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羅生門─由法官偷拍案件觀察

2021-10-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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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法官為了證明「同仁婚外情」,再次偷拍蒐證?

以下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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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甲女與乙男非屬婚外情一事仍有存疑,為瞭解甲女與乙男之交往情況,於(6月17日)趁甲女開庭及其餘2名同辦公室法官各因開庭或休假而不在刑○○法官室之際,再次進入甲女之OA辦公區域。

2.利用甲女座位電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視窗為未關閉之顯示狀態,未經甲女之同意,使用甲女座位電腦之滑鼠而無故檢視甲女座位電腦內之通訊軟體LINE顯示之甲女與乙男間對話紀錄。

3.同時以手機拍攝乙男與甲女於109(2020)年6月17日上午11時1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22分許止之期間內非公開LINE對話紀錄共21張,而以此方式竊錄取得甲女非公開之談話。

4.後經甲女於同日檢視微型攝影機之攝錄影像而查悉上情。」(該段有很多細節,有興趣可以自行推敲)

法律人的諜對諜?

「這是場諜對諜吧?」筆者想。還是曾姓女法官在院長約談後(知悉被偷拍之後),還大剌剌的不將螢幕上鎖?或應將電腦設保護,以及離開時關機?以曾法官架設攝影機以觀,顯然就是「等待蔡法官來偷拍」。

內行人看門道,原因有二:「曾女已遭約談,為何還要蒐證?」桃院邱院長自然不會抖出「誰告密或(偷)拍照」,這是對告密者的天然保護?但請注意,蔡法官偷拍就是不對。回頭審酌「若假設今天曾姓女法官確實有婚外情」,那這筆糊塗帳怎算?筆者還是認為「偷拍違法侵犯他人隱私不對」。但司法行政監督的邱院長怎想?可是會抖出蔡法官,這也是為何曾法官要蒐證的原因,請大家想想即明。

「無證據提告?」這點更明白,當知悉被偷拍或竊錄,然後本案明明邱院長知悉舉發者,或當然可以改稱「匿名舉報(不知信件來源)」,可笑的是誰可以進到法官私人辦公室拍照,難道是技術驚人的駭客?

省思本案之司法價值:本案法官對法官的判決中3段珍貴內容:

1.告訴人(曾姓女法官):請求對被告加重其刑(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桃院駁回,理由:「被告(蔡法官)行為時雖為法官而屬公務員,惟其2次犯行並未假借法官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自難認其犯罪行為與其法官身分有直接關連。」

2.桃院看法:被告有罪。

理由:「嚴重侵害他人之隱私,而屬知法犯法、破壞司法信譽之情形,顯見被告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另述及「(事實欄一)本院審理中編纂上開卸責之詞」,細部請參考該案判決)

3.被告(蔡法官):請求緩刑。(辯稱部分省略)

桃院駁回,理由:「被告雖請求本院宣告緩刑云云。……一再供稱告訴人電腦並未安裝螢幕保護程式,是告訴人之電腦發出LINE訊息聲,才會抬頭觀視,進而操作告訴人座位電腦之滑鼠,瀏覽告訴人與他人之私人對話,最終為本件竊錄之犯行,然其說法並不可採,業經本院指駁如前,實難認其有徹底悔悟之心。」

以上3段內容,懇請省思如果角色對換,若「法官(們)」自己判呢?可能結果完全不同,而且各有理由,望之必然成理,「但符合良心及公平正義?」。該案斲傷司法至深,可言毀司法清譽於一旦,此部分筆者不願談太多,但可建議深思或藉此醒悟本案凸顯了許多層面及荒謬,乃至荒腔走板的司法陰影,或當「釣魚及願者上鉤?」或「司法羅生門」以及「昔日青天,今日二度偷拍侵犯隱私且難認悔悟?」豈不愧對長年坐於高堂上法袍之青天鑲邊?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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