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後竟能修改近半合約工項! 台北燈節「三大問題」添柯市府標案惡例

2018-02-0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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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燈節爭議不斷,連小提燈由市府另找廠商,恐怕也涉及不公平競爭問題,圖為「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陳景峻、陳思宇等人與左左右右合照。(甘岱民攝)

台北燈節爭議不斷,連小提燈由市府另找廠商,恐怕也涉及不公平競爭問題,圖為「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陳景峻、陳思宇等人與左左右右合照。(甘岱民攝)

台北燈節標案爆出爭議,市長柯文哲第一時間表示不知情,副市長陳景峻則透過媒體表示自己被高層「倒打一耙」。觀傳局與得標廠商槮凌已於17日與局長陳思宇用印完成,然而,過程中仍有諸多疑點,經《風傳媒》記者再度調查並比對合約、招標文件等,及市府各級官員說法,4050萬元中竟有高達2000萬的半數工項遭切出,構成不公平競爭;市府棄原槮凌的提燈圖樣至少3次,卻能火速在5天內就與新廠商完成評選、議價議約、設計、審核、產品列印、成品發布;且當初得標的加分項目紙風車已消失,槮凌繼續承攬的正當性等問題,都可能引發柯市府違反《採購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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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北市棄原廠提燈設計3次 竟能與新廠商5天完成評選、議價議約、成品發布

台北燈節標案,在前任局長簡余晏離職、新任陳思宇接任後,終於在1月17日,由陳思宇及槮凌負責人汪俊廷用印,北市府於此時,稱「遊行」與「小提燈」會從主標案中切出,遊行因「紙風車劇團」不玩了,改市府自辦,「小提燈設計製作」另招標,觀傳局受訪時也承諾,會將相關經費從4050萬元中扣出,不再「統包」給予槮凌。

然而,經查,在「2018臺北燈節勞務採購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章節中,依舊將「小提燈設計製作」列為槮凌應承作項目,此外,契約中明白指出,承作項目要參照燈節標案一開始公告時的「需求規範」,記者循線翻閱「需求規範」書,當中有「花車踩街遊行活動」項目。

圖說:在「2018臺北燈節勞務採購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章節中,依舊將「小提燈設計製作」列為槮凌應承作項目。(王彥喬翻攝).png
圖說:在「2018臺北燈節勞務採購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章節中,依舊將「小提燈設計製作」列為槮凌應承作項目。(王彥喬翻攝)

 

圖說:北市府對外承諾要將遊行自辦,但在「需求規範」書中,依舊有「花車踩街遊行活動」項目。(王彥喬翻攝).jpg
圖說:北市府對外承諾要將遊行自辦,但在「需求規範」書中,依舊有「花車踩街遊行活動」項目。(王彥喬翻攝)

同時,在經費部分,4050萬元的原定費用,更是一毛不少。細查,柯市府不但保留了後續擴充預算金額3450萬元的空間(即4050萬用完還可加錢),廠商也能自行以燈節名義對外募款。換言之,在17日簽署的雙邊合約中,整個台北燈節的活動,北市府在今年給了廠商7500萬(4050+3450)的空間,較2017年的4827萬(本額1500萬+擴充3327萬),整整多了2673萬元。

記者就此詢問採購主管機關工程會意見,工程會表示,任何的採購發包都應兼顧公平性,變更契約需有原因考量,機關也應對外說明原因為何。

觀傳局長陳思宇被問到非要將小提燈另招標的原因?她表示,小提燈是因槮凌所提樣式不符合市府需求,且期程緊迫,因此,依照契約中的第8條7、8款,機關於履約中,若可預見履約瑕疵,得「使第三人改善」並「減價」為之。

圖說:陳思宇表示,小提燈是因槮凌所提樣式不符合市府需求,且期程緊迫,因此,依照契約中的第8條7、8款,機關於履約中,若可預見履約瑕疵,得「使第三人改善」並「減價」為之。(王彥喬翻攝).png
圖說:陳思宇表示,小提燈是因槮凌所提樣式不符合市府需求,且期程緊迫,因此,依照契約中的第8條7、8款,機關於履約中,若可預見履約瑕疵,得「使第三人改善」並「減價」為之。(王彥喬翻攝)

不過,對於「履約瑕疵」如何認定?有什麼理由非要棄原廠商另覓?副市長陳景峻受訪表示,觀傳局收到槮凌遞交的繪圖共3-4次,認為畫得不像「狗」、不夠喜氣,委員會審查也不過,因此決定切出。

