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專欄:我國監理沙盒法律面臨的挑戰

2018-02-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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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在2017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也讓台灣成為第一個推行「監理沙盒」制度的成文法國家。圖為2017年12月立法院舉行第四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於《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審查時發言。(資料照,顏麟宇攝)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在2017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也讓台灣成為第一個推行「監理沙盒」制度的成文法國家。圖為2017年12月立法院舉行第四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於《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審查時發言。(資料照,顏麟宇攝)

2018年1月31日公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即俗稱「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法律」,台灣成為第一個推行監理沙盒制度的成文法國家。通過此一法律,展現政府在發展金融科技(FinTech)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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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監理沙盒」,是讓FinTech業者可以在一定範圍的環境下暫時豁免既有法規的適用,得以測試新產品、服務乃至於商業模式,並與監理單位高度互動、合作,共同解決在測試過程中所發現或產生的監理與法制面的問題。比國外制度更佳的是,我國監理沙盒法律提供FinTech業者最長可達3年的實驗期間,營造友善的業務發展環境。

新制訂的監理沙盒法律,涵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申請、審查、監督及管理、消費者保護相關程序,以及實驗期間法令調整與法律責任排除等內容。只要涉及金融業務創新的業者,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擬具包括資金來源說明、安全控管作業說明等的創新實驗計畫,向金管會提出申請,由金管會在受理後60日內決定是否准予實驗。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可申請延長6個月,但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最長為3年。此外,對於「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權益」的業務,主管機關將檢討研修相關法規,並提供業者創業協助。

在通過監理沙盒法律前,過去縱使已經在國外發展出的Fintech業務,業者於國內開辦時,仍須擔心因違反我國的金融法規,而遭到刑事或行政處罰,尤其我國金融法規向來嚴謹,分業立法且採正面表列方式,對於未經核准經營的新形態金融業務或籌資行為,即有可能觸犯銀行法、證券交易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等各種金融法規,讓業者陷入高度風險。本條例對於參與沙盒實驗的業者排除許多現行金融法規的刑事責任,讓業者得以加速創新並拓展業務。

紐約證券交易所(美聯社)
在通過監理沙盒法律前,過去縱使已經在國外發展出的Fintech業務,業者於國內開辦時,仍須擔心因違反我國的金融法規,而遭到刑事或行政處罰,尤其我國金融法規向來嚴謹,對於未經核准經營的新形態金融業務或籌資行為,即有可能觸犯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各種金融法規,讓業者陷入高度風險。(資料照,美聯社)

此外,我國長期以來對於金融業務多採取專營制度,最多允許由不同金融業者互相兼營(例如:由銀行業兼營信託、投顧、電子支付機構),並不允許非金融業者兼營金融業務。且金融業須符合相當高的門檻,始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然而,在行動裝置普及、人工智慧、網際網路等各種創新業務模式快速發展下,許多非傳統金融業的業者所發展出的金融相關業務,是否均需要專營或適用與金融業相同的高資本及業務限制?從普惠金融的觀點並不妥當。舉例而言,就跨國支付與跨國匯兌,各國已發展出各種線上匯兌的便利方式,例如:採用區塊鏈技術提領;此外,由社群業者經營的小額資金傳輸甚至比銀行便利,可以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者成本,進而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但現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仍有專營、高資本的相關限制,不利於業者開展業務,如可適用監理沙盒,將可先行驗證相關業務的可行性。

監理沙盒法律對創新的金融科技業者帶來了曙光,政府展現鼓勵FinTech又兼顧消費者保護的態度,但法規鬆嚴間的標準為何,如何取得業務發展、市場秩序維護與消費者保護的平衡點,仍有待調和。以下就法律面提出沙盒實驗應注意的問題:

一、創新實驗結束後,倘未完成修法,仍須受到原先金融法令的規範

本條例雖明定創新實驗結束後,主管機關如認為有修正法律的必要,應提出修法草案,但實驗結束後若未能完成修法,業者即須回歸適用一般金融法令。且縱使主管機關已提出修法草案,其內容是否符合業者想像、立法程序是否會受到障礙,將影響業者參與的意願。因此,如何儘早凝聚修法共識,應是重要的課題。

二、進入創新實驗的成本過高、商業模式被公開

業者申請進入創新實驗所須準備的計劃多達14項文件,同時也會揭露相關的商業資訊。業者若要提出申請,必須考量將要投入的成本,以及商業秘密保護的問題。

三、在監管單位及業者的關係上,進行平等及協力合作

本條例實際執行時,主管機關若僅站在監理者的角度,要求業者在實驗期間完全遵照監理機關預設的規範而沒有彈性調整的空間,可能使這套制度淪為另一項金融業的特許執照,無法達到監理沙盒制度中使監理機關瞭解新創業務的內容,進而調整現行監理措施的精神。如何建立監理者與創新者間的合作機制,需要雙方誠意有效的溝通。

四、沙盒實驗範圍僅限於金融業務

我國監理沙盒法律是以金融業務為出發,主管機關為金管會,然而各種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並非僅侷限在金融領域,監理沙盒的觀念應進一步跨大至醫療衛服、交通等不同領域,擴大沙盒實驗範圍,才能全面協助新創業者,強化產業競爭力。

在全球化競爭下,政府應更有效率地提供新創業者發展的法規環境,畢竟等到各國均已發展新型態的金融服務模式時,台灣的金融產業將失去競爭力。監理沙盒法律預計在今年第二季上路,目前子法及推行細節仍有許多討論的空間,有待業者與金融監理機關共同努力建置,思考上,應考慮導入各種金融執照的分級制度,並在法律上增加授權主管機關得豁免業務登記或核准的權利,增加法規適用的彈性。期待藉監理沙盒法律的誕生,檢視現行金融法令規範,調整傳統監理正面表列事前核准的思維,制定符合科技發展的規範標準普惠金融發展。

*作者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金融科技發展與法律》一書共同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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