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紹樑觀點:公司法不應承載太多其他政策任務

2018-02-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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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將處理「公司法」修正草案。(資料照,顏麟宇攝)

立法院新會期將處理「公司法」修正草案。(資料照,顏麟宇攝)

公司法是企業法制的核心。金融業要了解公司客戶,自身多半也是公司,必須熟悉公司法,包括最近行政院拍板的公司法修正草案(見劉紹樑,健全公司法制的崎嶇之路,本刊第90期,2017年6月號,22-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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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統大選時,這部十分技術性的財經法上綱到宣示以興利為修正主軸。而全盤修正產官學委員會的強力運作與內部折衝,也動見觀瞻。暫不論過程多麼崎嶇與艱辛,金融界會比較關切有哪些改進,本文即評述較具金融性的修正。

部分媒體因涉150多個條文,稱之為大翻修,政府反倒已不再主張全盤修正。全盤修正其實知易行難,修法主軸會因此搖擺,撰擬草案就也像做實驗。這也不奇怪,我國公司法像披了法律外衣的財經政策,深具「產業政策法典化」的特色。如政策要與時調整,當然也就反映於公司法的修正。

草案中有許多財經技術面的改進,但美中不足者是有些修正比較枝節,或規範罕見的異象;雖有亡羊補牢,但也有因噎廢食。有些亟待的變革則只加例外而妥協,未觸及核心;一些則因延宕過久,實務上已繞道,修正未必立竿見影。有些修正乍看平凡無奇,但因打通任督二脈,反倒引出邏輯問題。

舉例:一旦股份有限公司可免印製股票,就會與有限公司無異。既如此,那是否仍高度監理,而不是鬆綁,而與有限公司一樣低度管理?或許應該用這種政策邏輯來檢證法規架構。

公司法上有一些規定猶如智齒,可以拔除,但不會因此長進,因修正實益有限。如擬放寬轉投資的限制,實則20年前即得以章程排除!又如擬允許股東表決權契約,但企業併購法早於2002年即已處理。而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雖貽笑大方,但大致上不痛不癢。

另有一些翻修是多年前的舊議。如公司資金不得貸放他人的限制,早在20年前即擬放寬,但因財經兩部的意見喬不攏,即便當時行政院有意推動融資公司,最後無疾而終。

公司法本次修法 意在推動產業政策

部分媒體揣測這次擬放寬係為鼓勵金控旗下AMC資產處理公司跨入都市更新的領域。如是,這也無可厚非,但實與20年前並無不同,都已超越公司法,而是意在推動產業政策。

資金貸放他人的限制本係廁身於公司法的「外星人條款」。它其實是金融政策,藉此限制側面促使潛在借戶回流到銀行,而非向坊間的融資公司借錢。準此,這次修法預示新的實驗,亦即新的金融政策:打開這個水閘,促成業者推動都更。

但低水閘亦可適用於他人,如金融科技(即FinTech)業者。它們也會是「非銀行的銀行業者」,即國外所謂 nonbank bank,因科技已顛覆產業。這恰如當年洗衣粉以「非肥皂」之名,顛覆偏好傳統肥皂塊的習慣。

但放寬資金貸放限制的實驗不同於稍早通過的金融監理沙盒法案,不只因它是建置在公司法的法典內,而因它比金融沙盒更為隱諱,更屬虛擬!

科學實驗涉及未知性,而政策的實證研究上也有「出現不可逆料結果之定律」(The law of unintended consequences)。金融沙盒的機制足以檢證概念與執行層次的可行性,如 proof of concept與proof of execution,此為公司法上所無。所以,未來的挑戰在於是否真的會出現不可逆料之結果。

公司法不應承載太多其他政策

在1980年代後期才剛解嚴的台灣,因為銀根氾濫,縱有公司資金貸放他人的限制(那時還有刑責),仍出現鴻源、龍祥等向社會大眾吸金的機構,尤其是「低端人口」,如退伍老兵受害最多,因而引發金融動盪及大幅破產。也因此,銀行法原本只規範銀行,但後來也特別制訂了一個外星人條款,連非銀行也管,禁止它們吸收存款。

