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應向丹麥學習超高加值能力 不是超短工時

2015-01-14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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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OECD報告也指出了,追求「工作與生活平衡」是當今社會的共同挑戰:想多生孩子的夫妻,往往為了工作打消念頭;想生很多孩子的夫妻,卻無力負擔。國民一旦無法取得「工作與生活平衡」,就會降低幸福感,影響國家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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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法定工時」不是社會福祉


到底縮短法定工時,是不是真的就是「國家的大幸福」、「勞工的大福祉」?


歐洲國家在1965 - 1995年歐洲「福利國家」政策期間的所採行的「法定工時」,固然與一般美國經濟制度的亞洲國家比較,相對較短;而且隨之其後,更曾經有過越來越發縮短的舉措現象,但是其背後所存有的一個極其核心關鍵理由,是歐洲社會的薪給制度,一直長期採行「時薪制」,根本就與亞洲遍行的「包月制」或美國「年薪制」之間,存在極大的經濟體制差異。


採「時薪制」作為計算薪酬基準,將「法定工時」予以「視時勢之不同」而時有拉長或時有縮短,其最主要決策準據,端看各該階段,國家社會的勞動市場供需情勢作為取決;1965 - 1995年歐洲「福利國家政策」期間之縮短工時,乃因為各該國家「失業率偏高」或「勞動供給過剩」或「勞動需求趨於收縮」,以致冀望採用「縮短工時方式」,以擠出更多工作機會,好讓沒有工作機會者來「共享」。


倘若臺灣也改採時薪制或周薪制‧‧‧‧


倘若在臺灣,從今天起也棄置「包月式薪給制」而改採歐美通行的「時薪制」或美國特有的「周薪制」,則可以積極推定,至少會產生兩個極其重大的效應:一是,對於「法定工時」的增減與多寡之變動,所產生的損害(成本)與得利(衍生之財務利益),對勞雇雙方都是等量均同之時,就應該不會像今天一樣,輒見有勞方或雇方之再繼續無限上綱,頻頻要求上下調整改變「法定工時」基線標準了;二是,依「時薪制」的工資酬勞機制,在亞洲國家社會就不再會有所謂「非典型工作」型態之爭議發生了;在歐洲,除了十年之前法國單獨存在的「剛性終生雇用法制」框限之下,(沙科吉總統期間已予廢除),乃有所謂「非典型工作」之爭議;否則「計時工」與「派遣工」都是今天歐美社會的常態典型,哪有類似今天臺灣社運抗爭的「非典型工作」存廢爭議?


丹麥重精機海產業的高「勞動」生產力


以目前臺灣人最為欽羨的丹麥為例。丹麥也曾經是,一個農漁經濟社會國家,但在1945年二戰之後,大力擴展「現代工業化」,洎自2006年以來,其重高工業占GDP比重,已然高達25%,農漁業祇占2%不到,與臺灣相去不遠;但其國家經濟總生產規模,實則祇達臺灣一半,然而平均每人GDP,高達45,000美元,則是臺灣的2.1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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