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弘輝觀點:台灣企業會因川普稅改出走嗎?

2018-02-1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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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川普稅改政策於去年在美國會通過。(資料照,美聯社)

美國總統川普稅改政策於去年在美國會通過。(資料照,美聯社)

2017年底通過的美國稅改方案,主要是修改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及遺產稅等,其將帶來甚麼影響?且我國近期亦進行所得稅法修改,兩者差異為何?

美國川普總統在選前強調讓美國經濟復甦、讓美國製造業回美國投資,以及增加美國公民就業機會,要達成此經濟復甦之政見有許多配套措施,其中有一項是稅制改革,川普總統所主導的美國稅改方案在美國國會於2017年年底通過,其所改革的幅度為近年來所罕見,本文擬先介紹新舊稅法之修改及背後相關的政策意涵,並比較台灣及美國稅改的差異,以及對於其他相關議題之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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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美國稅改

美國此次稅改主要是修改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及遺產稅等,茲將相關重要修改內容整理於表1及表2。

總體來說,個人所得稅稅率雖然下降額度不大,但整體標準扣除額及一些扣除額皆有增加,美國稅改在個人部分強調會讓各階層均感到略有減稅的效果,但由於最低稅負的免稅金額門檻上修,故過去繳交大額最低稅負個人稅的富人可以受惠甚多。

美國的遺產稅免稅額度原為$5,490,000,但在2018至2025年底的這段期間將免稅額度提高1倍,對於富人相對有利。

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最大的改革是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平均35%降至21%,此項降稅效果非常的大。讓美國企業及外國企業有強烈誘因能增加投資美國的金額。

表1:美國個人所得稅稅改內容簡要。(作者整理)
表1:美國個人所得稅稅改內容簡要。(作者整理)
表2:美國企業稅稅改內容簡要。(作者整理)
表2:美國企業稅稅改內容簡要。(作者整理)

我國稅改方針

台灣剛好也在最近進行所得稅法大幅修正,台灣的所得稅修正條文在2018年1月18日三讀通過,此次台灣稅改由於受到台灣經濟政策影響,所以修改的方向和美國不盡相同。

我國政府為能留才攬才,將所得稅最高稅率由45%降為40%,台灣最高稅率的降稅原因和美國想要提振經濟的原因不太相同,但兩國的最高稅率相差不大,台灣最高為40%,美國乍看之下最高稅率為37%(這只是聯邦所得稅而已),但讀者須注意,美國大多數的州有課徵州所得稅,最低為0%,最高為13.3%,但台灣卻沒有課徵地方綜合所得稅的問題,所以美國富人全部適用聯邦加上州所得稅常常可能還是會比台灣富人來得高。

另一方面,為了要拉低內外資稅率的差距,將外資匯出盈餘之扣繳稅由20%調升1個百分點至21%,但筆者的淺見認為台灣的稅制在稅改後仍存在內外資稅率差距過大的問題,內資最高稅率為40%,外資匯出扣繳稅為21%,內外資稅率差距仍高達19%。反觀美國的個人稅最高稅率為37%,股利匯出扣繳稅率為30%,內外資稅率差異較台灣少了許多,所以在台灣會一直有「聽聞」假外資的情形發生,筆者在此悲觀地認為此次台灣稅改仍無法有效用租稅手段解決假外資現象。

美國沒有兩稅合一制度(企業所繳的所得稅可抵繳股東個人所得稅),台灣此次稅改會把實施了20年的兩稅合一制度廢除,換言之,台灣和美國在稅改後都沒有兩稅合一制度。但要注意的是,1998年台灣實施兩稅合一時,為了怕企業故意不分配盈餘而增訂所得稅法第66條之9針對未分配盈餘課徵10%所得稅,

因而廢除兩稅合一制度,但仍維持未分配盈餘稅,只是稅率由10%降至5%,筆者認為未分配盈餘稅是目前台灣所得稅制所遺留下來的「盲腸」,既然廢除兩稅合一,還留下未分配盈餘稅來影響企業分配盈餘之決策,違反租稅中立性。

此次台灣稅改亦強調能讓全民感受到稅改利益,所以會將部分扣除額提高,例如(以下之舊法原扣除額的資訊係採用財政部於 2017年底公布的資訊為準):

A.標準扣除額由新台幣 90,000元提高到120,000元。

B.薪資特別扣除額由新台幣128,000元提高到2,000,000元。

C.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新台幣128,000元提高到200,000元。

D.幼兒扣除額由新台幣25,000元提高到120,000元。

台灣由於過去數年來營所稅稅率相對於許多國家低許多,故此次稅改將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然而,應特別注意的是,台灣並沒有地方營所稅這種制度,但美國有州企業所得稅制度。

台灣稅改沒有仿照美國稅改針對企業一次性匯回盈餘給予租稅大赦型優惠,台灣過去的稅制會導致企業海外盈餘匯回台灣便會課徵17%營所稅,企業匯出台灣投資多把盈餘放在境外不匯回台灣,雖然目前已通過所得稅法的國外受控公司及實質管理處所條款針對這種現象加以防杜(所得稅法第43之3及43之4條),但尚未經行政院實施。

我國與美國的稅改差異

另外在2009年之前,台灣的遺產稅稅率高達 50%,故許多富人會將個人資產放在境外而不匯回台灣,民間近來雖然一直希望財政部能針對過去台灣個人在海外未合法報稅的海外所得及大陸所得進行一次性匯回資金之租稅大赦,

但財政部均拒絕修法,原因是台灣一直以來都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租稅大赦規定(逃漏稅在稅務機關立案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補繳稅可免罰且免除刑事責任之條款),而美國沒有這種常態性的租稅大赦條款,這點之差異也值得注意之。

美國稅改實施後,企業所得稅稅率由35%降到21%,但台灣的營所稅稅率預計由17%調升至20%,會不會導致台灣企業因為美國稅改而大規模外移到美國?

筆者看法:不會。一般台灣民眾對於美國稅務規定相對陌生,美國這次稅改只有將聯邦稅稅率降低,台灣廠商若至美國設立子公司,仍有以下額外幾個租稅項目導致在美投資稅負會比在台灣投資高出許多:

1.各州課徵州所得稅:以筆者以前外派過的波士頓為例,該州為麻州(Massachusetts),州企業所得稅稅率為8%,另外,美國和許多國家簽訂的國際租稅協定之稅捐減免優惠僅適用於聯邦所得稅,州所得稅不適用這些租稅協定優惠,這一點相信絕大多數非美國稅務專業人士不知此規則。

2.在美台灣子公司的股利匯出匯率高達 30%,在這波稅改未做任何修改,而且台美並沒有簽定租稅協定來針對此稅負做降稅措施。

美國稅改是最近多年來美國最大的租稅改革,其相關深度分析需要對美國整體稅制極為熟悉,以及對於此次美國稅改其背後所隱含之政策宣示加以了解,方能做出具深度的分析,本文嘗試著對美國稅改做出分析,並對照台灣最近的稅改措施做出深度比較,以期給讀者最完整的全面性比較。

*本文作者為明達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具台灣與美國會計師資格。本文經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8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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