今人質疑的是,市府否決了槮凌的圖樣至少3次,廠商因此先購入的百萬燈泡得自行吸收,市府仍執意另招廠商設計,於上月25日決標後,短短的5個工作天內,北市府就與廠商火速跑完委員評選會、議價議約,廠商並快速地從0開始設計堤燈樣式、市府圖案審核滿意、產品列印、產品記者會發布(2/2),速度之快,不無可議處。

圖說:北市府棄原廠商槮凌設計的小提燈3-4次,將小提燈另對外公開招標,1/25截止投標並開標,5個工作天就能跑完委員評選會、議價議約,新得標廠商從0開始設計堤燈樣式、市府審核滿意、產品列印、產品記者會發布(2/2),速度之快,不無可議之處。(王彥喬翻攝)
圖說:北市府棄原廠商槮凌設計的小提燈3-4次,將小提燈另對外公開招標,1/25截止投標並開標,5個工作天就能跑完委員評選會、議價議約,新得標廠商從0開始設計堤燈樣式、市府審核滿意、產品列印、產品記者會發布(2/2),速度之快,不無可議之處。(王彥喬翻攝)

問題二:得標後再修改近半合約工項 對其他潛在廠商構成「不公平競爭」

早在1月17日由柯P親自出馬遊說槮凌簽約的前2天(1月15日),觀傳局便已將「小提燈」與另一「西門町裝置案」公開上網招標,但這兩項卻依舊出現在17日簽的約中,就邏輯上言,相當詭異:若無市府與槮凌的「簽約」,何來「修約」?若無「修約」,如何能夠將要修掉的部分,先一步對外公開招標?

更甚者,北市府在槮凌得標後,又修改包括「小提燈」480萬、「西門街區裝置」480萬及「遊行」1000萬,將這三筆總額近2000萬的工作內容切出,已佔原金額4050萬元中的1/2,換言之,簽約後再來更改多達1/2的工項,顯已對潛在投資廠商構成不公平競爭,有違反《採購法》第6條的「公平合理」,及「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大原則。

20180202-「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提起提燈。(甘岱民攝)
20180202-「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提起提燈。(甘岱民攝)

 

 

此一受注目的惡例一出,也恐引發後續與市府合作的廠商,都思考可以先把標案「騙」到手,再來慢慢把不想做的「修」掉的僥倖風氣,也恐引發有心人對標案上下其手。而經詢一位熟悉標案人士表示,一般的評選標案,在決標得出廠商後,雖會經過「議價」的過程,但很少聽聞可以議「工項」者,即決標後很少變動廠商要從事的工作內容。

陳思宇回應表示,當政府發現廠商進度有問題,或所做已與服務建議書中的內容不合,依約可「減項減價」處理,否則兩敗俱傷。

20180202-「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觀傳局局長陳思宇。(甘岱民攝)
20180202-「台北燈節首發小提燈」記者會,觀傳局局長陳思宇。(甘岱民攝)

工程會表示,雙方應就契約合意下執行,依照決標條件履約,若政府機關要變更契約,必須要探討原因,採購法雖沒有先決條件規範,但在機關自主裁量時,也應兼顧公平的大原則為之。

問題三:當初得標的加分項目消失 廠商依舊有資格承攬? 觀傳局:資料涉廠商機密不能提供

根據副市長陳景峻接受《上報》訪問時的說法,「(槮凌)公司所提出的「服務建議書」中就自行載明要由「紙風車」來負責燈節的遊行」,北市府也表示:「槮凌公司可以得標的重點在於他在投標時,提出的『服務建議書』中明確表示,會由「紙風車」來負責燈節遊行,因去年燈節紙風車的表現讓市府極為滿意,因此槮凌提出可以找『紙風車』合作,並負責遊行一案,此一合作對象為槮凌大大加分」。

換言之,槮凌此次能得標,是因拉了「紙風車劇團」參與,才能高分得標,紙風車現已公開宣布收手,槮凌是否在評選分數上依舊高於當時的另家廠商「尹石」公司?由槮凌繼續承作的理由還在嗎?若扣掉紙風車因素,分數無尹石高,則在行政程序上,應由第二順位遞補?或廢標,改重新招標? 在這方面,觀傳局以涉及廠商機密為由,不能透露評選分數,也表示,決標就相當於得標。

工程會則表示,過去也確實發生過多起採購中類似有疑義的案子,採購法中沒有規範到這麼細節,機關對此有裁量權,工程會也說,評委撰寫的「總分表」非機密,委員個別就廠商的每一細項條件評分,則確為機密,未來,採購申訴委員會與政風處介入調查此案時,都擁有調閱資料權,只看首長要不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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