公司法宜維持技術專業,而不應承載太多其他政策,所以資金限制宜合理鬆綁,但80年代的前車之鑑,仍值得注意。

草案中最有新意者是首度引進股份無面額制度,以期促進更多新創事業,並帶動經濟轉型。長久以來,台灣的法令誤以為企業的價值顯現在股份面額,但它也是沒有意義的智齒:績優股如廣達公司者,對比誆騙者如博達公司等,兩者往往都用每股10元的面額,但淨值與市值則有天壤之別。

在過去10年,公司法法制歷經廢止最低實收資本,以及開放境外公司以F股在台掛牌等重大變革,可見源於大陸法系的設計瑕疵已愈現疲態,甚至年輕創業家的新創事業也輒改設為境外公司。情勢逼人,近年乃出現所謂「閉鎖公司法」的折衷式改革。

資本結構是公司的基礎,想折衷就會行不通。

採取無面額制是邁出正確第一步的改革。但國外仍有重要的配套,無論有無面額,都不登記資本,亦不驗資,以免反致公司財務實況失真。但我國則仍仰賴資本登記,甚至因應資本變動,還一併規範資本公積的用途。但無面額公司未來將不復享有資本公積,如仍依古法做減、增資以進行財務重建,可能法規與現實會不搭調。因此,只憑無面額的一條規定,面對資本的各種可能變動,也好像在做實驗。

其他更深具實驗性的修正是大幅增加公司的公共性,這也異於國際。作為憲法上的民間結社與經濟上的私法人,對公司可責成守法,並誠實納稅,本不必多求。

不過,草案開宗明義就要求公司「遵守倫理規範」,並鼓勵公司從事「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及「善盡社會責任」。本法也首次規範公司治理人員,應係強制設立公司祕書的伏筆。

對於未公開發行或小規模的公司,這些新規定或許會有些沉重。

集體智慧齊防公司法變調

我們都舉雙手贊成倫理規範、企業社會責任、公共利益和公司治理。但問題是:它們都只是訴諸道德情操的不確定社會概念,在民主社會允宜見仁見智。在國外,它們只是「軟規範」(即soft law)而已,絕非法律規定。

最近,蘋果等外國高科技公司被激進股東要求限制孩童使用手機時間,它們迄今多半置之不理,讓市場評斷。這類倫理爭議如將來發生在台灣,可就麻煩了。

因一旦入法,政府就須解釋什麼是道德,也就極易陷入「管理眾人之事」的深水區。這樣修公司法猶如擁抱政治,而公司法旨在促進投資,故這項修正似非促進經濟發展之必要!如說這些新規定意在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正途是修定證券交易法,而非借道公司法,擴大打擊面。如便宜行事,公司法法制只會更加紊亂。

實驗莫大於引起質變,如規範實質受益人,可能將公司法蟬變為反洗錢法!

公司法會變調,並非危言聳聽,最有名之例是德國:長期由勞工董事主導董事會,故國際間學者認為德國的公司法已變成勞動法規。

在國際上,G20的確於2014年訴求企業組織最終所有權人的透明化;歐盟也有普遍立法的趨勢。英國已有電子化的揭露平台;加拿大因設立公司甚為方便,反被不肖份子利用來「雪洗」(即snow-wash)黑錢,最近還登上《經濟學人》雜誌。

加以兆豐金控在美申報缺失受到嚴懲,更是雪上加霜。在此氛圍之下,適巧碰上公司法修正,使它意外成為搶救台灣金融界國際聲譽的救生圈。

假設台灣所有公司都可能洗錢,將近700,000家公司每月都查報大股東或內部人,社會成本極鉅。授權排除申報,裁量依據為何?實質受益人的定義乍看廣於國外,但執行時如流於形式,只查核某層次,有何意義?這些複雜議題都是反洗錢法制的領域,非單純公司登記制度之所長!

對比財政部為落實稅捐稽徵法而自建資料中心,未借道公司法或經濟部。為反洗錢申報,固可追查實質受益人,但應修訂反洗錢法,而非公司法,否則是否對部會、法典、甚至民刑的分際,進行重大實驗?

公司法修正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沾上一些特殊的色彩,是否會把公司法帶入實驗區?如何回歸技術性財經主軸,端視集體智慧。

*作者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資深副總經理、中華開發創投公司董事長。本文經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8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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