選擇,此因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條規定:「 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儘管美國本身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員國,但其曾多次宣稱過其將遵從其中規章,所以美國海軍在發布新聞稿時,特別選用國際水域,而不是聲稱碰撞事件發生地點位於公海,其實就顯示出碰撞事件很有可能係位於某個沿海國之毗連區、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棚海域內,因此刻意不將此點破,保留未來解釋時獲得迴旋說明之空間。

美軍事發後,未能立即對外宣告

筆者就本次事件已經另行撰稿指出,美國海軍在事發後,未能立即對外宣告,並將發生事故地點詳細說明,就海上活動應相互通報妨礙航行危險之道德義務來說,確實是有可議之處。此外在事故發生後,未能盡最大努力,確認未對其他海洋活動對象產生生命危險與財物損害,僅確認本身安全無虞,就輕率地離開肇事海域,就航海道德來說,更是值得批評。

美國核動力航母喬治華盛頓號帶領的中日印艦隊。(美國海軍資料照)
美國核動力航母喬治華盛頓號帶領的中日印艦隊。(美國海軍資料照)

其實美國海軍就此紀錄並不算是太光彩,特別就潛艦本身所曾產生海事碰撞案件來說,更是存在過肇事逃逸之難堪歷史。

1981年4月9日美國海軍核動力戰略導彈潛艦喬治華盛頓號(USS George Washington)曾在東海公海海域與日本貨輪日昇丸(Nissho Maru)發生撞擊事件,儘管事件發生後喬治華盛頓號緊急上浮,透過目視確認日昇丸仍在行駛,因此自行決定駛離海上事故現場。但日昇丸很快就進水沉沒,船長與大副喪命,其餘船員落水後幸運地攀上救生艇,最後由日本海上自衛隊驅逐艦秋雲號(JDS Akigumo, DD-120)與青雲號(JDS Aogumo, DD-119)救起。

當時日本政府對於美艦在其領海周邊,透過潛航所執行之任務提出質疑,並且譴責美國海軍在事發後35個小時才發出肇事通報,因此讓雙方高層產生嚴重外交爭議,當時日本首相鈴木善幸正預備與美國總統雷根(Ronald Reagan)召開高峰會,華盛頓在權衡外交利益後,很快就由雷根總統與重量級官員公開就此事件致歉,並且承諾提出賠償,並再三向日本保證絕無核物質外洩產生汙染情事。

儘管如此,華府卻仍然拒絕向日本說明該艦當時所負責執行之任務內容,並且亦不願透露該艦在事故發生時,艦上是否裝載戰略核武導彈;其實就海上碰撞事故地理位置來說,顯然喬治華盛頓號巡航地點如此接近中國大陸,與其所能裝載戰略核武導彈射程對比,確實是啟人疑竇,但其真正任務意圖到現在還是無法完全確認。

雖然華府面對東京不滿,很乾脆地認錯道歉,但是當日昇丸上所承載貨物之中國大陸貨主出面索賠時,美國海軍所擺出嘴臉就馬上翻轉過來。只要細心尋找資料,就可以發現由中國大陸所出版《中國金融》雜誌1982年第22期,由程萬鑄所執筆,在該刊第37至39頁,以「評美國政府拒賠核潛艦撞沉我國貨物損失」為題之文稿,就可以確認美國海軍最初並不願賠償由日昇丸所承載貨物損失。

形勢比人強,華府還是會依然我行我素

但從後續亦是由相同作者在《中國金融》雜誌1983年第7期第38頁,以「美國核潛艦撞沉我貨物一案以我勝訴結束」為題之文稿內容,該案係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代表貨主,於1982年4月6日向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最後在1983年3月16日經過裁定才獲得勝訴。美國政府須立即賠償原告已確定索賠項目美金338萬元,而且剩餘追償項目等待核對索賠單據後還要加以解決。本案判決後美國政府當庭就交付美金338萬元支票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1981年4月9日美國海軍核動力戰略導彈潛艦喬治華盛頓號(USS George Washington)曾在東海公海海域與日本貨輪日昇丸(Nissho Maru)發生撞擊事件,貨主是中國
1981年4月9日美國海軍核動力戰略導彈潛艦喬治華盛頓號(USS George Washington)曾在東海公海海域與日本貨輪日昇丸(Nissho Maru)發生撞擊事件,貨主是中國人。(張競提供)

當年此項潛艦肇事逃逸脫離現場,最後導致美國政府被迫向船主國道歉,並且透過民事訴訟才願意賠償該貨輪所承載貨物貨主損失,並且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國際財經界密切關注,其中所涉及因素不但是對海事案件仲裁將會形成判例,更因為當時北京與華府才剛建立外交關係,美國海軍最初態度極度強硬,最後是中國大陸運用美國司法體系與規章,順利就法論法獲得勝訴,因此整個過程亦充滿政治意涵與外交意義。

國際社會相當現實,沒有實力就沒有地位,任何期待從他方所獲得之待遇,絕對不能仰賴他人所施捨之善意;所以美國潛艦康乃狄克號在肇事後,可以完全不顧國際基本法理與道義,不但不發出通報而且還駛離肇事海域,最後就算是發布新聞稿,亦是東躲西藏不願說出完整真相,如此遮掩反而讓各方更加懷疑,到底真正發生何種情事?但形勢比人強,華府還是會依然我行我素,強權雖然未見得就是正義,不過國際情勢中許多無奈議題,還是沒有辦法獲得合理結局。

*作者為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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