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監委推司改,只會越矯越「歪」!

2018-02-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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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我國監察權現在雖然仍職司百官糾彈,但是職權之行使必須受到憲法權力分立的限制,尤其對司法,絕不能侵犯其審判之獨立性。(顏麟宇攝)

作者表示,我國監察權現在雖然仍職司百官糾彈,但是職權之行使必須受到憲法權力分立的限制,尤其對司法,絕不能侵犯其審判之獨立性。(顏麟宇攝)

新科監委陳師孟在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過程中,屢發驚人之語,不僅要利用監委職權好好修理國民黨遺毒未清的恐龍法官,更直指扁案司法不公,誓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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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制度雖然源於中國古老的御史制度,但是民主憲政體制下權力分立的監察權與封建皇權下的御史早已截然不同。古代中國地方官員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集於一身,透過御史來監督司法其實都是皇權的延伸。但民主社會下司法地位已然擺脫政治指導而獨立,自有審級與上訴機制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司法正義的維護,早已不是民眾攔轎喊冤,靠著欽差、巡按大人拿者尚方寶劍整飭惡官汙吏的時代。我國監察權現在雖然仍職司百官糾彈,但是職權之行使必須受到憲法權力分立的限制,尤其對司法,絕不能侵犯其審判之獨立性。如今監委動輒以政治顏色區分法官審判結果,貼予標籤,並試圖扭轉其個人認為不公正的司法裁判,甚至希望能藉以「改革司法」,不僅封建思想遺毒濃厚,亦形同政治力量粗暴介入司法領域,動搖民主根基,實在令人憂心。另有論者認為台灣司法「矯枉必須過正」而呼應陳師孟之舉者,亦讓人難以苟同。

一、監察院僅有懲戒法官的調查權與彈劾發動權

根據《憲法》,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對政府機關之施政提出糾正。《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法官為公務人員,雖亦為監察權所監督的範圍,但法官的懲戒實際上還必須根據《法官法》第51條的規定,監察院通過之彈劾案,還必須移送司法院下設的職務法庭審理。除監察院可以自行調查並彈劾法官外,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可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也得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後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換言之,監察院對於法官只有懲戒的調查權與彈劾發動權,法官懲戒的決定權,最終是操之於專業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之手,並非監察院。

此外,我國《法官法》第30條第3項也同樣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因此,對於已判決的案件更不可能因為法官評鑑的結果而翻案重審,就算法官評鑑結果認定法官有問題,也只能做為法官懲戒的依據。陳師孟就算對扁案有意見,充其量只能對承審法官羅織事由而進行「秋後算帳」。不過,縱使監察院通過的彈劾案,司法院職務法庭未必照單全收,但整個調查過程以及彈劾的發動,足以讓法官疲於奔命、身心俱疲,同時產生「殺雞儆猴」的效果,進而影響其他法官審判之獨立性,尤其是與政治有關的案件。

20171223-綠色逗陣新書發表會,作者陳師孟致詞。(盧逸峰攝)
陳師孟。(盧逸峰攝)

二、監察權彈劾法官的事由與範圍

以同樣有彈劾制度的美國為例,法官被彈劾的原因多是因為「行為不良」,個人操守有問題所致,不可能與其法律適用與見解有關。在法官獨立審判仍受憲法保障的前提下,監察委員介入司法審判的空間其實不大。而學者陳怡如進一步詳細分析過去監察院曾經彈劾法官之事由,並將之歸納為5大類共26項,包括:

未涉「審判核心範圍」之職務內實體行為:包括心證形成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屬職務內程序行為:包括濫行羈押、違法拘提、違法緩刑、無視強制辯護案件案卷內有關公設辯護人之記載有遺漏、失誤或矛盾而逕行判決、強制當事人和解、怠於查證、積壓案件、延宕審判、失誤時效、問案態度不佳、對當事人陳情案件置之不理等11項。

屬職務外但與職務具直接相關性的行為:包括接受或向人關說、指導脫罪、利用職權身分詐財或收賄、與訴訟當事人交往應酬、與轄區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等5項。

屬職務外但利用職務圖利而影響司法信譽的行為:包括浪費公帑、利用職權身分於轄區內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辦鉅額信貸、利用上班時間買股票、利用職權身分非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4項。

屬職務外雖與職務不具相關性但會影響司法信譽的行為:包括財產申報不實、與游走犯罪或其邊緣者往來、和風月場所女子有染或進出入特種營業場所、和婚外女子有染或姘居生子、其他違法情事等4項。

綜上所述,審判的獨立性乃司法權不得受到侵犯的核心領域,並受到憲法的保障。於此之外,監察權監督法官的範圍,首先,必須是職務內「程序部分」的行為,而若涉及實體部分時,則必須在「審判核心範圍」之外的部分,才是監察權可以監督的範圍。其次,職務外行為,則不論與職務間是否具有直接或間接相關性,或縱使與職務間不具相關性,凡會影響司法信譽、司法威信者,均為監察事由之範圍。

不過,前述第二到第五類爭議不大,對於第一類有關心證形成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恐已遊走於審判核心範圍界線上的灰色地帶,其實不是沒有爭議。未來監委若想對個案指指點點,這類遊走於灰色地帶或踩線的爭議,只怕會更多。

三、「病急亂投醫」,「矯枉必不正」!

20171223-綠色逗陣新書發表會,作者陳師孟致詞。(盧逸峰攝)
陳師孟。(盧逸峰攝)

贊同陳師孟透過監察權導正司法者,認為台灣司法沉痾難治,甚至支持「矯枉必須過正」。儘管有人認為「亂世」應該用「重典」,但是「病急」卻不能「亂投醫」。從前述監察權對法官彈劾的範圍與事由觀之,監察權所得監督司法的範圍有限,司法更不可能期待幾個監委的暴衝行為而有所改革。且觀乎陳師孟對扁案的發言,監察權一旦企圖伸手到審判獨立的核心領域,不僅改革不了司法,甚至直接可能摧毀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成為毀憲亂政、破壞民主的另一個亂源。透過監察改革司法,不管怎麼「矯」,不可能「正」,只會越矯越「歪」!

四、若監委即可改革司法,又何須召開「司改國是會議」?

我們再看看總統府剛剛落幕的「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共12項,包括: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強化公開透明的司法、打造專業與中立的司法體系、改善法律專業人才的養成及晉用、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保護隱私及弱勢群體的權利、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有效打擊犯罪與檢討刑事政策、實踐修復式正義、貼近社會脈動的法學與法治教育、防杜濫訴與增進司法程序的效率等。這些法界專家關注與討論的司改議題,包羅萬象,但仍有質疑認為涵蓋不足者,例如「廢死」的議題,即未納入討論。今天僅憑幾個監察委員,上述工作又能做到幾項?如果光是監委就能改革司法,那直接請蔡總統好好提幾個監委就好。「司法國是會議」也不用召開了!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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