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後竟能修改近半合約工項! 台北燈節「三大問題」添柯市府標案惡例

2018-02-0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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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質疑的是,市府否決了槮凌的圖樣至少3次,廠商因此先購入的百萬燈泡得自行吸收,市府仍執意另招廠商設計,於上月25日決標後,短短的5個工作天內,北市府就與廠商火速跑完委員評選會、議價議約,廠商並快速地從0開始設計堤燈樣式、市府圖案審核滿意、產品列印、產品記者會發布(2/2),速度之快,不無可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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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北市府棄原廠商槮凌設計的小提燈3-4次,將小提燈另對外公開招標,1/25截止投標並開標,5個工作天就能跑完委員評選會、議價議約,新得標廠商從0開始設計堤燈樣式、市府審核滿意、產品列印、產品記者會發布(2/2),速度之快,不無可議之處。(王彥喬翻攝)
圖說:北市府棄原廠商槮凌設計的小提燈3-4次,將小提燈另對外公開招標,1/25截止投標並開標,5個工作天就能跑完委員評選會、議價議約,新得標廠商從0開始設計堤燈樣式、市府審核滿意、產品列印、產品記者會發布(2/2),速度之快,不無可議之處。(王彥喬翻攝)

問題二:得標後再修改近半合約工項 對其他潛在廠商構成「不公平競爭」

早在1月17日由柯P親自出馬遊說槮凌簽約的前2天(1月15日),觀傳局便已將「小提燈」與另一「西門町裝置案」公開上網招標,但這兩項卻依舊出現在17日簽的約中,就邏輯上言,相當詭異:若無市府與槮凌的「簽約」,何來「修約」?若無「修約」,如何能夠將要修掉的部分,先一步對外公開招標?

更甚者,北市府在槮凌得標後,又修改包括「小提燈」480萬、「西門街區裝置」480萬及「遊行」1000萬,將這三筆總額近2000萬的工作內容切出,已佔原金額4050萬元中的1/2,換言之,簽約後再來更改多達1/2的工項,顯已對潛在投資廠商構成不公平競爭,有違反《採購法》第6條的「公平合理」,及「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大原則。

20180202-「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提起提燈。(甘岱民攝)
20180202-「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提起提燈。(甘岱民攝)

 

 

此一受注目的惡例一出,也恐引發後續與市府合作的廠商,都思考可以先把標案「騙」到手,再來慢慢把不想做的「修」掉的僥倖風氣,也恐引發有心人對標案上下其手。而經詢一位熟悉標案人士表示,一般的評選標案,在決標得出廠商後,雖會經過「議價」的過程,但很少聽聞可以議「工項」者,即決標後很少變動廠商要從事的工作內容。

陳思宇回應表示,當政府發現廠商進度有問題,或所做已與服務建議書中的內容不合,依約可「減項減價」處理,否則兩敗俱傷。

20180202-「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觀傳局局長陳思宇。(甘岱民攝)
20180202-「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觀傳局局長陳思宇。(甘岱民攝)

工程會表示,雙方應就契約合意下執行,依照決標條件履約,若政府機關要變更契約,必須要探討原因,採購法雖沒有先決條件規範,但在機關自主裁量時,也應兼顧公平的大原則為之。

問題三:當初得標的加分項目消失 廠商依舊有資格承攬? 觀傳局:資料涉廠商機密不能提供

根據副市長陳景峻接受《上報》訪問時的說法,「(槮凌)公司所提出的「服務建議書」中就自行載明要由「紙風車」來負責燈節的遊行」,北市府也表示:「槮凌公司可以得標的重點在於他在投標時,提出的『服務建議書』中明確表示,會由「紙風車」來負責燈節遊行,因去年燈節紙風車的表現讓市府極為滿意,因此槮凌提出可以找『紙風車』合作,並負責遊行一案,此一合作對象為槮凌大大加分」。

換言之,槮凌此次能得標,是因拉了「紙風車劇團」參與,才能高分得標,紙風車現已公開宣布收手,槮凌是否在評選分數上依舊高於當時的另家廠商「尹石」公司?由槮凌繼續承作的理由還在嗎?若扣掉紙風車因素,分數無尹石高,則在行政程序上,應由第二順位遞補?或廢標,改重新招標? 在這方面,觀傳局以涉及廠商機密為由,不能透露評選分數,也表示,決標就相當於得標。

工程會則表示,過去也確實發生過多起採購中類似有疑義的案子,採購法中沒有規範到這麼細節,機關對此有裁量權,工程會也說,評委撰寫的「總分表」非機密,委員個別就廠商的每一細項條件評分,則確為機密,未來,採購申訴委員會與政風處介入調查此案時,都擁有調閱資料權,只看首長要不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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